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由个人经营的手工作坊,然而,像武器这种关乎国家安全的关键物资,必须受到严格的政府监控和管制,尤其是那些与民生无关的生产资料。即便是强大的秦国,也无法例外。秦国的兵器生产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铸造系统,这两个系统分别由相邦或丞相以及各郡的郡守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军工生产严格按规操作。
一、逐日巡海右,驱石驾沧津 与三晋地区那些铸造机构分散的情况不同,秦国的兵器铸造大多集中在咸阳、栎阳和雍三个地方。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如上郡、蜀郡等地,根据当地的兵器需求,也开展了相关的兵器生产工作。 关于兵器的铸造,早期学者提出工官是秦国制造兵器的一个部门,但问题在于,工官一词源自西汉时期,因此它并不适用于秦国时期。 《工律》中有这样的记载: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人叚而毋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资律责之。 通过这些记录,我们可以推测,兵器的铸造和管理并不是由工官负责的,而是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在惠文王时期,专门负责生产过程的主造者工师开始在兵器的铭文中出现,且这些兵器大多由工师主造,工师也由政府直接管辖。 一般来说,铭文中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制造机构,但它们通常由工师或工主导。这些工师和工们不仅仅存在于咸阳、栎阳和雍三地,也存在于其他如上郡、蜀郡等地,说明工室的职能是跨区域的。 二、征卒空九宇,作桥伤万人 秦国的少府在一定程度上肩负了兵器和生活用具的制造职能。少府的属官御府负责王室衣物的织造与供应,而左右司空则主管烧造砖瓦等工作。在1976年发掘的秦始皇陵东侧的上焦村M15号秦墓中,出土了一件银蟾蜍形饰品,上面刻有少府二字,这也表明少府在制造和管理兵器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 随着时间推移,汉代的少府继承了这一传统,进一步建立了考工室来生产兵器等器械。因此,少府利用其强大的经济资源和人力优势,设立了多个工室专门进行兵器制造。然而,少府工室似乎更多承担的是临时性的武器制造任务,这从出土的武器数量来看也能看出一些端倪。 在秦代的兵器铭文中,时常出现少府和少府工檐字样,这些标记与少府工室密切相关。学者袁仲一指出,少府和少府工都是指代少府工室的省略表达。尽管如此,少府的职能并不仅限于兵器制造,更多地还涉及到皇室日常事务的管理。 三、无家秦剑许,有母严金辞 由于兵器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它们的生产、保管和发放都受到严格的管控。为确保兵器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国家设置了专门的武库,这些武库由专门的官员进行管理。各国均设有类似的武库,例如鲁国的库、郑国的襄库,秦国的武库则更为显著。 在秦国,武库主要由中尉直接管辖,负责的管理人员包括武库丞、武库啬夫等。通过铭文中的上郡武库等字样,我们可以看到秦国武库的存在和职能。值得注意的是,秦国的中央武库似乎只是集中在一个地方,可能是在咸阳,因为自孝公时期,咸阳就成为了秦国的都城,君王为了自己的安全,必然会把大量的武器储存于王宫所在地。 与三晋地区的库既是武器储藏地也是生产地不同,现有的研究和资料表明,秦国的武库并不具备武器的生产职能,更多的是作为武器的储存和管理机构。与此相对,后来的制造机构如寺工、属邦、少府等都与武库无关。 四、考古探秘与法规约束 虽然考古发掘中尚未发现秦代武库的遗址,但根据史料记载,秦国中央武库的容量一定非常庞大。在二世时期,当农民起义军逼近咸阳时,少府章邯分发了大量武器,迅速武装了30万正在为政府服劳役的罪犯。这一举动充分体现了武库在国家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虽然秦简中有一部关于保藏物品的法律《藏律》,但遗憾的是,现存的秦简中只摘录了一条律文,这让我们对武库的管理制度了解有限。不过,从一些律文中,我们仍能看出兵器保管的严格规定。例如,武器的数量会被详细记录,一旦出现短缺,管理人员将面临严厉的责任追究;如果发给军卒的兵器质量不合格,相关人员会遭到处罚。 《效律》记载:甲旅扎贏其籍及不备者,人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秦律杂抄》也对兵器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于仓库管理方面的律文,无论是存放皮革还是文件,都会对失职行为做出严厉的处罚。根据这些法规,兵器的保管和管理在秦国不仅是军事上的需要,也是对官员和民众的严格约束。结语 由于战争的不断升级,战国时期的列国对兵器的生产十分重视,秦国尤为突出。秦国拥有一套非常完备且严密的兵器生产与储藏制度,而这些制度也通过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这一体系的存在,不仅为秦国的兼并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为后来秦国的统一奠定了坚实的军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