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化十五讲》
冯天瑜 著
2024年3月
我们习惯将秦始皇统一到清朝灭亡这两千多年称为“封建社会”,但这可能是一个影响深远的“误判”。冯天瑜先生在《中华文化十五讲》中指出,此说既背离了“封建”古义(封邦建国)与西义(封土封臣),也有悖于马克思的原论,更与中国历史实情不符。
他认为,秦汉以降,贵族分权的“封建制”已渐次褪色,取而代之的是以土地自由买卖为特征的地主经济,和由中央任命流官管理的官僚政治。这两大基石,共同构筑了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社会流动性相对增强的“皇权时代”。从严复到费孝通,许多大家早已洞察此点。文艺君为您摘录《中华文化十五讲》第十讲相关内容,一起拨开迷雾,重新审视这两千年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与内在逻辑,理解何为“非封建”的皇权帝国。
《大秦帝国之纵横》剧照
第十讲 秦至清是“非封建”社会
(节选)
自20世纪20、30年代之交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中国学界主流逐渐倾向于将秦至清两千余年称“封建社会”,此后,在“五种社会形态”框架内,此论更成为流行说,“封建”便与古义(封爵建藩)和西义(封土封臣)双双脱钩,也有悖于马克思的封建原论。
实考史迹不难发现: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社会的基本面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度”,秦以下诸朝代虽仍然封爵建藩,但主要是“虚封”,而并非“实封”,受封贵胄“赐土而不临民”,“临民”(对民众实施行政管理)的是朝廷任命的流官。列朝也偶有“实封”(如汉初、两晋、明初),很快导致分裂(诸如“吴楚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役”),朝廷又大力“削藩”,强化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秦至清制度的基本走势是——贵族政治、领主经济被官僚政治、地主经济所取代,其主流是一种“非封建”的社会。从严复、孙中山、章太炎、梁启超到钱穆、梁漱溟、李剑农、费孝通等注重中国历史自身特点的学人,一再阐明此点。秦至清两千年,从大格局言之,是由经济上的地主制、政治上的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不宜称“封建时代”,马克思、恩格斯深悉此中精义,综览其全部论著可以得见,唯物史观创始人从未将前近代中国称之“封建社会”,而以“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相称。
中国的“封建制”行之殷周,与“宗法制”互为表里,故殷周可称之“宗法封建时代”,承其后的秦至清两千年,可称之建立在地主经济和官僚政治基础上的“皇权时代”。以下先分述作为“皇权时代”的秦至清两千年间的贯穿性两制度(地主经济和官僚政治),进而考究二者的合成关系,以获得关于此两千年社会形态的确切表述。
一、贯穿秦至清的“民得买卖”的土地制度(地主制)
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是一种政治特权,是上级领主封赐给下级领主的,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春秋战国以降,封建领主制开始向地主制转化,秦至清土地制度的主流已与封建性渐行渐远。
(一)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地主制可以完整表述为“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这是秦汉至明清间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这两千余年间,土地国有(王有)与私有并存,而在实际上土地私有占据主导,皇家及贵胄也世袭领有土地,但并非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是财富的根本,所谓“有土此有财”,故土地制度是农耕文明时代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基础。殷商西周实行土地不得买卖的分封采地(连同其上的农奴)制度,如《礼记》所称“田里不粥(鬻)”(田地不得买卖),《管子》所称“农之子恒为农”(农人不许转作他业),《左传》所称“农不移”,《孟子》所说“死徙无出乡”(农人至死不得迁移),都是对封建时代土地制度及农民身份状态的典型表述。这种情形至西周末开始发生变化。《史记·周本纪》载,西周晚期的宣王(?—前782)变革体制,王畿“不籍千亩”,废除籍田(公田),田土分给直接生产者。至东周,公田、私田并存,领主与农人相对和谐相处等状况,在《诗经》的《小雅》、《周颂》中的农事诗(如《甫田》《大田》《楚茨》《信南山》《载芟》《良耜》等篇)里有所表现。
土地转让始于西周中期(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记载),广泛展开于春秋,有些学者将此称之土地私有化,其标志是田土自由买卖。然实考春秋史迹,其间“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刘泽华先生指出,春秋“土地运动主要是在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的”,其方式有封赏、迁徙土著以重分土地、索取、以土地作政治性交换、对土地作政令性调整等。
