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喜欢借用一些现成的模式,将古代社会简单归类。过去,受到西方社会发展理论的影响,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的夏商西周时期,应该经历过奴隶社会。这种思路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思维定势,仿佛任何一个文明都必然会遵循相似的发展路径。但历史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中国社会的特殊性,不容我们用简单的标签随意归类。
那么,夏商西周真的是奴隶社会吗?这个问题,实际上一直存在争议。我们常常在研究历史时,会遇到这样一种困境:一方面,文献记载与我们的固有观念相悖;另一方面,考古发现又不断挑战着我们原有的认知。究竟该相信哪一个? 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我们需要理性分析,客观判断。战国秦汉时期的文献记载,清晰地呈现出一个以自耕农为主体的社会形态。如果将夏商西周定义为奴隶社会,那与后来的社会发展脉络就显得不合逻辑了。难道我们必须接受,夏商西周时期就一定存在奴隶制社会,仅仅因为西方社会经历过吗? 事实上,至少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支持西周是奴隶社会。更重要的是,殷墟考古的最新发现,也动摇了商朝是奴隶社会的论断。 对于奴隶社会的定义,并非简单地存在奴隶就构成一个奴隶社会。要知道,即便在今天,欧洲也存在偷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欧洲是一个偷窃社会。要将一个社会定义为奴隶社会,必须是社会生产关系中,以奴隶作为主要劳动力量,劳动者的大部分都是奴隶。这种状况在西周时期显然并不存在。 西周的文献记载中,存在国野之分的制度。城内是国人,城外是野人。但野人并非奴隶,他们只是处于被统治地位,没有当兵的权利,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承担徭役。这与被当作劳动工具、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有着本质的区别。 此外,奴和隶这两个词的本义,与我们今天理解的含义也有很大差异。西周金文中的奴,原本指手擒女俘的含义;隶,则指手持牛尾,赶上并逮住牲畜。这些词语的出现,并不能直接证明存在一个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 井田制,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孟子·滕文公上》记载了井田制的基本特征: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也就是说,八家共同承担对公田的耕种义务,完成公田劳动后,才能处理自己的私事。这显然与无偿劳动的奴隶社会,截然不同。 更进一步说,周礼还规定了以任地事而令贡赋,这表明井田制具有封建社会的性质,而非奴隶制社会。甚至,《孟子》还提到夏商周都实行了井田制,只是田亩的大小不同,这可能与不同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关。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野制度、对奴隶的称谓,还是从井田制的经济基础出发,都无法找到西周是奴隶社会的证据。那么,商朝呢? 殷墟的考古调查,给我们带来了全新的认知。甲骨文中对田的描述,字形像在一片垄亩上画出三横三纵的九个方格,甚至有8个、10个、12个方格的划分,这很可能反映了商朝也存在类似于周朝井田的制度。几户人家共同耕种的公田,作为赋税的一部分,其余的田地则用于自给自足。参与井田的商朝农夫,自然不是奴隶。 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岳占伟在《从殷墟墓葬看商代的社会构成和性质》的论文中,通过对殷墟墓葬的统计分析,发现贵族数量较少,平民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两个族邑的墓葬中,平民的数量远远超过了贵族和奴隶。这有力地印证了文献记载和甲骨文的记载,表明商朝社会是以平民为主体的社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无葬具或陪葬品的墓葬,可能被归类为奴隶墓。但实际上,其中可能也包含一些贫穷的平民。总的来说,考古发现与文献记载相互印证,都表明商朝并非奴隶社会。更准确地说,商朝虽然存在奴隶,但他们只是少数,主体仍然是平民,或者说,商朝是一个由贵族统治,以平民为主体的社会。 既然商朝并非奴隶社会,那么夏朝呢? 关于夏朝的证据相对稀少,缺乏明确的考古证据表明夏朝是一个奴隶社会。现有证据更倾向于认为,夏朝还是以氏族家庭为基本社会组织单位的小农经济社会,缺乏奴隶制社会的基础。 尽管如此,战争俘虏、内部犯罪等原因,必然导致夏商周以及龙山时代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奴隶,甚至少数诸侯的奴隶较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因此,综合目前的考古证据和文献记载,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的夏商周时期,并非奴隶社会,而是一个以平民为主体的社会。 过去的错误,在于我们生搬硬套西方社会发展的理论,将夏商周简单地归为奴隶社会。这种做法,不仅歪曲了中国历史的真实面貌,也让我们对古代社会的理解产生了偏差。 面对历史,我们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尊重历史的客观规律,而不是用固有的观念去随意解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认识中国历史的独特之处,从而更好地理解中华文明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