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清朝时期,举人大挑制度在订立过程中,经历了哪些改变?乾隆十七年则定为分省试用。为何会有这一变化?笔者推测,可能与拣发例的恢复有关。
雍正年间开启拣发之例后,各省踊跃试行,但为数过多,拣发过频,给铨选秩序造成不小的冲击。乾隆帝登基后,立即下令除云、贵、川、广等远省,其余省份均停止拣发。
乾隆十年(1745年)以后,经各省督抚奏请,才陆续解禁。所以说,乾隆十七年谕令拣选举人以知县试用,当是将先前分省试用例与此后复行之拣发例糅合在一起了。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四月,因逢皇太后七旬万寿,高宗谕曰:“本年恭遇皇太后七旬万寿,敷天同庆,特开万寿恩科,所有未经入彀举子,应照前例,一体加恩。”
即仿照乾隆十七年之做法,“按其科分、名次先后为序,派出大臣,详慎简选,择其年力壮盛、可以及时录用者,大省四十人,中省三十人,小省二十人,带领引见,分别以知县试用、教职铨补”。
一、仕途壅滞的局面
这是第二次试行拣选新例,进一步强化了分发、试用、铨选的制度设计理念。即便如此,仕途壅滞的局面依然没有多大改观。
因为“每科中额一千二百九十名,统十年而计,加以恩科,则多至五千余人。而十年中所铨选者,不及五百人,除各科会试中试外,其曾经拣选候选者尚余数千,经久愈多,遂成壅积。
而直省知县员缺,本只有此数,即使一时概行铨用,亦属缺少人多,不能使人人皆纡墨绶”。
这就导致“举人选用知县,需次动至三十余年,其壮岁获售者既不得及锋而用,而晚遇者年力益复就衰”,颇不利于科举制度的推行和维系。
乾隆三十年(1765年)九月,受御史刘天成奏请拣选举人分发各省之启发,乾隆帝颁谕:“明岁丙戌春闱,各省举人云集,当于会榜后特派大臣分别挑选引见,量其年力、才具,及时录用。”
至于挑选后“作何给予职衔,如何挑选录用,及选班中更有如何可以疏通之处,著大学士九卿会同详议以闻”。
因有惯例可循,大学士九卿遂建议仿照十七年、二十六年的基本规制,酌量加增数额。
大省加20人(计60人),中省加15人(计45人),小省加10人(计30人),18省共计挑选720人。奉旨准行在案。
可是等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会试前夕,乾隆帝突然改变主意,认为720之数“虽比较向例量为加增,而核计止七百余人,尚觉限于成格,为数无多”,乃下令“广为挑选”。
“列在一、二等者,统以二千人为率,分别简用”。经军机大臣商议,最终分配方案是:大省挑180名,中省挑120名,小省挑76名,共计2000名。
从720名到2000名,不仅数额剧增,且名称也发生了变化,此后各类官书在书写时,就从原来的“拣选”“挑选”逐渐称名为“大挑”。
时间一长,大挑即从拣选中独立出来,成为与拣选并列的举人入仕途径,陆续涌现于各种官私记载,在朝廷、官场和坊间广为流传。
二、举人大挑制度
作为选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举人大挑的出现及运行不仅对清代举人入仕产生了深远影响,且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
不过因文献记载和识见不同,学界对大挑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其中,关于大挑制度订立的时间就有四种说法:一是乾隆十七年说,以商衍鎏为代表,成为学界较普遍的认识。
二是乾隆三十一年说,王德昭、张振国为其主要代表。三是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说,由赵蓁茏提出,李世愉亦持此观点。
四是过程说,认为大挑始于乾隆十七年,制度订立于乾隆三十一年,由陶易提出,张栋亦持此观点。
这些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仔细琢磨,又都存在可商榷之处。我们先看乾隆十七年说。
该说主要根据政书所载乾隆十七年之上谕,认为“当时虽未有举人大挑之名,但这种在会试后汇集下第举人,派王大臣挑选,分别以知县试用和教职铨选,则是举人大挑的基本制度”。
实际上,学界经常征引的两种政书———《钦定科场条例》和《大清会典事例》在记载大挑出现的时间上,本身就存在分歧。
《钦定科场条例》所载大挑事例分列两处:一在“例案”,第一条即“乾隆十七年定”,明显将之定为乾隆十七年。
一在“附载旧例”中,第一条则是“雍正五年议准”,显然又向前追溯至雍正五年。
而《大清会典事例》集中记载举人大挑的内容分列两目:一是卷七三《吏部·除授·举人大挑》,从乾隆二十九年(实际是乾隆三十年)开始记载。
