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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封建法制不断继承与发展的阶段,婚姻制度在这一时期达到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状态。 《唐律疏议》 作为一部汇聚律法精华的典籍,它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堪称前所未有,不仅整合了前朝的相关法律,还为后世婚姻制度的规范提供了宝贵借鉴。书中首创了和离制度,并将义绝纳入法典,开创了中国婚姻法制的先河,奠定了唐律在历史长河中的重要地位。 唐汇万象 大唐王朝骨子里的血液里流淌着开放、自信与包容的精神,社会欣欣向荣,充满活力。这种开放思想的形成,与当时经济、政治、文化的繁荣与稳定密不可分。从贞观之治的多元繁荣,到开元盛世的国家荣耀顶峰,唐朝的社会面貌可谓光彩夺目。 作为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少有的鼎盛时期之一,唐朝在婚俗嫁娶上更是独树一帜。无论是择偶观念、婚恋观念还是离婚观念,唐朝都前所未有地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自主空间。开国君主李渊本人出身于汉族与鲜卑族混血,妃嫔中也不乏少数民族背景;唐太宗李世民的妻子长孙皇后同样拥有鲜卑血统。 因此,唐朝社会对外来民族的包容度极高,汉族与鲜卑、契丹、突厥等少数民族的通婚屡见不鲜。来自边疆的牧野民众涌入长安,各国使臣来朝,带来的不仅是外交礼仪,更是多样的文化习俗和生活气息。女性在婚恋观念上受到了异域风情的熏陶,性格率真豪爽,大胆追求爱情。相比之下,从秦汉至明清,女子受制于儒学思想的三从四德,婚姻受限,离婚几乎难如登天。即便得以解除婚姻关系,社会舆论也常对女性指指点点,认为其失去了应有的贞操与品行。 然而,唐朝敢于冲破封建世俗的厚重壁垒,社会群体对离婚的接受度远高于其他朝代。婚姻解除制度得到了法律确认,主要包括七出三不去、和离以及义绝等形式。 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三不去,又称促裁离婚,源自《礼记》中对休妻的规定。其内容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而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大戴礼记》) 若妻子触犯七出条款之一,丈夫可选择休妻。然而,若妻子不同意,或因其他原因不愿再嫁,可以无娘家可归曾为丈夫父母守孝三年从前贫穷后富贵来拒绝休妻。 对七出的条义进行细看: 一、不孝敬父母。女方入门后需孝顺男方父母,这是道德和文化对女子的无形约束,但若遇刁难苛刻的婆婆,也可能成为女子婚姻中的被动因素。 二、膝下无子。传宗接代观念根深蒂固,正妻若未生育,地位自然不稳。但条款限定在四十九岁以上仍无子者可休,《黄帝内经》亦以四十九岁为女性生育年龄的上限。 三、淫乱无常。妻子若有不忠行为,可被休。 四、好妒。古人认为爱妒之性会生事端,影响家庭和谐。 五、恶疾缠身。患严重疾病的女子可被休,古人认为不可共粢盛,即无法参与祖先祭祀。 六、话多。喜欢搬弄是非、喋喋不休者易扰乱家庭秩序,可作为休妻理由。 七、盗窃之出。妻子若偷盗,自可休之。 《唐律》首次将七出三不去纳入成文法律,并沿用至封建社会婚姻解除体系。如《红楼梦》中王熙凤因无子、恶疾、妒忌而被贾琏休,即为七出的实例。虽唐朝七出仍体现男权主义色彩,女子地位低下,但三不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和离 和离类似现代的协议离婚,但又有不同之处。夫妻若感情不和而选择和离,不受惩罚(《唐律疏议卷十四》)。这种形式在唐以前已有实践,唐朝将其正式纳入法典。 自汉武帝倡导外儒内法以来,社会思想以儒学仁礼为主轴,魏晋动乱促使文化融合,至隋唐出现儒释道三教合一。多元思想繁荣下,社会活力迸发,婚姻包容度亦随之提高。加之女皇武则天统治,唐朝女性地位显著提升,她们开始追求相对自由的婚恋观与平等权利。 和离被纳入法律,反映了当时社会问题受国家政策、经济和文化的影响,也影响了立法者的决策。唐朝的离婚文书,相当于今天的离婚协议,如敦煌出土《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简短数语却温柔缠绵,含着无限深意,写下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温暖祝愿。 文书中写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这体现了相对开明的离婚形式,让夫妻双方拥有自主选择权,女性可站在与男性相对平等的角度结束不合婚姻,无父母干涉、无家族利益牵扯,有利于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离后女性仍可再婚,如杨贵妃曾是寿王李琩的妻子,后又嫁给唐玄宗。 允许女性再婚的社会环境在封建王朝历史上极为罕见。宋后期至明清,程朱理学重构道德体系,女性地位骤降,贞节观念严苛,男尊女卑深入骨髓。明清女性被迫深居闺阁、缠足束胸、丧夫守寡,自主权几乎完全丧失,沦为男性附庸。相比之下,唐朝制度有如云泥之别。 义绝 对于近亲之间出现殴打、辱骂、杀戮、奸淫等行为时,夫妻任一方可申请强制离婚,若夫妻双方不愿意,官府出面处理,违者受一年徒刑(《唐律疏议卷十四》)。 从家族主义角度看,义绝旨在强调夫妻及其近亲应尊重姻俗礼仪,以法律形式营造伦理道德风尚,同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但义绝仍受封建规范约束,长辈掌控婚权、夫妻对刑事责任的不对等,夫权主导现象依旧存在。总结 唐朝的婚姻解除制度,将礼制理论融入法律文本,虽本质未脱封建宗法框架,强化夫权主义以维护王朝统治,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唐朝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女性地位,赋予她们相对自由的人身权利,展现了划时代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