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官,与今日法官的职业形态截然不同。他们往往身兼数职,不只是单纯的审判者,更是地方治理的中枢人物:既要统辖一方政务,维系政治与经济秩序的稳定,又要亲自坐堂断案,在纷繁复杂的人情与律法之间辨析曲直,明察秋毫。因此,有学者依据古代法官在断案时所呈现出的不同气质与方法,将其大致归纳为四类:思想型法官、铁面型法官、矜谨型法官与精察型法官。其中,矜谨型法官尤具代表性,最能体现古代司法中那种兼具温度与克制的复杂人性。 所谓矜谨,其概念源自宋代郑克《折狱龟鉴》。其中矜意为怜悯、体恤,是一种发自内心的不忍与慈悲;谨则是慎重、严密,是对职责与程序的敬畏与自持。合而言之,矜谨既包含悲悯之心,又强调审慎之态:既要心怀不忍人之情,又要恪守司法之分寸与底线。接下来所述的几位历史人物,正是这种司法气质的典型体现。 南北朝梁代有一位名臣陆襄,其断案风格堪称矜谨型法官的典范。 陆襄,字师卿,吴郡人(今江苏镇江一带)。他为人忠直刚正,自少年起便以仁孝之名闻于乡里。梁武帝大通七年(535年),陆襄被任命为鄱阳内史(今江西鄱阳一带)。恰在此时,地方动荡,鲜于琛率众起义。据史料记载,鲜于琛亦作鲜于琮,惯以神道惑众,招揽门徒,聚众万余人,进攻郡城。 面对兵临城下的危局,陆襄并未慌乱,而是早早部署防务,组织全郡官吏与百姓共同守城。最终,鲜于琛兵败被擒,并被依法处决。战事结束后,在清查同党与处理余案时,邻郡部分官员趁机借机索贿,执法不公,致使无辜者蒙冤受害。而陆襄则始终秉公执法,分辨曲直,重点惩治首恶,不株连无辜,因此赢得百姓一致赞誉。当时民间甚至传唱歌谣:鲜于抄后善恶分,人无横死赖陆君。
不仅如此,《梁书·陆襄传》中还记载了另一则体现其司法智慧的故事。鄱阳境内有彭、李两家,最初因琐事争执,逐渐升级为仇怨深结,最终演变成互相诬告的局面,几乎势同水火。陆襄了解情况后,并未在公堂上厉声呵斥,而是将双方请入内室,以温和语气耐心劝导。 面对两家人的对立情绪,他没有以威压制,而是以情动人,以理开导。两家人见他诚心调解,逐渐心生悔意。陆襄见时机成熟,继续说道:冤家宜解不宜结,人生不过百年,转瞬即逝,何必为些许小事伤了和气?随后命人备酒设席,让双方共饮同席,并安排同车返家。自此,两家化怨为亲,再无纷争。 民间因此传歌:陆君政,无怨家,斗既罢,仇共车。陆襄在鄱阳任职六年,地方秩序井然,社会安定。郡人李现等四百二十人入朝陈情,盛赞其德政教化,请求立碑纪念,朝廷最终批准。 陆襄的矜谨,或许源于其深厚的至孝之心,并在司法实践中延伸为一种审慎而仁厚的态度。对于民间纠纷而言,法官的选择往往具有两面性:要么偏重刑罚,以强制手段压制冲突;要么注重调解,以教化方式化解矛盾。如果一味依赖刑罚,极易激化仇恨,使小事演变为世仇。陆襄恰恰洞察到这一点,因此更注重从当事人情感与利益出发,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引导冲突缓和,最终实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效果。 由此看来,一名优秀的法官,确实应当具备陆襄式的悲悯与宽和。他们若不将案件视作冰冷的事务处理,而是以平和心态审视纠纷本身的根源,就有可能在无形之中避免更多矛盾激化,甚至减少潜在的恶性案件发生。 到了唐代,矜谨型法官的典型代表便是狄仁杰。 狄仁杰(630—700),字怀英,并州太原人,自幼志向远大,勤奋好学,后受武则天重用,历任夔州长史、法曹、侍御史、刺史乃至宰相等要职。因其断案公正、判断如神,被后世誉为东方福尔摩斯。 据《旧唐书·狄仁杰传》记载,仪凤元年(676年),狄仁杰升任大理丞,掌管国家刑法。