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是政治家们从古至今都在研究的话题,从一人专制的“家天下”到公民裁决,多权分治的“公天下”,历史对于民主政治的探讨似乎从来没有停息过。
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由梭伦领导的民主改革轰轰烈烈的进行着,废除债务奴隶制,新建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备受阶级欺压的“贱民”终于有了“翻身”的机会,自此,民主的曙光在黑暗的欧洲滥觞。启蒙运动中,孟德斯鸠在前人分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的理论,为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理论体系的构成提供了蓝本,也为美国《1787宪法》中权力的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立法、司法与行政权三权分立,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力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而美国也成为世界上三权分立政体上最为典型的国家,但是,在首部立政宪法颁布的200年中,美国三权制衡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权力不断扩大,这一趋势在19世纪末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愈发凸显出来,在罗斯福当政时期,总统权利全面扩张,罗斯福新政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已然触及到宪法三权分立构思的初衷。二战后,美国“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依然在延续,而总统也逐渐成为政府的权利核心,在地位上明显高于议会和法院。那么美国总统到底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了? 首先是宪法规定的最高行政权,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它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其次,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 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再者总统还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作为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美国总统权力的持续膨胀既是三权分立在各项权利交接部分的模糊和统筹协商造成行政效率低下问题的弥补,也是垄断资本主义在欧美国家发展的必要趋势,也许历史已经过了那个“权在中央,集在四方”的高度集权时期,但谨防“个人专政”和“群体暴政”依然为以后的政治建设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