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清朝建立之初,各国来华贸易发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从哥伦布西行探索通往中国的捷径之日起,中国就作为一个庞然大物呈现在美国人的心目中。”1784年2月22日,当美国商船“中国皇后号”承载着摆脱经济困顿、开辟新市场的美好愿景来到中国之时,中国早已形成了限制性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即广州贸易制度。
与欧洲各国所不同的是,中美贸易自启动之日起便在广州贸易制度的规范下进行。起初,姗姗来迟的美商为了取得中国人之好感、参与对华贸易之角逐,“尚属恭顺畏法。”但随着19世纪30年代中英贸易冲突的不断升级和广州贸易制度的不断紧缩,资本主义经济取得初步发展的美国商人也变得蠢蠢欲动起来。
他们加入了抨击中国贸易制度的队伍,开始了对华缔约通商的酝酿与谋划,冀图与英国一样获得更多贸易自由和通商权益。
一、西力东渐与中国贸易制度的紧缩
格林堡说:“近代使东方和西方发生接触的是商业。”15世纪前后地理大发现和新航路的开辟,为西方人直接对华贸易提供了条件,“由于地理上的发现而在商业上发生的并迅速促进了商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大变革,欧洲各国竭力想占有亚洲产品。”
1516年,东方世界的发现者葡萄牙开启了“近世欧人来华之始。”随后,西班牙、荷兰、俄国、英国等国“奋其探险航海拓地殖民的种种能力,奔走来华”。这些站在大门外的叩关者,很快发现古老的中国早已“自有其专利之观念与如何对外贸易之宗旨”,这便是与西方贸易交往方式迥然不同的朝贡贸易制度。朝贡贸易制度是一种外交、贸易合一的制度在这一贸易制度中,即贸易多藉朝贡而行,先有“朝贡”后有“贸易。”
明朝创造性地将“贸易体系和进贡体系结合了起来”,其目的是为了这些“慕利”而来的国家能在政治上臣服中国、进而确保中国的政治安全。
清朝建立之初,海氛未靖,对外关系和贸易的管理基本因袭明制。顺治四年(1647)二月,浙东福建平定后,清廷颁诏天下:“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希望恢复中国与亚洲周边国家的传统宗藩关系。
随着清王朝政权的逐步稳定,前明时期的藩属国纷纷向清廷进贡。中国传统的朝贡制度和宗藩模式得以重建。关于清朝藩属国的数目,清朝的历朝典章记述不一。对于这些政治上臣属于中国的国家,清政府在通商贸易上予以宽待。
随贡贸易的商队不仅享有免税的优待,还可以享受免费的食宿。因此,朝贡贸易制度虽然在形式上不平等,但在内容上却有着值得肯定的地方。“当欧洲人最初经海道来到中国时,中国朝廷自然希望他们能遵守这些礼节。”不过,此种形式上不甚平等的交往方式并不为倡导主权平等的西方国家所接受。
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以来,西方各国间已经形成了一种以条约为纽带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之间的关系有一个互相承认的平等外交制度来维系。
到18世纪,随着欧洲各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保护商人的安全和拓展对外贸易,此种条约关系又从政治领域向通商贸易衍生,成为国与国之间化解贸易争端之主要方式,“在十七世纪之前,西方国家之间也鲜有专门的通商条约。国家之间,在相互对外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在政治性条约和协定中固定下来的”,“18世纪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贸易(通商)的分家。”
因此,早期来华的欧洲国家非但不愿接受中国朝贡贸易制度,反而试图让清政府接受西方的交往方式,频频要求与中国建立通商条约关系。
1667年、1727年、1753年葡萄牙使团三次赴京要求“打通商务”,1655年、1664年荷兰使团两次赴京希望“获得贸易特权”,1653年、1670年、1675年,俄国三次派出使团希望中国“允准我大沙皇陛下之属民同博格德汗之属民在两国境内自由通商”、“设法缔结关于和平、贸易和边界的条约”,使俄国可以“毫无阻碍地相互贸易”。
