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近代民族工商业的重要发源地,无锡于1905年正式成立无锡县商会,跻身全国最早诞生商会组织的城市之列。自晚清以迄民国,同业公会、商会等商人团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见证了民族工商业的艰难求索与蓬勃发展。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商会组织更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纽带。无锡商会发展的百年历程,蕴藏着启迪当下、指引未来的宝贵经验。无锡市工商联特于“工商史话”专栏推出《无锡商会史》系列文章,以追溯百年商会发展脉络,挖掘历史深层价值,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精神动能。谨此,向本书主编汤可可、副主编王海宝及浦文昌先生,致以诚挚谢意!
本期摘录“第六章商会组织和治理结构”的第一节《商会的组织架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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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大会。早期的商会并没有会员大会的概念,会董的选举也是预发选票,届时到指定地点投票,不举行会议。只有基层乡镇的商会,当成立时在成立大会上由到会会员共同推举会长,讨论通过会务进行办法,但这只是一种便宜处置之法,而不是正式的制度设计。1929年8月颁布的《商会法》,对会员大会的会期、召集、职权范围、议事和决议规则等作了规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才成为商会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这之前的1929年3月,无锡县商会就制订了《会员大会暂行规则》。无锡商会的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由一定比例的会员提出请求,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执行委员会召集。规则还对会议提前通知、提议事项和议程确定、会议主席的产生、开议和议决的法定人数作出规定。抗战后的商会章程又增加了召开会员大会年会“应呈请地方主管机关派员出席指导”的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商会活动控制的加强。
无锡县商会举行会员大会目前见诸记载最早的为1930年3月,除了年度会议外,一般每年尚有1-2次临时会议。会议除审议年度、半年度会务报告、预决算报告外,主要是讨论各同业公会的提议事项,有事先提出议案列入大会议程的事项,也有临时提议的事项,其中大部分是关于税收、公债、价格等方面的问题,也有为抵制外货、推行国货、募捐支持抗敌救国等而协调各业会员的行动。会员大会的召开通常在15天前通告,征集议案,又在会议召开前5-7天预告讨论事项。会议决议的事项,分别明确由执行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办理。抗战前几年间,无锡县商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相当正常而规范,会员大会决议事项也基本上得到落实,这正是商会发挥自身职能、并得到同业公会和公司行号会员拥戴的重要条件。
3.会董和执委、监委。在会董制下,商会的主要执事人员为会董,会董由会员、会友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为保持会务的连续性,实行半数改选法,即除了第一届首批半数会董外,其他会董的实际任期为两年,并可以连选连任。会董设有候补人选,但如果当选的会董不愿应选,则依次“递计票数”,由得票次多数者递补。民国初年颁布《商会法》,又增设特别会董,对选举和被选举者的年龄也作了规定,并将会董的任期由一年延长为两年,连任以一次为限。这些规定曾引起无锡商会会董的改选争议。因为会董为义务职,没有薪俸报酬,一些有资望的会董连选连任,极少变动,对照新的法律规定被指为“不无盘踞之嫌”。另有人则对年龄未满30岁的会员当选会董提出质疑,加上旧派绅商与新派工商企业家的背景差别,形成所谓“新老会董之争”。
1929年起,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分为执行委员和监察委员,统称执监委员,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日伪统治时期一度称为理事和监事,并分别设常务理监事)。抗战前无锡商会并没有严格执行《商会法》规定,设执行委员25人,候补委员7人;监察委员11人,候补委员3人(《商会法》规定执行委员15人,监察委员7人,候补委员不超过委员的半数)。并规定执监委员任期2年,每年改选半数,可连选连任(《商会法》规定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委员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查预决算并监察本会职员,也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在执委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会务,并对外代表商会。候补执监委员可以列席会议,“有发言权建议权而无表决权”,并在执监委出缺时递补。
其中有争议的问题,一是1934年无锡县商会第二次改选,有3名监察委员尚有一半任期,但又被选为执行委员,对选举的有效性和能否兼任两职发生争议。为此商会分别致电中央党部、立法院、实业部请示。实业部的批复为:“执监委性质,一为会务之执行者,一为监察会务之执行者,似无兼任之理。如被选者愿辞去旧职,改就新职,则无不可。”结果是3人均辞去监察委员而改任执行委员。二是1936年商会第三次改选,有乡镇长当选为商会会员,是否与公务人员不得兼营商业的规定相抵触,能否就任商会职务,引起疑问。后据司法院解释,“乡镇长虽由县政府委任,……均为无给薪职,但因情形之必要时,得支办公费”。既无俸给,则“自可兼营商业及兼任商会执监委员”。
抗战后,无锡县商会章程对于执监委员名额、任期、连任等均按《商会法》的规定作了修改,同时取消了候补执监委员在递补正式委员前列席执监会议的规定;并按规定将执监委员的就任、递补情形等呈报地方党政机关备案。这同样意味着政府对商会监管控制得到强化。
来源:《无锡商会史》
审核: 毛一岚
发布: 陆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