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家文化居民死后均被埋入一定的公共墓地。这些墓地或如皇娘娘台那样,被分割成若干区块,或如秦魏家南、北两墓地一样,被分成若干排列和墓组。《周礼·春官》:“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这类制度当起源很早在本书谈到半坡类型墓地时,已指岀当时已有一定的规划墓地的制度。从带有年代关系标志可以看出:(1)同一段的墓葬:1979年在排列的位置相对集中,例如一排北头两座都是丨段,自此往南依次排列的五座,均属‖段;(2)同排在位置上联接的墓葬,北头的年代一般早于南头;(3)二排的,墓葬,从位置上看,似可分为三组,即墓坑M24、墓坑117和墓坑125各为组,剩下的位于它们中间的八座墓葬也是一组。组间的空间距离,较同组诸墓葬间的间距大一些。从年代上看,如把(1)、(2)两点现象结合起来考虑,也可将这排分拆成三组。
可见,如暂不考虑墓坑M22的话,似可将北墓地分为排列位置联接和年代早晚基本衔接的四个墓组,即:一排及二排的墓坑M24、墓坑117为一组;二排的中部,即除去两头的墓坑M24、墓坑117、墓坑125后,剩下的座墓葬为二组;二排的墓坑M25和三排北边的九座墓葬为三组:三排南头的墓坑M32、墓坑128当列为四组。
只有依据某种规则或成例进行预先规划,才能形成这样排列有序的墓地墓地的统一与分割,是死者生前社会组织的联结与区分,统一和分化的形象反映。共处一考古文化墓地的死者,生前当是同一人们共同体。分割皇娘娘台墓地的区块、秦魏家南墓地的排列及这里所说的秦魏家北墓地的墓组内的死者,生前的社会组织,都是在以墓地为代表的共同体内、较小的次组人们共同体。这样,秦魏家北墓地死者生前所在的社会组织,是分成墓地和墓组所反映的两级组织。
关于墓组的情况,还需要作些说明:(1)第四墓组的墓葬,数量少,且无皿段墓葬,和一至三墓组比较,可说它不是一完整的墓组;(2)一至三墓组的墓葬及死者的数量分别为丸座(12人)、八座(11人)和十座(10人这约略相近的情况指明,这三个墓组所代表的共同体的人口数量基本相同。因为在正常情况下,于相同的时间内,只有人口数量接近的单位,死亡的人数才能相近;(3)一、二两墓组各自在同一段别内,均只有一座夫妻合葬墓,这说明墓组所代表的共同体在同一年代内,只有一人才享有妻子殉葬的权利。这些墓组死者的人数,和在同一年代内只有一人能享有妻子殉葬权利的情况,很像民族学中所说的父权制家族。
如是,墓地所代表的共同体,则是高于家族的氏族了。秦魏家北墓地所表述的共同体,当是由四个家族组成的氏族了。父系家族“包含三代到四代同为一位父亲的后嗣的近亲,也包含这些人的妻和子女,有时更包含女婿以及其他被收入家族中来的亲属”,即是由若干对过着单偶婚制(有的多妻)生活的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亲属集体。恩格斯研究了大量的父权制家庭的民族学资料指出:“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齐家文化的居民,已把自己所处的社会制度。推进到了恩格斯所说的罗马式的父权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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