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我国人民历经14年浴血奋战,终于迎来了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
作为战胜国,我国本有权依据《波茨坦公告》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
据当时国民政Fu的初步估算,日本至少应向我国支付1200亿美元的赔款,那相当于当时日本全国四年的生产总值。
然而,众所周知那笔巨额赔款最终并未兑现。
到了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我国高层正式宣布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从1945年到1972年,我国到底出于什么目的,要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呢?
其实关于这一点,背后有着复杂的政Z博弈和我国高层的战略考量。
战后初期,美国为了扩大自身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刚一开始就计划好了对日占领政策。
面对日本的战后赔款,当时美国着手制定了“先期拆迁”的计划。
意思就是日本战后已经没有钱偿还了,为了让日本保存实力发展经济,拟将日本30%的工业设备作为赔偿物资分配给受害国。
其中我国应获得15%的份额,价值约620亿美元。
结果实施过程中,我国仅接收了两套旧设备:一套1.5万千瓦发电机组,一台200吨码头起重机,美日就食言了。
当时美苏冷战爆发了,虽没有直接冲突,但明显能看到两者在暗暗使劲。加之我国解放战争胜利在望,美国扶持的老蒋步步败退。
这一下子打破了美国原有的计划,美国更加需要日本作为其亚太战略的“桥头堡”,于是单方面叫停了赔偿计划。
1949年,老蒋败退台湾后,为了争取美国的支持,不仅没有为难日本,甚至还对日提出了“以德报怨”的政策。
那一政策,不仅主动放弃了战争索赔,还试图与日本结成“东亚反G联盟”。
1952年,台当局与日本签署了《中日和平条约》,完全回避了战争赔款问题,但那一行为大陆方面根本不承认,也意味着非法无效。
再往后,到了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内阁上台。
在我国与美国成功建交后,日本也表现出了与我国建交的强烈意愿。
面对那一历史窗口,毛主席、周公等国家高层领导人开了好几轮会议讨论,最后得出重要结论:
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以换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唯一合法政Z、与台湾断交,并开启长期经济合作。
这一决策如今看来很多人可能认为太过遗憾了,但是如果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那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一方面我们四处强敌环伺,还与苏联闹掰了,不能再与日本为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跻身国际社会,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和支持力度。
概括起来,大致有三方面的战略考量:
1、打破外交孤立
当时我国同时面临着美苏两大阵营压力,与日本交好有助于打破封锁,拓展国际空间。
2、避免重蹈德国覆辙
一战后,德国因巨额赔款陷入经济崩溃,最终走向复仇主义。
我国高层深知,若强压日本赔偿,可能激化日本国内右翼情绪,不利于东亚的长治久安。
3、“算大账,不算小账”
当时周公曾坦言:“赔款还不是日本人民的钱?”
与其索要一笔可能掏空日本、分期遥遥无期的现金,不如换取日本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技术转让和经贸合作。
事实证明,那一“战略投资”,最后也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从1979年起,日本向我国提供了总额超过300亿美元的开发援助(ODA),用于建设港口、铁路、电站等基础设施,为我国改革发展初期的经济发展注入关键动力。
值得一提的是,1972年看似我们放弃了日本的战争赔款,但是我们是有条件的,并不是盲目的放弃了。
要知道,以我国当时领导人的睿智,也不可能做出盲目的事来。
那三个条件,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写得明明白白:
1、日本对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表示深刻反省。
2、日本国政F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F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3、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这三个前提条件就是我们放弃对日战争赔款的原因。
而如今呢?也就是说日本如果做不到当时承诺的三个条件,我们是有权追责和追偿的。
先说第一条,日本反省了没有?
结合当前日本的做派,不是拜鬼,就是篡改历史,修改教材,这显然没有深刻反省啊!
其次,日本尊重和理解台湾是我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了吗?
显然也没有,尤其是到了高市早苗的手上更是放肆,甚至提出了“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的错误言论,完全忘记了老祖宗曾经的诺言。
最后,中日人民友好了没有?表面上看友好了,但实际情况呢,可能有一定的水分。但大部分应该还是友善的。
另外,还有一条,日本要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意思是为了限制日本的J国主义复燃,当时规定日本的国土只有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四处。
那么,当前日本占领的冲绳(琉球),就是非法的,我们有权收回来。
最后的最后,还有一点,1972年我国高层放弃的仅是政Fu间的战争赔偿要求,并未放弃民间损害赔偿请求权。
据估算,日本对我国造成的民间损失高达1800亿美元。
这意味着,从法理上讲,中国民众仍保留向日本企业或政Fu索赔的权利。
近年来,中国劳工、慰AN妇受害者及其遗属在日本法院提起多起诉讼,正是这一法律空间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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