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周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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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AI复原图
其实是需要避讳的,早在三百年前,清朝乾隆皇帝修《四库全书》的时候,负责编书的大臣们就指出,明初官员的文集里有将“元”国号改写为“原”的情况:
刘彦昺集九卷,明刘炳撰,炳字彦昺,以字行,鄱阳人。洪武初,献书言事,授中书典籖,出为大都督府掌记。除东阿知县,阅两考,引疾归……所著诗文本名《春雨轩集》,乃其门人刘子升所编。杨维桢尝为评定,其评亦附载集中。维桢及危素、宋濓皆为作序……旧本书‘元’国号皆作‘原’字,盖以明初刊板之时,犹未奉二名不偏讳之诏,故以原代元,而传写者仍之欤。事隔前朝,理无避忌,今悉改正从本文焉。
刘彦昺就是生活在元末明初的文人。
危素、宋濂还都给他的这部文集写过序。
鉴于危素1372年就死了,距离1368年明朝开国只有四年。
所以刘彦昺的文集将“元”朝写作“原”朝,可以说就是明初的实况。
因为避讳这件事,具体标准是什么(每个字都得避,还是只避连用的情况),得当朝皇帝明令发话。
朱元璋不表态开恩,“元”“璋”这两个字,请问你敢厚此薄彼吗?
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此时明朝的藩属国,也出现了将“元”朝改称为“原”朝的习惯。
我们在《高丽史》和《朝鲜王朝实录》中都可以找到痕迹。
比如1391年,《高丽史》中就有一条:
己卯,避帝讳,禁用元字,代以原。
明确的不能再明确了吧?
就是为了避朱元璋的名讳,所以连朝鲜半岛都禁用“元”字了。
这时候高丽的大权已经落到李成桂手上,隔年他就取代了高丽恭让王,建立了朝鲜王朝。
等于这个命令就是李成桂发的,故而朝鲜初期也遵循了这一禁令。
像《朝鲜王朝实录》收录了1394年,由李成桂亲撰,并上呈给朱元璋的一道奏本。
这道奏本中有一段,是李成桂向朱元璋介绍自己历代祖宗们的身份官职。
等讲到元朝部分的时候,“元”字通通被李成桂写作“原”:
念臣先世,本朝鲜遗种,至臣二十二代祖翰,仕新罗为司空。及新罗亡,翰六代孙兢休入高丽。兢休十三代孙安社仕于前原,是臣高祖,自后不受高丽官爵。及原季兵兴,臣父子春,率臣等避地东来。
所以,当时真实的情况就是,严肃场合下确实需要将“元朝”写作“原朝”。
而且这个禁令一直持续到朱元璋晚年。
另一个铁证,大家去查史料的话,明初功臣中不少人都改过名。
比如靖海侯吴祯,原名吴国宝、江阴侯吴良,原名吴国兴、豫章侯胡美,原名胡廷瑞。
原因就是为了避朱元璋的字“国瑞”。
从来“名”比“字”更尊贵,朱元璋身边的人既然字都要避,名难道还能不避?
事实上,钱谦益参考了大量明初珍稀史料所写的《国初群雄事略》里,提及开国功臣李善长他的本名为“李士元”。
他改名善长无非也是为了朱元璋。
《朝鲜王朝实录》中,避讳“元”字写作“原”的实例
也有人说朱元璋时期的碑刻,以及地方志中存在的“元”字,来试图证明避讳“元”字一事在明初不存在。
这件事反而表现了,他没有理解制度史的本质。
真要拿碑刻和地方志说事,任何一个读者朋友,都能找出一堆反例。因为洪武年间将“元”朝称为“原”的碑刻,现在遗留下来的也不少。
但这种罗列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洪武十年,《重修离相寺记》,“逮有原(元)之劫年”
洪武十一年,《重修九天圣母正殿记》,落款是“前原(元)义兵万户”
我这么说原因很简单。
第一,避讳制度,它本身在不同场合的松紧度就不同,对不同人群的要求也不一样。
看《大明律》的惩罚等级你就知道了,百姓起名犯御讳需要杖一百,奏事犯御讳则轻一等,杖八十。
再说的通俗一点,你给朱元璋看的奏本,难道会跟地方上立的碑、修的书,对严谨度的要求一样吗?
拿几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妄图概括出一个通用的说法,本身就证明不专业。
第二,古代王朝执法的力度是相当有限的,不同人群的文化层面也天差地别。
你总不可能要求武官和文官们一个水平,更不能要求各个地方的官员都是饱学之士。
不然你以为朱元璋的文字狱都怎么搞出来的,无非就是因为能记得那么多禁令的人太少,总能让他鸡蛋里挑出骨头。
其实,朱元璋时期做过很多礼仪用词上的调整。比如禁“三呼万岁”。禁用“张天师”,改称“张真人”。
禁止书信写“顿首”、“百拜”,改写“端肃奉书”“奉复”。
但是,每一样的执行力度都不咋地,想找的话都能找到继续使用旧说法的案例。
然而,因为执行力不行,你就能说明初不存在这些禁令吗?
不管中国还是朝鲜的史料,都可以证明避讳“元”字在明初是存在的。至于其执行力如何,在哪些群体中执行的更严格,则是在此大前提下需要深入探讨的子问题。
奏本里“元”朝又可以放心大胆地正常写,不必再用“原”字替代。起码要等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重颁《大明律》: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换句话说,大明这时候终于以法典的形式决定了,以后你上书只要不连着写“元璋”两个字,单用“元”或者“璋”,都没罪。
这时候离朱元璋驾崩,只剩下一年而已了。
因此,去朱元璋死了之后才修的《明太祖实录》里,能找到当然都是正常用的“元”字。
拿这个作为明初不存在“元”字避讳的证据,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建国之后,朱元璋时代修订过四次《大明律》。分别在洪武六年(1373年)、九年(1376年)、二十二年(1390年)、三十年(1397年)。
而高丽那边目前留下的最早要求立法参考《大明律》的记录,出现在洪武二十一年:
今《大明律》考之《议刑易览》,斟酌古今,尤颇详尽,况时王之制,尤当仿行。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大明律》已经传入高丽。
这个版本要么是洪武六年(1373年)颁行天下的那版,要么是洪武九年(1376年)二次修订的那版。
但正如上文举的例子,高丽到了1391年,还传令,为了避朱元璋的名讳,“元”这个常用字以后要用“原”字代替。
这可能意味着,洪武六年版或洪武九年版的《大明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所以,既然国法没有放宽,常用的“元”和不常用的“璋”一起避,才是最合理的做法。
作者:首阳大君,来源汉周读书(ID:hanzhou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