二是卷三五三《礼部·贡举·举人大挑》,从乾隆十七年开始记载。换言之,会典事例编撰者对大挑制度订立时间的认识也存在分歧。
吏部事例的编撰者认为是乾隆三十年,礼部事例的编撰者认为是乾隆十七年。所以,仅靠政书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大挑制度订立于何时这一问题。
最关键的是,大挑制度包含挑选和补授两个阶段,学界仅注意到挑选阶段的制度建设。实际上,在整个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补授与挑选一起共同构成大挑举人的选授机制。
乾隆三十一年清高宗下令挑选2000人时,就发现条例不甚完善,一边下令军机大臣商量名额分配方案,一边又令其会同吏部酌议补授办法。
三月二十九日,军机大臣会同吏部将结果奏报上来,内容大体有三:一是议定授官班次,以升调所遗之缺为一等举人的补授对象。
“总计各省知县,共有一千二百七十余缺,若尽准其题补,自不难一时用完。但繁要调缺,既恐其不能胜任,而中简选缺,又不便概准坐补,致在部补选各班得缺较难。自应仍照原议,准其题补升调所遗之缺。其因别项事故出缺者,俱不准其题补”。
后来大挑举人的授官班次均以此为基础,或有变通。二是商定官缺范围,以知县、教谕为主,并准借补七八品佐杂或训导。
准许借补佐杂,是因为升调所遗之缺,每年各省所出不及百余之多,若专守此项,又属遥遥无期。今计各直省直隶州州同、州判、府属州同、州判、府经、县丞、盐库等大使。
共有九百一十缺,虽非正印可比,其品级与知县亦不大相悬殊。此项简发举人一时无合例知县之缺,不妨即以原衔借补,照知县品级升转”。
准许借补训导,则缘于“上年原议内,只准选用学正、教谕等项,今人数既已加增,而缺额止此,尚不免有壅滞之虑。
向来训导中式举人,原有以教谕衔管训导之例,应请将训导、复设训导一并准其照原衔借补。
大挑举人的授官范围由此来定,因包含九类地方官和三类教职,时人戏称为“九流三教”。三是订立分拨之法,准许分拨河工试用。
“各省额缺多寡不一,其有河工省分,更可多用数人,请即按照缺额之多寡,将挑选人数分别派拨,以昭均平”。可谓后来分发河工例的滥觞。
这三项规定一举奠定补授阶段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选任班次、借补官缺和分拨之法,从而成为举人大挑制度建设的关键节点。
可惜现今常见文献诸如实录、上谕档、会典事例、科场条例等均无此项记载,以致这一关键节点不为学者知悉。
持乾隆三十一年说者,主要根据《乾隆朝上谕档》,梳理乾隆三十一年大挑出现的前后过程。
得出乾隆十七年时,“大挑制度的基本内容虽然已经具备,但并未定制。最为关键的是,‘大挑’这一核心词汇还没有出现”。
只有在乾隆三十一年出现这一关键词汇后,大挑制度才最终订立。仅将关注点聚焦于“大挑”名称的出现,忽略了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亦有偏颇。
持乾隆三十八年说者,则以大挑的性质和频率为断,认为乾隆十七年、二十六年所行之“大挑”,只是“会试后奉旨举行拣选”,“还属于特旨、恩诏之类的恩典”,“直到乾隆三十八年以后,才作为成例,每六年举行一次,不仅仅局限在开恩科的时候了”。
且不说六年一次大挑从未成为定制,即便如此,大挑的内容非常复杂,仅频率一项还不足以成为衡量大挑制度订立与否的主要标准。
而持过程说者,或列举陈康祺所记“大挑原始”条辨析道:“陈康祺说大挑制度始于乾隆三十一年其实有误,实际上应始于乾隆十七年,至三十一年则形成定制。”
可惜未注明推断过程,且内容简略,与乾隆十七年说无本质上的差异。
或梳理乾隆十七年、二十六年、三十一年三次挑选情形,认定举人大挑“始于乾隆十七年,正式形成于乾隆三十一年”。但论述时主要着墨于乾隆三十一年的制度建设。
对之前的制度演变论述较简,可谓乾隆三十一年说的另一种表述方式。
综合以上论析,可以得出两点认识:其一,举人大挑是举人拣选一步步演化的结果,亦是拣选的一种变体,研究大挑需从拣选入手,不能只顾其一而不及其余。
其二,大挑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萌芽于雍正年间,初步定型于乾隆九年,历经乾隆十七年、二十六年的试行。
正式订立于乾隆三十一年,后又经过不断调适,逐渐取代拣选,成为最受时人瞩目的一种举人入仕途径。
钱穆有言:“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项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渐渐地在创立。”
试想若无先例,未有渐进过程,清廷为何能在乾隆十七年仅通过一次上谕就确定了大挑的基本制度?没有分省,没有定额,何来乾隆三十一年下令大挑?
