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多水灾,防洪救灾是历朝历代都极为重视的问题。因此,古人逐渐探索出了一套完备的防洪治洪机制,谱写了一部恢弘磅礴的治洪史诗。
制定防洪法规以明奖惩
古代设有专职防洪官员,汉有“河堤使者”、都水官;唐设水部、都水监(后期有都水司);宋除有都水监外,又创立河渠司,各州设有“河堤判官”防治黄河水灾;金代设置都水监,“专规措黄、沁河,卫州置司”,“掌川泽、津梁、舟楫、河渠之事”。此外,还有少监、丞……承担分治其他杂务。明清工部有都水司,并设立了“总理河道”直接治理黄河,并拥有权力指挥军队。
随着防洪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朝各代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来保障防洪工作的高效全面,以治理水灾的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对于不称职或不作为的官员,朝廷对其进行罢免。
三国时出现了我国最早的防洪制度——章武三年(223年)蜀国发布的护堤命令。为了防治水患,保护都城,诸葛亮当时主持修建了九里堤,并向居民宣告,不允许侵占和损坏,如有违反要严惩。
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中对水利防汛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另外,唐代还专门颁布了水利管理法规《水部式》,其中也对防汛抗洪作出了具体规定。
金代泰和二年(1202年),金章宗颁布实施的《泰和律令》中的《河防令》,是我国现存较完善的一部防洪法规。金代以后各朝代的防洪法规,多由《河防令》发展而来。明代颁布了《护守堤防总考略》《修筑堤防总考略》。清代的防洪法规又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道光年间林则徐任湖广总督期间,订立了《防汛事宜》共十条;嘉道年间著名水利专家王凤生编著了《详定江汉堤工防守大汛章程》十一条等。
有备无患的粮食存储制度
丰年储粮,荒年粜粮救饥以及平抑粮价,是历代政府实施的重要政治措施。春秋时期就有了有备无患等防洪治洪的思想。各诸侯国修建了众多储备粮食的场所,不仅救济国内灾荒,也救济邻国灾荒,甚至达成合作盟约,共同应对灾荒。《管子》提出十年储备三年粮食,建立平准政策,平抑粮价。南北朝时期,除了大力鼓励农业储粮,还推行开放国家存粮的政策,为灾民提供免费的粮食救济。
隋开皇五年(585年)建立义仓制度,每年秋天,每家出粟麦一石以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凶年。此后,诸州储峙委积。关中连年大旱、关东大水,分道开仓赈济。隋开皇十六年(596年)诏令陕甘宁等州设立社仓。
宋朝也十分重视修建粮仓等仓储制度。元代基本延续了前朝的粮仓制度和水利建设思想。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防洪治水思想的成熟阶段,重视农业粮食存储仍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思想,粮仓的建设和功能也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灾后赈济与兴修水利
水旱灾害奏报为次,救济为要。我国古代对报灾、检灾、赈济等都有细化规定。
唐武德二年(619年)规定了灾害等级、减免赋税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分以上课役俱免等,对受损程度和减免租税数量都有量化规定。
金代对于水灾发生之后减免的税额也有具体规定,金大定十九年(1179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余顷,诏蠲其租。金大定二十七年(1187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尝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
水灾发生之后,皇帝一般会派遣官员前去赈济灾民。由于一些灾民无家可归,皇帝或给予钱币补助,或免费给予耕牛、耕地和种子。
大灾后,国家和地方大力兴修路桥城池工程。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既能给灾民生路,又能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还能化解潜在的社会风险,保证社会稳定。对于河流的分流与疏通是古代治理水灾的常用方法之一,水灾发生后各地会修建堤埝、塘坝,疏浚河渠,宋明清等使用最多。水灾发生之后,宫廷开支、宫廷建筑修建也会节俭用度,以保证顺利度过荒年。
千百年来,古人在与洪水灾害不断斗争中,研究出的一系列防洪治洪方法,成为了中华文明中宝贵的一部分,而这些方法也在不断引领后世继续前行。
来源:中国水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