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蒙古人和汉人相争时,蒙古人如果殴打汉人,汉人是不允许还手的,只能向有司提出诉讼。
这条颇具压迫特色的条律,出自《元史》刑法志,“
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
”。
和史集记载说色目人的命价值40金巴里失一样,刑法志这条资料也经常被人们引用,视为汉人在元朝受压迫的证据,写诗狂魔乾隆帝,也曾就这个问题“义正言辞”的吐槽过:
又蒙古殴打汉人不得还报,及指立證见于所在官司陈诉,违者严行断罪,而蒙古人犯法不得拷掠监收,是徇私而纵其妄行,大失人心。此在遍安一隅或可,岂帝王宅中建极、大公至正之道哉!(《御制诗四集·卷十四·古今体一百二十三首(癸巳六)·题至正条格》)
但实际上,《元史》这段资料,和《史集》所谓的色目人值40金巴里失一样,后者是拉施特篡改成吉思汗法令,而前者,则是明显的断章取义,明修《元史》之潦草也可见一斑。
下面把《元典章》中“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的全文录入:
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至元二十年二月,中书省刑部准兵部关:承奉中书省札付:照得:近为怯薛歹蒙古人员,各处百姓不肯应付吃的,不与安下房子,札付兵部,遍行合属,依上应付去讫。今又体知得:各处百姓,依前不肯应付吃的粥饭、安下房舍,致有相争,中间引惹争端,至甚不便。仰遍行合属,叮咛省谕:府、州、司、县、村、坊、道、店人民,今后遇有怯薛歹蒙古人员经过去处,依理应付粥饭、宿顿安下房舍,毋致相争。如有蒙古人员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赴诉。如有违反之人,严行断罪。请依上施行。(《元典章·卷44·刑部卷之6·杂例》)
这条律令的内容,简单说就是蒙古怯薛歹成员,在外出公干时,因为怯薛的跋扈,经常出现汉人百姓不肯为他们提供食宿而引起争端、出现相争的情况。
为此,中书省特别在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下令,如果汉人和怯薛歹成员发生争执、受到殴打时,不要和怯薛还手对打互殴,而是要向所在官府告状,由官府来处理,如果汉人违反禁令,非和怯薛互殴,就会被严行断罪。
浏览全文可知,很明显,
这条律令适用于怯薛成员和汉人百姓之间,是只属于蒙古怯薛歹成员的特权,并非所有蒙古人都能享受这个特权。
可能会有人说,你也不能就凭元典章这一条来否决元史的记载啊!不都是孤证?当然不只是元典章有记载,《通制条格》也有相关记载。
在卷第二十八《杂令·扰民》篇中,忽必烈在至元二十四年(1287)九月又颁布相关诏令:
至元二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尚书省奏过:昔宝赤每别个行的每,但外头出去呵,百姓每根底草料茶饭鹰食要有。俺商量得,从今已后,无俺文书呵,不拣谁根底不教与呵,怎生?奏呵,是也。休与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
这条诏令啥意思?
简单翻译就是:怯薛成员每次外出,百姓都要提供食宿,俺考虑了一下,从今以后,怯薛人员要是没有俺的诏令,不管是谁,老百姓都不用给他们提供食宿。
接下来,在同书同卷同篇中,至元二十九年(1292)二月,忽必烈又颁布一条诏令:
至元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御史台奏:昔宝赤每、贵赤每、合剌赤每、探马赤每、放官头口底每、阿速每、放骆驼底每、八儿赤每、河西秃鲁花每、往来行的人每,上位底圣旨无底,省家文字无底,百姓根底使气力茶饭草料要有,教百姓每哏生受有。奏呵,如今依在前圣旨体例里有,风雨晚了呵,无奈何生受往来底人每根底,经过底百姓每,他每根底与了宿处有底,茶饭与者。这般道了也么道,因而教百姓每生受,行的人每根底休与者。这般依本分与了呵,使气力教百姓每生受底人每,汉儿人休聚打者。近呵,那般人根底拿将来者。远呵,他名字写将来者。这昔宝赤每、贵赤每、哈剌赤每、探马赤每、放官头口底每、阿速每、放骆驼底每,八儿赤每,秃鲁花每根底,休与者。这般人每根底,监察肃政廉访司官人每体察者。钦此。
啥意思?
就是说如果遇到风雨天气,或者天晚了,怯薛成员来汉人百姓家里,要求提供食宿,百姓不要和他们发生争执、或纠集人员厮打,先给他们提供食宿,然后把他们的身份记下来,让监察肃政廉访司的官员查办他们。
到了至元三十年(1293)十一月,中书省再次重申去年的诏令:
遇到天晚了或者风雨交加时,汉人百姓先给怯薛成员提供食宿,不要打他们,把他们的名字都记下来去官府陈告,由官府来惩治他们。
至元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奏过事内一件:在先御史台官人每奏了,昔宝赤每等休交搔扰百姓者,百姓每根底不拣甚么休夺要者,这般行了圣旨来。在后年时良乡昔宝赤每因索鹰食呵,竞来。如今听得又那般不与有。今年因【因,据文义,疑当作田。】禾也收来,飞放的时节又似那般争竞去也。遇晚呵,教与宿睡处,教与粥饭。俺这般行文书呵,怎生?商量来。奏呵,奉圣旨:如今听得索不得茶饭有,再商量者。这般圣旨有呵,只儿哈郎、木八剌沙等奏,如今也那般不与俺有,这般说将来。奏呵,既那般呵,行文书者,圣旨了也。钦此。
议得:今后怯薛歹每昔宝赤每等勾当里去,晚了呵,宿处粥饭马草料,他每根底据有的与者,值风雨信【信,疑误。】休打,那人每的名字记了,合属官司陈告,申覆上司究治。都省除外,仰遍行依上施行。(以上三条均出自《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扰民)
此后,朝廷一直都有针对怯薛扰民的相关禁令,
从朝廷敕令的反复啰嗦看,怯薛外出时扰民的现象是屡禁不止,而汉人百姓反抗的行为,应该也是令行却不能禁止的,不然朝廷不会一次又一次的颁布诏令,告诫汉人不要和怯薛对打互殴。
把这些资料串联起来分析,
就能看出《元史》那条记载蒙古人打汉人不许还手的律令,只是宋濂等人仓促间的断章取义
,这条律令只是怯薛成员的特权,可不是所有蒙古人都能享受的,不要被《元史》的断章取义误导了。
在当时的现实中,汉人百姓并没有现代人歪歪的那么窝囊,好像只能受压迫而不敢和蒙古人对打一样,看看元廷一连串的诏令——《通制条格》记载的还有我懒得录入了——可知,
在遇到蛮横的怯薛人员时,不堪其扰的汉人百姓,也会纠集人和怯薛成员厮打互殴的。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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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
御制诗四集·卷十四·古今体一百二十三首(癸巳六)·题至正条格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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