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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唐代农业社会中,
民间的借贷活动成为了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贫富差距逐渐增大,借贷需求也逐渐增大。
具有经济实力的放贷者看重活动背后的巨大利益,于是私营放贷活动逐渐活跃,在为贫困百姓提供便利借贷途径外,
其高额的利率和严格的规定使百姓深受其害。
出土唐代的借贷文书中,
“举取银钱二十文,月别生利钱二文”
是比较常见的内容,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借二十文钱,一月的利息是二文,即月利率为10%,年利率高达120%!
为防止借贷引发财政危机,唐代政府制定大量法律法规加以约束
,对借贷契约的形式、内容和相关的权利义务都做出了规定,使借贷活动顺利进行。
一、契约定义先概括,借贷形式说法多
契约最早出现在黄帝时期,一开始的契约并不是书写文字的形式,而是通过口头叙述双方来遵守的,《周易》中记载:
“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
在上古时期没有文字的时候,古人就“
刻木为信,结绳记事
”,这就是契约的雏形,也是人们之间征信的早期表现。
后随社会的发展,文字逐渐形成,早期的口头描述契约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需要,随之契约的
前身契作逐渐被广大百姓所认识。
契约的发展在隋唐时期的发展已经涉及许多方面,同时也包括“借贷契约”的发展。
借贷在古时候的定义为欠别人的财物。
在如今的社会,借贷的法律层面解释为债务,古代社会
用契约借券作为处理借贷纠纷的重要证物。
唐代时期对于借贷的解释是分开的,即
借贷分为两种形式,一个是“借”,一个是“贷”
,对于借的定义是仅供使用用途的借贷,比如日常使用的工具等等,而贷的定义是仅供消费用途的借贷,比如钱财货币或者珠宝首饰等。
而借贷契约是借贷活动中双方自愿立下的约定
,契约内容往往书写的是借贷人和放贷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民间的借贷活动在唐代以前就已经普遍存在,唐初时期政府并没有对借贷活动做出过多的制度约束。
因此,随着社会文化变迁,人们为了达到自己利益,
借贷的类型和借贷主体发展趋势多种多样。
其中借贷类型主要分为:有息和无息借贷、实物与货币借贷、信用与质押借贷、互助性与资本性借贷。借贷主体主要有:
寺院、政府官员、商人、富人地主。
有息与无息借贷顾名思义就是借贷是否产生利息,
唐代的无息借贷叫做“负债”
,
无息借贷根据双方的关系还可以商讨契约内容或者是否签订契约
,而有息贷款多数情况下会
签订借贷契约
,其中契约内容大致相同,借贷利息多种多样,主要双方商讨满意为止。
实物与货币借贷就是借贷的东西不一样,
实物借贷活动的主体多为底层农民,
农业经济萧条,
农民实物借贷多为种子、肥料、农业用具等。
而货币借贷存在于各个阶层,货币流通范围广,相较于实物借贷国币借贷更被百姓接受。
信用借贷就是双方当事人出于诚信理念,借贷时不需要抵押物品,这种形式多见于熟人之间,质押借贷就是借贷人借贷时要抵押相同价值的物品来保证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
互助性借贷本质为患难救助,唐代时期初现雏形
,资本性借贷目的在于创造收益,放贷者多为官府。
放贷主体在类型上可分为民间主体和官方主体
,民间主体大多为宗教组织,尤其是佛教组织。
佛教放贷可以追溯到北魏时期,唐代佛教昌盛,达官显贵帝王丞相都信奉佛教,分给寺院的财物、田地不计其数,这就为
寺院放贷提供了经济基础
,而且
寺院放贷的类型多为高利贷。
历朝历代王室生活成本颇高,百姓赋税严重,大多百姓生活困苦无法纳税,导致国库严重亏空,为此唐朝政府就采用官方放贷的方式。
政府拨款从中赚取利息
,但是官贷在当时社会出现了很多弊病,导致官贷发展颇为困难。
唐代商品经济发展非常繁荣,所以造就了一大批有钱的商人,商人的本性就是赚钱,当然不能放过放贷这个利益巨大的行业。
商人财富越多社会地位越高,所以当时的本地商人为了快速赚钱,经常给外地商人放高利贷。除此之外,有闲钱的地主也会有放贷活动,
农村地主为粮食借贷,城市地主为钱财借贷。
关于借贷契约的签订,古代契约签订和现代合同签订的流程大致相同,通过谈判口头达成约定,然后将口头约定内容以书写的方式形成契约。
“空口无凭,立字为证”,
凡是涉及到财产的借贷一般都会有书面形式的契约,唐代底层百姓为了生计,都会铤而走险签订高利贷契约。
民间借贷的形式种类繁多,契约的签订为政府解决借贷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社会经济要发展,借贷契约需重视
敦煌生活居民三成达到小康水平,五成能够维持正常生活,两成居民艰难度日,
为了维护正常的生活,借贷是他们首要想到的方式。
唐朝政府是非常重视借贷契约,无非原因有三,
受经济、思想文化、政治因素影响。
唐代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沉重的赋税是导致高利贷的主要原因。
后期战乱频发,物资严重匮乏,百姓赋税更加严重,虽然征收税额各地都一样,但是有的地方政府苛政现象严重。
不单单百姓要承受赋税带来的负担,还要承受地方政府带来的压力
,导致底层百姓民不聊生。
在人口结构组成上,
百分之二十的为城市人口,其余百分之八十都为农民阶层
,正常的生活物质是生存的基本需求。
然而入不敷出、收支不抵是每一个农民家庭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根据史料记载,农民借贷的时间多为春季需要播种的时节,播种所需要的种子、农具都是借贷物品,
所以即使辛勤劳动,庄稼丰收的情况下农民生活也不见得温饱。
除农民外有借贷需求的还有官员和追求名利者,史料记载,读书人赶考过程中除食宿外其他费用都是自理,借贷就成了完成功名的唯一方式。
民间契约活动的形式已经多种多样,
因此契约的发展无形中推动唐代借贷制度的发展
,无论哪一种借贷契约其形式和内容都大致相同。
虽然借贷契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农民百姓为了生计,借贷现象逐渐增多,相应的借贷契约也潜移默化的受到影响。
后来官府出具相应的样文给借贷契约起到推动作用,这样被官府支持,被百姓认同的借贷契约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这种私有的借贷形式反复运作,借贷契约形成固定的模式,导致借贷活动在社会上深得百姓认同。
相较于冰冷的法律,乡邻之间则比较更具有人情味,人们遇到困难更想寻求邻居的帮助,于是邻里之间经济互助的理念逐渐发展起来。
