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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从西周开始,中国就进入了大家庭制度。按照宗法制度和血亲关系,形成了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成员之间相互依存性强的“宗族集团”。在这个群体内部,无论是不同财富的组合、共享财富的组合,还是网民的组合,都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族长,或者说族长,负责领导、控制、照顾整个群体。
一、东周时期的家庭构成
关于周代的户口规模问题,有学者认为,汉代以后出现的大户住宅制度,是秦亡后对先秦“大户制度”的恢复。
在他们看来,战国末期秦国商鞅变法是古代“大家庭”居住制度解体、小家庭居住制度出现的转折点。这就涉及到对商鞅变法的解读。对此应该做出一些澄清。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第一次变法时(公元前356年),规定“民若有二人以上,而无异,他们的礼物将加倍。”第二次变法时(公元前350年)也“严禁父子兄弟同室同居”。值得注意的是,商鞅要改革的是“二人不分离”、“父子兄弟同屋”的同居现象。
这种现象实际上是旁系同居(兄弟同居)。在我们的术语体系中,它属于平行和垂直大家庭的一般家庭形式。这并不超出我们对周代户制形式的一般估计范围。这种只有一根旁系的一般大家庭,与汉代以后“世代同居”的大家庭生活制度完全不同。可见,把商鞅变法理解为大家族住宅制度的解体,是一种大意造成的误解。
从商鞅对一般大家庭的严厉改革措施来看,秦国从户数上也表现出了当时小户的普遍发展。没有这个客观的社会基础,商鞅的措施就不可能取得显著成效。商鞅曾说:“秦初,戎斋教,父子无异,同室而居。”这句话不应该指家庭的规模,而是指家庭成员的居住方式,而不是让每一对丈夫和妻子都住在自己的房间里,比如父子同住一个房间。因此,商鞅的策略是“男女有别”,即让每一对夫妻都能独居。
秦国的这种习俗,很可能是受周边少数民族长期影响的结果。从家庭规模来看,商鞅所说的父子同居一室最多只能达到一般的一个旁系大家庭的规模,而父子同居的简易大家庭也应该达到这样的规模。被包括在内。这不是一个“大家庭”的居住制度。因此,秦国虽然受到周边少数民族的影响,但从家庭规模来看,商鞅时代的变化主要是把简单大家庭和一般大家庭更加彻底地瓦解为个体家庭。
这最能说明中国古代家庭的基本形态主要是小规模的个体家庭或简单的大家庭。至于汉代以后出现的某些大户住宅制度,虽然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推崇,但事实上它们一直占据着整个社会户户规模的主流。等等原因,从经济上来说,维持一个大家庭需要大量的财力,而这在封建社会只有少数官僚和富人才能做到。对于普通居民来说,显然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在社会大多数人口中,大家庭居住制度无法盛行。
二、商鞅变法的小家庭制度
在这个庞大的氏族群体中,虽然有时会分裂成若干个支系家族,出现“分家”的现象,但这些个体家族在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却没有独立的性质。他们完全淹没在族群之中。在系统中,它们只是大机器中的小螺丝。
在这样一个大家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形成了一道坚固的防护墙,里面隐藏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里也常常是许多“奸人”和许多“奸人”的藏身之处。 “虽然是庇护所,但一家之主却如同墙内的王,统领着天下,守护着天下,让大家族成为了邪恶的大藏身之所。
在此历史背景下,商鞅推出了改革的第二部分————户分令。据司马迁总结,分户令的内容是:“民有二人以上不分男者,其赠品加倍”。 《正义》云:“民有二人不分离,一人有二教训”。该法令获得通过。商鞅将家庭分割到最低限度。每个单位不仅经济上独立,而且有自己的劳动力和经营能力。这一举措无疑促进了时代的进步,加速了历史的发展,使原本落后的秦国一下子跃居前列。站在历史的最前线。
……如果一个人因为懒惰、无所事事而变得贫穷,他会被纠正,他的妻子会被拘留,而不是成为正式的奴隶……”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其次,继秦孝公变法之后,商鞅继续进攻工商业分子。此外,那些躲在大家庭防护墙内的“懒”者,以及那些依赖大家庭寄生的“穷”者,也会受到严厉的打击。
这两类人,一是无利可图,一是不愿分家,都把自己的妻子打入了奴隶的行列。在这样内容的法令下,秦国的家庭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父子关系到夫妻关系,从宗法凝聚力到经济凝聚力。
这种转变就像春秋时期的车战转变为战国时期的马战一样。 “轻装上阵”可以更灵活地运用,适应挑战,从而跑在时代的前面。
3、改善分户秩序
为了挖掘大家庭中闲置多余的劳动力,增加生产单位,商鞅在第一次变法时颁布了分户令,规定一个家庭“男子二人以上”,“不分家”。班级必须加倍。税。以商鞅雷厉风行的执法作风,按理说,秦国所有的家族都应该被分割成小家族。然而,为什么商鞅在第二次变法时需要重复这个命令呢?
为了严格执行分户令,把大家庭中的闲散劳动力全部挖出来,商鞅颁布了第——号第二分户令,“不准父、子、兄弟同住一户”。根据司马迁的总结,这个法令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任何家庭都严格禁止父子、兄弟同住一个房间。金钱买不到妥协,增加税收买不到例外。
从大家庭中挖出来的闲散劳动力形成的新小家庭的数量一定是非常多的。这些小家庭生完孩子后缴纳的税金加起来肯定比他们“不区别对待”所受到的惩罚要多得多。这笔账商鞅心里很清楚,所以他在第二次变法时就严格界定清楚,并有力、全面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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