上谕的背后必然有复杂的演变过程,只不过因历史书写和文献留存的缘故,这一演变过程未能明晰地展示出来而已。
所以,考察大挑制度订立的时间,细究这一制度的演变历程,弄清其历史渊源,可能比确信某一政书的记载更为合理。
三、清代举人拣选的调整
清代举人拣选是在承袭明制的基础上,经过不断调整,最终形成的集拣选资格、挑选程序、入仕范围和补缺班次为一体的举人入仕制度。
在有清一代科举取士和选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候选人员越积越多,选人与官缺的矛盾日益加剧,举人仕途渐趋壅滞,动辄数十年不得补缺。
既有碍抡才大典,又影响王朝统治,是以清廷不断尝试疏通仕途,对举人拣选制度进行调适、变通。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增加截取、验看两个环节,经吏部月选,授职知县和教职,促使拣选的内涵和外延发生变化。
二是变革固有的选任制度,改部选为分发,钦派王大臣挑选举人,分发各省试用,遇有缺出,由督抚具题补授,促使新的入仕途径———举人大挑出现并定制。
与之相应,举人截取的性质和大挑制度订立的时间需要重新审视:截取是拣选举人入仕过程中的一道人事手续,非学界普遍定性的一种入仕途径。
大挑制度订立于乾隆三十一年,非学界普遍认定的乾隆十七年。迨乾隆中后期,举人入仕就有拣选、大挑、自呈就教、挑取誊录等多种途径。
其中大挑一等举人,均分发各省,以知县等试用。大挑二等和自呈就教举人,均由吏部铨选教职。挑取誊录,乃举人临时谋生的渠道。
只有拣选举人,才是部选知县缺的重要选任对象。四者各有归途,各具特色,共同构成清代举人入仕系统的多元结构。但无论截取、验看的添设,抑或大挑制度的订立。
都是在固有体制内进行的,是对当时选任体系的修修补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仕途壅滞的痼疾。就拣选举人而言,乾嘉时期是按制进行截取。
“截取一科”,“足三科之数”,待缺人员过多,仕途极度壅滞。咸同年间则是“投供无多”,“不敷拟选”,不得不缩短截取间隔的时间,数年即截取一次。
频率亦从一科一截取改为两科一截取。光绪以后,即使两科一截取还是“投供无人”“无人拟选”,投供和选举两方面都陷入窘境。
按理说,提升截取频率,增加截取数额,是仕途畅通的外在表现,拣选举人入仕的困局应有所改观。然而事与愿违,非但未能疏通举人仕途,还造成选任环境的持续恶化。
究其原因,清后期内忧外患,保举盛行,捐纳大兴,候选人员数额剧增。兼之科举、学校、议叙、世职等多途并进,待缺者越积越多,动辄以万计。
为疏通仕途,清廷不断调整月选班次,延长补缺轮次,从17缺一轮调整为23缺一轮,中间又夹杂各种插班、抵班、坐班,一轮下来实需50余缺。
而各班内部,又有“遇缺”“即用”“先用”以及“不积缺”等“花样”,均“抢占”额定班次,优先选用,无疑堵塞了普通举人的仕途。
其结果,举人拣选后需等二三十年才能截取,截取之后又要等十余年才能到班,三四十年光景白白消耗于等待途中,人也渐渐颓废衰老。
所以说,不是举人不想投供,而是经过数十年的等待,或病故,或年老,或体衰,符合资格者少之又少,欲投供而不得。
也不是吏部不想铨选,而是仕途早已被各种资格的选人充塞挤满,插队者还一波接一波,吏部欲任用而不能。
结语
在此过程中,数量庞大的待缺官员、吏部频繁的截取行为和拣选举人无人拟选的多重矛盾交织在一起,慢慢磨光了官场的朝气,耗尽了制度的凝聚力,使清王朝的统治渐渐走向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