邻里关系熟悉,虽然没有血缘纽带关系,遇到困难邻里之间还是更情愿伸出援助之手,对于能够及时结清的借贷,一般都会及时进行帮助,
同时借贷人也会心怀感激,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发展。
由此可看出民间借贷活动更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这也是互助借贷能够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
唐代关于借贷利率的规定随借贷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明确的利息规定,起初官府对借贷双方身份并不限制。
但是由于借贷放贷主体原因往往导致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借贷者往往会吃亏,
所以唐朝官方针对此现象专门规定对借贷主体进行了约束。
《
唐律疏议
》明确规定了官民交易的相关规定,由于官府身份具有特殊性,
借贷者往往是底层百姓,法律法规多保证底层人民权益。
对各种形式的借贷及违反契约内容所负责都出具了相关的明文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无论阶级、社会地位、民族威望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唐代政府重视借贷契约,出台相关的制度保障契约的效益,契约能够保证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借贷活动能通过稳定社会秩序,对底层人民的经济生活提供缓冲作用,也就是从根本来说,政
府通过规范契约的方式来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百姓生活千百态,契约制度有利害
凡事都有利弊,纵观现代社会,
借贷仍然是一把双刃剑,
作为古代借贷的延续,今天的利害同样是当时的利害。
唐代借贷契约制度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个利息问题一个权益问题
。
借贷放贷属于金融行业,而在金融体系发展不全面的唐代,其中的问题显而易见,贷款利率久高不低,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
而对于放贷的主体来说,放贷则成了他们敛财的工具,其中私人高利贷的放贷形式在底层社会非常常见。
他们所放借贷的利息远高于官府,百姓久久不能还上借贷就得被上层社会逼迫,
对于底层百姓来说既要忍受贫穷,又要忍受高利贷的打压,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那么至于为什么不去官府借贷,这就和当时社会关系有关,底层百姓借贷渠道有限,再加上
百姓对封建社会官府的印象,有一种天然抵触的感觉
。
另外官府官员有权,造成的后果可能比私人借贷更严重,所以这就是不去官府借贷的原因。
对于专制主义下的皇权封建社会,所有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维护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身处于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基本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证。
司法层面除了可以利用权力剥削百姓,还
可以凭借社会地位与资源丰富的人为伍
,将借贷人压榨干净。
虽然当时的法律对借贷主体有严格的规定制度,但当时受封建思想影响,所谓的平等根本不复存在。
借贷契约在当时社会还是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借贷活动一般都存在社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百姓生活困难的时期。
虽然有政府赈灾接济面对庞大的百姓主体,
赈灾物资显得更加微乎其微,根本解决不了问题,官府放贷能基本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但是最后因沦为敛财工具而感到惋惜。
对于急需用钱周转的商人或百姓,借贷体系的存在就能解决燃眉之急。贫富差距也是组成社会矛盾的问题之一,官营借贷就能很好解决问题。
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条文对借贷契约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民间借贷就是当时社会贫富差距的缓冲剂。
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繁荣,促使借贷契约发展相继繁荣
,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创造出合适的契约模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逐渐形成了符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契约制度体系。
结语
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社会背景,唐代社会经济虽然繁荣,但当时社会结构并不稳定,底层百姓占主体地位。
唐后期战乱频发,百姓赋税严重民不聊生,加之自然灾害频发百姓更是苦不堪言,借贷活动的出现,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百姓生活压力。
借贷活动存在于唐代社会各个阶层,有的通过借贷维持生活方式,有的通过借贷谋取利益。
借贷契约的出现为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也为官府处理借贷纠纷提供了相关依据。
唐代政府为借贷契约制定了相关制度,为借贷活动双方的根本利益提供保障,也让借贷契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
规范了唐代多种多样的借贷活动和借贷契约模板。
但可惜最后借贷活动沦为剥削工具,底层百姓为主要影响主体。
唐代借贷契约制度有利有弊
,其根本目的就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同时也为唐代金融体系的建立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参考文献
《旧唐书》
《新唐书》
《资治通鉴》
《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