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通过私信向御史提问,想了解更多关于清代告御状的情况。其实,告御状这个说法在民间比较通俗,常常出现在文学作品和影视剧中。然而,清代并没有告御状这一正式术语,官方的叫法是京控和叩阍,这两者虽然都涉及上诉,但在性质上却有着显著的不同。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两种情况。
首先谈谈京控。根据《大清律》第332条的规定: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果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结之案,来京控告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这段文字清晰地勾画了京控的框架。意思是,如果百姓遭遇冤屈,首先必须到地方的州县衙门控诉,如果当地审判不公,再上诉到上级的府衙。如果府衙依然无法公正处理,才能向省城递交控诉。只有在这一系列的程序走完之后,才能来到京城提出诉求。清代的司法制度对上诉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朝廷绝不容忍平民百姓越级上告。倘若有人绕过这些程序,直接向京城上诉,就会被定上越级上诉的罪名,甚至会遭到一百大板的严惩。 京控属于法律上允许的上诉途径,但必须符合规定。京控案件大多是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到人命案,因而也就更为引人注目。根据当时的规定,各省的民众要进行京控时,往往是递交书面呈词,接受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或通政使司等衙门的受理。电视剧中我们常看到的击登闻鼓的场景,实际上也有历史依据。根据《大清会典》记载:有击鼓之人,由通政司讯供,果有冤屈者,奏闻请旨,交部昭雪。从乾隆之前,京控的案件并不多见,每当出现时,朝廷都会给予一定的重视,并派遣钦差大臣前往查办。然而,到了乾隆之后,京控案件逐渐增多,钦差大臣办案的情况越来越少,许多案件最终还是被交回地方督抚审理。 而一旦案件被退回各省处理,督抚最初的处理态度通常较为严谨,甚至不敢偏袒。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督抚的态度变得松懈,有时不惜为自己或前任包庇,甚至直接以诬告结案。比如,清末的著名案件——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杨乃武的亲属两次上京控诉,但都被朝廷打回浙江省重新审理,冤屈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直到案件闹到慈禧太后那里,才终于得以昭雪。由此可见,京控虽然是一个正式的司法途径,但往往也受到重重限制和偏见。 接下来我们谈谈叩阍。与京控不同,叩阍并非正规法律程序中的一部分,严格来说,这种方式更接近告御状,而它也更加复杂。叩阍有三种常见形式:一是到京城的宫门外喊冤,二是皇帝出巡时拦驾哭诉,三是呈递封章。最常见的就是到宫门外叫喊冤屈,历史上,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很多百姓无奈之下,便会直接去宫门前诉冤。面对这种情况,皇帝不能置之不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叩阍者也要承担一定的代价。《大清律》规定: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者,奉旨勘问得实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若涉虚者,杖一百,发边远地方充军。这意味着,冒然进入皇宫门口喊冤的百姓,一旦被判定为虚假告状,就将遭到严重惩罚。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叩阍的代价极为沉重,一般的百姓若非情急之下,是不会轻易冒险的。因此,所谓的涉虚者基本上并不真实存在,史料中也未见叩阍者因虚构冤屈而被发配充军。拦驾喊冤的情况在康熙和乾隆时期都出现过,尤其是在乾隆出巡时,虽然戒备森严,但偶尔也有成功的案例。拦驾喊冤的代价同样不可小觑,依照规矩,若是告状内容不实,同样会受到杖刑和流放的惩罚。 康熙与乾隆对待拦驾喊冤的方式截然不同。康熙帝一向亲民,愿意听取民情,对于拦驾喊冤的百姓,他常常会亲自询问,并指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而乾隆帝则更为严苛,他认为这种行为有违封建等级制度,因此通常选择不予理会,拒绝接见。呈递封章则是一种更正式的途径,通常是由京外的高官代为呈送。这类叩阍案件一般能够引起朝廷的关注,且案件调查进展较快。如果叩阍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的处理力度往往比京控更强。此类案件一般交由刑部处理,如果皇帝出巡期间,案件则会由行在官员审理。如果案件转交地方督抚处理,那么性质上它就是钦命案件,督抚再敢徇私,也得小心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