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周朝曾是一个礼治社会,常言道周之天下八百年,然而周朝后期礼乐崩坏,诸侯割据,周王室沦为名存实亡。最终,赢氏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的大一统王朝。秦始皇从周朝的经验中吸取了深刻教训,建立了完整的法制框架,尤其对人民和官吏行为的约束更加严格,确保国家稳定。 秦朝成立初期,虽然法制和社会框架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仅存十五年,但其法治治国的理念深刻影响了后世。特别是在官吏的管理上,秦朝展现了极为严苛的政策:官吏犯法的处罚要比普通百姓更重。汉朝沿袭了秦朝的法制,使得汉初吏治清明,朝廷政务井然有序。
量功而分禄,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秦汉官员的选拔和升迁 自商鞅变法起,秦国对法律的重视早已深入人心。在古代社会中,法律的执行依赖于官员,因此官吏的选拔、管理、监督等成为治国的关键。秦法以严格著称,官吏的约束尤为严苛。首先,秦朝官员的选拔实行保举制,即提倡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保举制意味着由担保人推举人才担任官员。然而这一制度也暴露出问题,容易导致任人唯亲任人唯财或者世家豪阀安插势力等现象,因此,秦朝明确规定了一旦被推选的人不能胜任,担保人也要连坐的法律条款。 司马迁在《史记》中明确提到: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西汉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法制: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西汉丞相张苍便是这一制度的典型案例之一。张苍在秦朝担任御史,平定了臧荼之乱,功不可没,后来又为汉朝制定立法、统一度量衡。然而,他因保举一位不称职的中侯官,导致该人行为失范,张苍因此被免职。 汉廷对官吏整肃的决心可见一斑,保举制的实施虽然在初期极大程度避免了尸位素餐,但随着时间推移,封建体制下的权力倾斜使得保举制逐渐沦为安插势力的工具。笔者认为,这一局面正是由于封建专制体制所致,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往往成为了人治的工具。因此,保举制的崩坏不可避免,然而,它将个人责任与国家利益紧密相连的理念,仍具有深远的管理智慧。 除保举制外,秦汉时期为了避免权力集中与地方勾结,常常将地方官员与中央官员互相调动。 秦汉对官吏的监察,力求政平讼理 为了有效监察百官,秦汉时期设立了不同的监察体系。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府,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地方郡设立监郡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刺史是御史大夫的属官,负责地方官员的监督。这种垂直式的监察体系取得了一定效果,地方长官在刺史的监督下不敢滥用职权。但这一体系也暴露了弊端:地方长官权威受限,一旦发生地方动乱,郡守往往很难有效镇压。事实上,秦朝的灭亡也正是源于这种监察体制的缺陷。 汉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废除了刺史职位,由地方郡守直接担任监察职能,赋予地方长官更多权力。然而,这一做法也带来了隐忧:地方长官在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承担监察职能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和隐瞒地方问题的情况。正如《汉书》所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然而,实际情况是,地方官员常常作威作福,百姓怨声载道,朝廷无法及时知晓地方的隐情,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 笔者认为,秦朝的垂直监察体系虽然在执行上存在缺陷,但对于维护朝廷政权稳定、确保官吏廉洁却具有重要作用。 评选标准 在秦汉时期,监察体制不仅注重官员的人品,也十分重视官员的能力。出土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简中详细记录了良吏的标准: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世省党、喜善行、恭敬多让;而恶吏的五大过失则包括:傲慢百姓、不安其朝、居官善取、受命不履、安家室忘官府。 因此,秦汉的官员考核标准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人品,要求官员具有忠诚、清廉和善行;另一类是能力,要求官员不仅能处理日常事务,还应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果地方官员面对豪绅横行霸道却不敢处理,或者与之勾结,那便是失职。 在此背景下,官员们的行为受到了极高标准的约束。比如,如果地方官员未能有效制止暴动,或者对百姓施加苛捐杂税而未加以制止,都将受到严厉处罚。汉武帝时期,黄河泛滥,关东地区流民四起,给社会带来动荡。为了平定民乱,汉武帝果断罢免了石庆的丞相职务,显示出严格的官员考核和管理。 秦汉时期的法制严格要求官员,尤其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极为严厉。比如,官员被抓到赌博,其处罚比普通百姓更重。对于贪污行为,秦汉对官员的惩罚也极为严苛,贪污起点仅为250钱,罪行一旦被查实,相关官员将面临禁锢终身,不仅是其本人,连后代也会受到牵连。 此外,秦汉时期,官员的安家室忘官府是一条严格的规定,禁止官员在任期间回到妻子家居住,避免逃避赋税和劳役责任。尽管这种制度在现代看来可能显得过于严苛,但它在当时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上所述,秦汉时期对官员的管理和制约,充分体现了法治的力量,虽然存在一些局限性,但无疑对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发展起到了深远的影响。今天的我们,依然可以从秦汉的法制中汲取许多有益的治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