因袭明制的清政府自然不会接受西方各国缔约通商的诉求,“在中国人看来,使臣前来是为了朝贺和进贡的,他的责任就是接受命令而不是要求谈判订约。”不过,为了安抚各国,清政府不再坚持朝贡后方能贸易的基本原则,而是实行“贡市分流”,即让从海上来的西方国家以互市的方式展开贸易。
正如西方学者所观察的那样:“西方各国与中国的关系,长期来依靠虚拟的朝贡制度”,“名义上称臣纳贡就可以获得与中国开展贸易的前提条件或者说市场准入资格。”但是,将通商置于条约之上、让它不再是中国皇帝的恩典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稳定制度仍是各国所期待的。最早与清政府缔结条约并将通商要求载于条约之上的是俄国。
二、俄国侵略与通商协议
17世纪以来,以“扩展领土为其一成不变的立国政策”的俄国,将侵略触角伸向中国的黑龙江流域,导致两国军事摩擦不断升级。
为结束旷日持久的军事冲突,中俄于1689年签订了以划分界址为主旨的《尼布楚条约》。谈判过程中,由于俄国以“不列入有关贸易以及不自安阿尔巴津(雅克萨)所在地建立任何居民点的条款,他们将不缔结条约”为威胁,清政府最终无奈接受了俄方通商之要求。
条约第5款规定:“自和约已定之日起,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1727年,在商议《恰克图界约》之时,俄国故技重施,再次索取新的通商权益。条约第4款规定:“中外既经通商,其商人之数,照原议之额,不得过二百人,间三年一次举行……至中外通商外,其附近边界之地,零星买卖,在尼布楚、色楞格二处,择平妥地面,盖造住房,令愿往贸易者,前往贸易。”
不过,《尼布楚条约》《恰克图界约》所解决的是边界贸易问题,是两国因地缘优势而形成的特例而已。故而,“这些条约绝不适用于欧洲其他任何国家,也没有成为后来建立的中国与其他欧洲国家间的关系的基础。”并且,在清政府看来,允许俄国赴华通商是“天朝上国”赐予俄国的恩典和维护政治安全的权宜之计,一旦中俄出现纠纷,贸易仍可随时终止。
从1792年签订的中俄《恰克图市约》,我们可见一斑。因俄国拒绝交还准噶尔叛军,清政府曾一度中止了恰克图贸易。再次恢复通商时,清廷几乎是以训令的口吻,强调了中国对俄国的恩典以及对通商贸易的主导权。
条约的第1款写道:“恰克图互市于中国初无利益,大皇帝普爱众生,不忍尔国小民困窘,又因尔萨那特衙门吁请,是以允行,若复失和,罔再希冀开市。”因此,中俄所确立的通商条约关系依旧是脆弱的、不稳定的。它们没有对中国的传统贸易制度产生催化剂的作用,其“效用殊属有限,且于通商及领事裁判权并未定有任何广大之制。”尽管如此,俄国所取得的通商特权仍令英国艳羡不已。
事实上,与葡萄牙、荷兰、俄国相比,英国并未抢占到对华贸易的先机,“无论是传说中的中国财富、西班牙在美洲所取得的那样划时代的成就……都没有引诱四面环海的英国人走出与世隔绝的状态,英国人在世界范围的海上活动中一直是个被动的旁观者。”到1637年英国威得尔(J.Wedell)商船来华启动对华贸易之时,又因与中国发生武力冲突,导致中国对英国的印象极其恶劣,“由于过去在广州的少数英国人的不轨行为,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英国人被视为欧洲人中最坏的民族。”
三、英国贸易带来的威胁
在清朝建立之初的早期对华贸易中,英国主要是通过台湾郑氏政权来展开贸易的。直至1683年清政府收复台湾、废除海禁、施行“贡市分流”之后,英国才获得了在东南沿海贸易的真正资格。1755年,因不满粤海关勒索规礼、行商垄断贸易、保商限制自由,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哈利生和汉语翻译洪仁辉等人径直北上,企图恢复宁波贸易。
随着欧洲各国商船接踵而至,清政府面对新的中外形势,本着“怀柔远人”,对传统的朝贡贸易制度进行了微调。如实行“贡市分流”,给予了英国等西方国家在中国所开口岸自由贸易的权利,给予了俄国在边界贸易的权利,继续让葡萄牙在澳门租地贸易。
这些均体现了清政府在政权稳固后,对中外关系日渐开明。但是由于早期来华贸易的欧洲商人“是一群孜孜为利而不择手段的人”,他们对中国的贸易制度始终不满。特别是英国,其桀骜不驯的态度和罔顾中国政令的行径对中国海疆安全形成了较大的威胁。
结语
总的来说,正因为不堪其扰,清政府最终不得不选择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将贸易口岸紧缩到广州一口并颁布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外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