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是封建思想达到巅峰的时期,贞洁观被社会上看的很重,女性们把贞洁看得比性命还重要。
但是也存在水性杨花的女子和别的男性偷情,在封建礼教森严的清朝,奸夫如果和女性偷情,被捉奸在场后果是很严重的,会遭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危及生命。
晚清的著名学者俞樾曾经记述过这样一件事,说的是有一位农户娶了一位二十八岁左右的媳妇,但是这位媳妇却不守妇道,和别人偷情。
因此奸情东窗事发后,县官把奸夫和奸妇重打四十大板,并且把衣服脱得全身一丝不挂,围观群众成百上千,丢尽脸面,这算是对通奸最轻的处罚了,但是一般情况下,奸夫被捉奸在场的话,后果都是很严重的。
第一种情形,《大清律例》规定可以”杀死奸夫”,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也就是说如果丈夫亲自抓住了通奸的奸夫淫妇,丈夫是可以当场杀死奸夫的,而这样是不用得到官府的问罪的,但是杀了奸夫必须报官。
这种情况下,如果西门庆和潘金莲两人在清朝时期,公然通奸,如果武大郎卖完烧饼回家看到,把两人捉奸在床,武大郎如果当时杀了西门庆,然后再报告官府,是不用遭到官府的问罪的。
第二种情形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了: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也就是说,如果男女通奸,奸夫如果已经离开了通奸的场所,被女子本来的丈夫赶到了大门外,打算逃跑,如果这时候丈夫还追上了奸夫,还把他给杀害,这种情况下,原本女子的丈夫要被打八十大板子。
第三种情形: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第三种情形中说的是,如果奸夫淫妇通奸,自己的丈夫看到了,但是没有立刻杀死奸夫,而是以夜闯民宅的理由抓起来了,结果没有交给官府,而是给偷偷擅自杀死了,那么杀人的这位亲夫要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综上所述,在清朝时期,把通奸视为败坏人伦伤风败俗的严重罪刑,自然就对受害者给予了格外的同情,因此如果捉奸在场的情况下,杀奸夫一般都不会偿命。
但是当奸夫随时会葬送生命,而且还不受法律保护,实在是危险,清朝时期,对奸夫的处理,对社会风气的遏制以及社会的安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