他到任第一年便亲自审理积案,清理陈年冤错案件无数,涉及人命达一万七千余人,可见其工作之繁重与责任之重大。 同年九月,左威卫大将军权善才误砍太宗昭陵柏树。此事触怒皇帝,高宗震怒,下令立即处死权善才。圣旨既下,朝堂之上人人噤声,无人敢言。 狄仁杰接旨后深感为难,一方面是皇帝震怒难违,另一方面则是人命关天。他反复权衡之后,仍上奏认为罪不当死。高宗闻言大怒,斥责他说:砍我祖陵之树,使我背上不孝之名,岂能饶恕!群臣皆屏息不语,唯有狄仁杰直立不退。 他从容陈言,引古证今,列举张释之谏汉文帝、辛毗谏魏文帝之事,强调明君应纳谏、法律应有尺度。又言若今日因一树而杀将军,则后世史书将如何评断皇帝?其言辞恳切,逻辑严密,最终使高宗逐渐冷静,改死刑为流放。 在豫州刺史任上,狄仁杰还曾处理越王李贞叛乱遗案。按律当诛者达数百人,加上家属共有五千余人面临处决。面对如此庞大的人群与严苛律法,他深知其中多为被迫卷入者,于是反复斟酌,上奏陈情。 奏章几经修改,甚至写了又撕,撕了又写,最终在矛盾与挣扎中仍坚持据实陈述,请求宽恕无辜之人。武则天读后深受触动,最终将这些人改判流放,免于死刑。 狄仁杰的可贵之处,不仅在于断案如神,更在于他在法与情之间始终保持清醒。他既不因权威而屈从,也不因情感而失度,而是在理性与仁心之间寻找平衡,使法律既有威严,也保有人性温度。 宋代的曹彬,则展现了另一种矜谨型司法气质。 曹彬(931—999),真定灵寿人,字国华,是北宋著名将领,封济阳郡王。他以不滥杀无辜、性情宽厚著称,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强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量从宽处理。 史载宋太宗时期,宫中发生太监谋乱事件。事后皇帝为辨忠奸,竟以剪发为记号,将相关太监集中筛查。然而次日复查时发现所有人头发皆有痕迹,真假难辨,局面一度陷入混乱。 太宗遂召曹彬入宫处理。曹彬了解情况后,并未急于定罪,而是将众人集中,声称夜间以神明裁断。随后安排巧妙布局,使真正涉事者暴露,最终查明真相。 此外,他在徐州任职时,曾对一名小吏作出缓刑一年的判决,理由并非法律之外的宽纵,而是考虑到其新婚家庭可能因立即施刑而遭受更大伤害。他既不违律,又兼顾人情,体现出极强的司法智慧。 另一则史料记载,在平定南唐之役中,曹彬甚至约束诸将不得妄杀一人,以至于城破之后尽力保护城中百姓,尽量减少杀戮与掠夺。这种克制,在当时武将之中尤为罕见。 正因如此,《宋史》评价他性仁敬和厚,并非偶然。 清代的袁枚,则在县令任上展现出另一种矜谨风格。 袁枚(1716—1797),字子才,号随园老人,钱塘人。乾隆进士,曾任溧水、江浦、沭阳等地县令。他断案迅速,推行简政,敢于直面权贵,同时强调司法效率与人情平衡。 在沭阳任上,曾发生一起因讣文用字引发的文字狱风波。孙幼之借机诬告,企图扩大事端,甚至上升为谋逆大案。袁枚亲自调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仅为用词不当引发误解。 他在判词中引经据典,强调不可因一字之失而牵连无辜,更不能因捕风捉影而扩大刑罚。最终仅对相关人员作出适度惩处,避免了一场可能的冤案扩大化。综观这些矜谨型法官,他们或许不以雷霆手段震慑世人,也不以冷峻威严树立权力象征,但他们共同守护着司法中最柔软也最珍贵的一部分——对生命的敬畏与对人性的体恤。他们深知,法律不仅是惩罚工具,更是调和人间秩序的尺度。一旦失去审慎与悲悯,法律便可能滑向冷酷与滥刑的深渊。 因此,他们以一颗知人间冷暖的心,在法与情之间寻找平衡,让冰冷的律条中透出一丝温度,也让历史少了许多冤魂与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