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国东北的地方行政管理与关内的省制大不相同,东北地区没有采用常见的行省制,而是实施了军府制,即通过设置将军辖区来进行治理。松花江流域以东,直到库页岛的地区,设立了宁古塔将军辖区。为了解决长期以来称呼混乱的问题,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廷正式将宁古塔将军更名为镇守吉林乌拉等处将军,并简称吉林将军。
民国二年至三年(1913-1914年),北京政府开始大刀阔斧地改革前清遗留下来的地方行政制度。尤其是1913年1月8日发布的《划一现行各省、道、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这一命令标志着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正式开始革新。要求各地在民国二年三月之前彻底完成改革。接下来的1914年5月23日,《省官制》《道官制》《县官制》的发布,代表了这一系列改革的总结与升华。总体来说,这次改革有两个主要成就:其一是弃旧,废除了前清的府、州、厅建制;其二是图新,确立了新的省、道、县三级行政体系。清代的地方行政体系中,县、州、厅是最基层的单位,而省则是顶层架构,府、直隶州、直隶厅则是省与县之间的过渡层级。为了简化管理、提高效率,民国政府废除了府和州的中介角色,彻底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结构。 清代的地方行政建制虽然有其历史背景,但由于层级繁杂,使得行政效率低下。对于省内的某些重要地方,通常会设立府,并且府下辖多个县,而直隶州虽然辖区内有几个县,却拥有特殊的行政权力。在此基础上,清政府还设置了直隶厅,这些地方往往没有直接辖县,但也拥有独立的行政权限。为了增效,民国政府改革中大规模削减了这些中介层级,将原先的府和直隶州名称统一改为县,省级行政长官的职务也作出了调整。新的省制规定,从根本上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层级,让治理结构更加简洁。与此同时,民国政府保留了原有的省、县两级建制,中央与地方通过省与县的联系保持了有效的沟通。 清代的道制是地方行政的一大特点。除了一些专责道,如河道、盐法道等,主要负责地方行政督察的巡道制更为常见。每个省至少有二至三道,多的省份甚至有六至七道,这些道的负责人为正四品的道员,管理区域在行政上与后来民国的省级政府派驻行政督察的专员类似。清代的道制将地方分为若干个行政区,每个道通常以治所、方位或自然特征命名。例如,直隶省的天津道与口北道,吉林省的西南路东北路等都属于这一类。这样的行政划分,让清代的地方治理变得极为繁琐复杂,造成了不少行政冗余。 1914年6月,政府发布了《各省所属道区域表》,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道的辖区。在吉林省,宣统二年(1910年)时,省内划分为东南、东北、西南和西北四个路,各路均由道台负责。这一行政区划模式在民国建立后一直沿用,成为了地方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地方行政的层次、名称以及职责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由于中国地理和人口的复杂性,急剧缩减行政层级的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制度和行政结构,也使得当时的地方治理充满了复杂性和层级性。清朝末期的地方行政,虽然在某些方面进行过改革,但依然没有完全摆脱过多的中介和不必要的繁琐。对于民国政府来说,如何在继承清朝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且通过新的省、道、县三级行政体系来提升治理效率,成为了一个极具挑战的任务。通过这次改革,民国政府成功地将过于庞大的行政架构进行简化,为后来的地方治理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