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的财税史,网上有个颇为盛行的观点,“阉党开征商税,而和东南士绅富商沆瀣一气的东林各种罢止商税”。那么这个商税到底是什么税,它又是如何征收以及各时期分别征收了多少呢?
明朝朝廷和地方(州、府、布政司)的财政收入,按类型大致可分为,田税、屯田、差(徭)役、盐矿茶、关税(钞关和海关)、其它杂税(含加派)等六大项。从广义上说,除了田税、屯田、徭役,其余可统称为“商税”。
对于名目繁多的杂项,明廷又将其分为“住税”和“过税”两类。前者是针对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税种,如塌房税、门摊税、牙税、契税、酒税、典铺酌分等等。后者是在货物运输环节征收的税目,如门税、过坝税、过闸税、工关税(竹木炭抽分)等等。
由于“盐矿茶”是朝廷管控经营(不仅是为了获取直接税费收益)项目,加上“过税”和朝廷的钞关、市舶司(海关)征税重叠度高,所以明清两朝的“商税”更偏向于一个狭义的概念,对入市交易货物所课之税,即“住税 + 关税”。
塌房税:明初时由于“商”受朝廷打压,商户不仅资产低,也普遍不敢进行商业投资。为满足民众的消费需求,明廷在各大城市建造专用房屋以供商民存放货物,因此而收的钱便叫“塌房税”。明廷逐渐放松对商民的管制后,这项税收就越来越少了。
门摊税:针对具体商户征收的固定税。它最初设立的目的,并不是增加朝廷收入,而是疏通钞法(明初不允许民间使用金银铜钱交易)即“增税回笼”。虽然这个临时税种一直未被废除,但宝钞崩盘后,这项税收对于明廷也就寥寥了。
牙税:为“牙行、牙商”制定的税种。牙商本为民间贸易的中间人,主要为买卖双方提供鉴定货品质量、担保贸易等中介服务。但牙税并不是单纯的中介服务税。
商税是个说起来简单,实征非常困难的税种。其征收不仅需要庞大的人力投入,还需要非常专业的会计管理能力,不然如何去核算商户流水以及实际营销额呢?但这两项基础要求明廷都不具备。
于是明廷采用了一个简单办法,扶持牙行,强制要求各地商户按经营类别加入牙行。牙行先向各商户征收“牙行换帖银”,汇总后再上缴朝廷,即“牙税”。简单来说,明廷委托牙行代征“营业税”,某种程度上也将营业税变成了定额税或者包给了牙行。
对于朝廷来说征收变简单了,但也因“定额”主动放弃了商品市场繁荣带来的税收红利。这也是一些学者称某某地商税长期只征几十两的原因或出处。
酒税:顾名思义附加在“酒”上的税,它也是明朝商税最大的败笔。
即便到了国际贸易大兴的近代,酒税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也是不容忽视的税基之一(比如日不落帝国)。就算是明廷预见不了未来,宋朝的实例也摆在眼前,两宋酒税收入仅次于田税。
但明初朝廷就推行禁酒政策,后虽未成功但也一直偏于打压此行业(类似矿业)。这么主动放弃酒业,酒税收入自然也微乎其微了。
契税:对于牲畜、房产、田产等大额交易所征的税。
典铺酌分:针对典当行业开设的税种。
门税:各大城市的货物入城钱(类门票)。
过坝税:朝廷在水路要道设卡,对过往运货船只征税。
工关税:各交通要道设关,针对竹子、木材、薪炭等课税(常由工部征收)。
过闸税:也叫船税。针对运河船只征收的税种,其目的是用来造漕船、维护运河(常由工部征收)。
关税的演变比较复杂。
明季在内地一共开设过十四处税关(不同时期均有停废,平均下来可视为常设九处),起初是按比例抽取过往商户的货物为税。宣德四年为挽救已崩盘的宝钞,明廷允许商户过关时以钞抵税,此后各地税关也被称为“钞关”。很快明廷也不想收已沦为废纸的宝钞而改折银征税,钞关也一跃成为商税大户。
受禁海和朝贡政策的影响,明初不仅没有海关税一说,朝廷还高价收买贡使们夹带的“私货”。隆庆朝部分解除海禁后,朝廷在海关设“引商之法”,分三种途径征收“关税”。一是船引(入港许可证)费;二是依据船只大小的水饷;三是对货主征收的陆饷。
不仅全是定额税,也无一直接涉及最有征税价值的货物(也有缺乏会计能力、人才,难以核算货值的原因)。所以海关税的税基本身就远没有当下一些朋友想象的那么大,其实际征收也从未超过内地钞关。
最后简单介绍下万历、天启、崇祯三朝的商税收入。(以下数据来源于《万历会计录》《度支奏议》等,由于笔者个人查阅量的限制,只能提供钞关、盐课的详细数据)
1. 钞关
万历六年,折银合计40.2万两;万历四十八年,折银合计34.5万两。
天启元年,折银合计41万两;天启五年,折银合计54.5万两;
崇祯三年,折银合计66.7万两;崇祯十三年,折银合计80万两;
2. 盐课
万历朝六盐运司(两淮、长芦、山东、两浙、福建、广东)定额总计106.8万两;
天启元年,六司加派后总计148.8万两;天启五年,加派后总计161.5万两;
崇祯四年,六司加派后总计200.8万两,崇祯五年,再次加派后226.8万两;
3. 杂项
万历六年,杂项折银合计32.9万两;
天启二年,实征杂项合计65.4万两;
(注:天启三年全国杂项含加派预算加大到229万两,但其后数年实征情况并不理想,受党争的干扰以及阉党官员不断奏请减免某地商税,故实征额未突破百万);
崇祯二年在天启朝征收基准下,朝廷又加派牙税7万两,鱼税、桥税、沙埕税、香税、桥税等杂税总计近30万两;
崇祯三年,明廷汇总并整理了万历、天启两朝的杂项(含加派),将杂项总征推高到161万两(相对前朝大幅度提高,主要是摊派辽饷);
崇祯十年,又加征牙税67.5万两(即杂项总征228.5万两);
4. 海关税
万历朝,福建海关征收原额2.34万两;广东海关征收原额2.2万两;
综上不难看出,明廷一直在稳定征收商税,而且魏公公死后征收变得更厉害了。所以明廷商税的问题不是不征收,而是征收的税不够花。也不是征收不到,而是税制本身太过于原始落后(基本都是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