记载春秋时期土地买卖(“贾”)的材料仅有《左传》上的一条:“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不过,这里所说的是戎狄的牧场可以“贾”,而不是指作为耕地的“田”可以买卖。至于韩非子说,春秋末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常被引作田土买卖的例证,其实也不可靠,因文本明确区分:出卖宅圃(住房及其周边的菜圃),抛弃农田,并未言及出卖农田。总之,春秋时农田买卖的原始材料尚称缺如。
《汉书》载战国中期“除井田,民得买卖”,这是东汉人班固对西汉人董仲舒评论商鞅变法的追记。《史记》载赵括“日视膏……地可买者买之”,这是讲的实在的土地买卖,然已是战国末年的事情。称战国田土“可买者买之”,大体能够成立,但材料并不丰富。战国已普遍出现拥有小片土地的编户农人,但他们还受到国家的超经济掠夺,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
土地私有制行于春秋则多有确证,其时出现向国家缴税后垦殖者可以自耕、自获的“私田”,春秋晚期鲁国收取实物地租的“初税亩”、“履亩而税”,以及“郑子产作丘赋”,均为记载私田纳税的著名例子,表明当时在封建领主制的“公田”之外,已别开“私田”局面。战国时,鼓励垦殖私田是列国变法的题中之义,如魏文侯(?—前396)时的李悝(前455—前395)变法,即主张“尽地力之教”。楚悼王(?—前381)时的吴起(?—前381)变法、齐威王(?—前343)时的邹衍(约前305—前240)改革,都有此类题旨,而秦孝公(前381—前338)时的商鞅(约前390—前338)变法,使土地私有制得以普及。
《大秦帝国之纵横》剧照
商鞅一派论者所作《商君书·徕民篇》,记述秦国召来三晋之民开发秦国荒地,使私田大增,“任其所耕,不限多寡”。地主—自耕农经济长足发展,使秦“国富兵强天下无敌”。而秦代“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才算有了法律保障。需要特加说明的是,秦汉时期虽然土地私有渐居主流,但土地王有(国有)却始终是最高理念,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唐人陆贽称:
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
秦汉以下,土地制度多有变化,东汉、魏晋南北朝,与门阀贵族制相伴生的领主庄国制抬头,自由农民向依附民转化,社会的封建性复振,故有中外史家将魏晋南北朝称之“准封建社会”、“变相封建社会”不无道理。中唐以后,地主制恢复并发展,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经济形成大势,自耕农即编户农民(中央政府登录入籍的农民),是农业劳动者主体,也是朝廷赋役的基本来源。
这种农民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那样有着严格的人身依附,但地权甚不稳定,破产或成为地主的佃农,或成为贵胄的佃户。列朝都发生过贵胄甚至皇帝的超经济土地兼并,以明代为例,太祖赐公侯以下庄田多者万亩,亲王田十万亩。孝宗、熹宗勋戚庄田达数百万亩,神宗更广占民田为皇庄,并欲封赐爱子福王四百万亩。但就总体而言,上列情形并未扭转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大格局。对于这种大势,马端临有一总括性论述:“故秦、汉以来,官不复可授田,遂为庶人之私有,亦其势然也。虽其间如元魏之泰和,李唐之贞观,稍欲复三代之规,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盖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复行故也。”
(二)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
在讨论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制度时,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至关紧要。“领主制”与“地主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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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十五讲》(长江人文馆)
冯天瑜 著
|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文化史家冯天瑜先生的学术成果精粹。书中全面概述了中华文化史的奠基、人文传统的特质、中华文化发展的基础与脉络等宏观问题,立意深远,论证详明。该书以宏大的构思、丰富的内容,描绘出中华文化源远流长而又多姿多彩的生动图卷,全景展现了中华文化的生成机制和现代转型的发展进路。
| 作者简介
冯天瑜(1942—2023),历史文化学家,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从事中国文化史、区域史和概念史研究,著有《中国文化生成史》《中华元典精神》《“封建”考论》《中华文化生态论纲》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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