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谨以对明代会审制度的研究,通过研究其在维护人权、秩序等方面的司法价值,探寻明代会审制度对于当代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这一基本目标的参考意义。
引言
会审制度的出现,是源于历代王朝对官制清明、防止出现大规模冤假错案的需求诞生的。
综合先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形成了去芜存菁的完善审判体系,经过时代发展和实践磨合,逐渐拥有了多种司法系统共同审判的多项形式,以三司法会审、朝审等为主要表现形式。
会审制度对于建立司法公正体制,维系社会安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明代完善的会审制度,对于当代司法制度也富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一、价值内涵1、人权保障
封建社会的法虽然是统治者的权力工具,往往上位者跳脱于法律之外,对于贵族特权阶级束缚有限,但并不代表法律不会维护社会民众乃至罪犯的基本人权,这一点在明代的会审制度中就有体现。
如永乐年间创立的热审制度,出发本意是体恤在监狱中长期关押的囚犯受到恶劣环境影响导致死亡,因此皇帝诏发遣所有非重罪犯人,这就是“恤民”思想的体现。
明代审理死刑案件均采用多种会审形式,十分谨慎,如嘉靖年间,某官员被卷入宁王谋逆案件,朝审判处死刑后,还需要刑科三次复奏才能够执行,通过共同审理、多向监督的形式最大化防止错罚的情况发生,充分体现了人权尊重意识。
2、秩序维护
会审制度的本质是解决已经发生的、激化的社会矛盾,对于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罪行,通过公审的方式能够缓解民众的焦虑情绪,起到安抚的作用。
如正德年间的宗王叛乱,安化王和涉事官员被押送入京后以三司会审的形式进行审理,能够起到控制阶级冲突、保障统治秩序、维护君主专制政权运行的作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的专权独断。3、司法正义
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会审制度能够集结群体的力量解决案情,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审判的公正性,如宣德年间,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案,就是在被审核处死的情况下,经由大理寺驳回才真相大白。
由此可见,因为全面掌握刑侦知识和司法观念的官员较少,由多人共同审议的境况,能够大幅度地减少因为知识匮乏造成的冤案,这就是正义的本源体现。
4、效果明代的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腐败情况的发生。
历代司法机构,多以审理官员的主观意识发挥最大作用,很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明代创设的监督机制,对于司法部门的内部自省效用极强,行政权力对审判权力的约束性,也推动了法律的适用和发展,有助于官员固化思维的转变,弥补律法漏洞。
二、对当代的参考意义1、司法独立
司法附庸于行政,明代地方司行合一,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司法权力的制衡作用,时至今日仍然难以消除这种影响,当代也常有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发生。
对此,可以通过设置独立于行政的司法机关财政部门避免行政的辖制,同时减少司法部门的行政工作,使监察部门能够根据法规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
2、死刑复核
明代会审制度中,多以朝审决定死刑,和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本质趋同,但仍有一定的漏洞存在。
首先,可设置开放性的死刑复核程序,参考辩护人、当事人的具体陈述再次监督,其次应该以巡回法庭的形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复审死刑案件,充分了解案情,提升司法公信力。3、法官责任制
明代的会审制度中,要求所有审判官员要共同署名,共同承担发生冤假错案的责任,对于当代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代的法官责任十分笼统,并没有针对复杂审判情况的责任制度,应当借鉴明代会审制度,形成共同署名的共同责任制,多方监督防止审判失误,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根据法官的实际负责内容进行细化制的追责。
作者观点:作为缓和社会矛盾、维系司法公正的制度,明代的会审制度在保障人权、维护统治秩序等层面意义重大,对当代的司法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法律的公正适用,维护社会安定,司法革新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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