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奴隶社会这个话题,首先我们得弄清楚奴隶社会究竟指的是什么。斯大林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对奴隶社会做了一个定义: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能够像牲畜一样买卖、屠杀的奴隶。这个定义中包含了几个重要的关节点:第一,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工作者,这就是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基础;第二,奴隶不仅被奴隶主视为私人财产,还可以随意买卖、屠杀,奴隶如牲畜般没有人身自由;第三,奴隶可以随便买卖的情况,暗示了商品经济的基础;第四,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矛盾。
从历史上看,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夏商周三代社会定性为奴隶社会,但事实上,这一观点与斯大林提出的奴隶社会定义并不契合。虽然夏商周三代社会中确实存在奴隶的现象,但这些奴隶的数量很少,且仅限于个别情况,并未构成一个独立的阶级。 不少坚持夏商周三代为奴隶社会的学者认为,甲骨文和出土文献中的众、人鬲、小臣等词语,都在指代奴隶。但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这些词语并不一定指奴隶。比如众字,郭沫若先生曾解释过,字形上看,众是三个人字组合而成,并不意味着这些人是赤裸劳作的奴隶。实际上,自古以来,农民都在烈日下劳作,怎么能将他们与奴隶等同起来呢?此外,考古学界更多认为,众应当代表民,即庶人,或者更广义的氏族成员。而《汉书·食货志》也清楚地记载了,周代实行受田制,土地分配给百姓,这些民获得土地后,需要耕作,年龄大了之后由国家收回。 对于人鬲这一词汇,有学者认为它指的是家内的奴隶,也有观点认为它代表的是被连同封地一起赐予贵族的庶民。臣字的解释也很复杂,有人认为它指的是奴隶,也有人认为它是指帝王的高级官员。至于小臣这一词,学界几乎达成共识,指的是低级官吏。 另一个主张夏商周为奴隶社会的论点是,晚商时期的大量人祭和人殉现象中,奴隶是主要的祭祀对象。然而,这一观点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大量考古发现表明,晚商时期人祭的牺牲者中,很多并非奴隶,而是战俘。据甲骨卜辞记载,从盘庚迁殷至商纣亡国这一期间,共有13052人被用于人祭,其中约一半为羌人俘虏。晚商时期,商王朝的主要敌人之一就是来自西北的羌戎,商王为了祭祀神灵和祖先,用战俘来进行祭祀,而这些战俘的身份与奴隶无关。 如果将这些战俘剔除,仅剩的被祭祀者中,真正的奴隶数量非常有限。即使将甲骨文的记载误差考虑进去,平均每年被祭祀的奴隶数量也不到二十人,接近现代一场中等车祸中的死亡人数。 从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来看,夏商周三代社会并未出现大规模的奴隶现象,因此这些稀少的奴隶现象根本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阶级,更不符合奴隶社会的定义。 事实上,从历史角度看,几乎所有的古代社会中都存在奴隶现象,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之前,无论是中国的秦汉,还是其他国家的古代社会,都曾有过奴隶的存在。比如唐朝就有不少奴隶,且《唐律疏议》甚至明确规定了奴隶与畜产的类似地位。而在美国早期,尽管奴隶制度盛行,但也没有人称其为奴隶社会。那么,夏商周三代的社会矛盾究竟是什么?它的主要矛盾显然不是阶级矛盾,而是民族矛盾。换句话说,夏商周三代社会的主要冲突是民族间的对立,而非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斗争。例如,夏朝的主要敌人是东夷,商朝则在其早期与南蛮发生过多次冲突,而晚商时期,周边的东南方和西北的羌戎逐渐成为了主要敌人。 即使在西周时期,所谓的国人暴动现在被考古学界解释为一次政变,而非阶级斗争的表现。而且夏商周三代的主要作战对象是周围的民族,如东夷、南蛮、羌戎等,而非社会内部的阶级对抗。 除此之外,夏商周三代社会并没有形成奴隶制所必须具备的商品经济基础。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夏商周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生产以氏族、家庭为单位,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进行自给自足的小规模农业。虽然其中也有商品交换,但并未发展到形成市场机制的地步。由于缺乏奴隶的流通与交换渠道,战俘往往无法成为奴隶,反而更多地作为祭品来供奉神灵。 此外,夏商周三代的社会结构是基于氏族和家庭的组织形式,这种结构并不具备奴隶社会所需的阶级对立基础。氏族成员之间有血缘关系,因此不可能像奴隶社会那样出现外族的奴隶阶级。 《史记·夏本纪》记载,夏朝时的国家是以不同的氏族为单位组成的,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土地和资源,类似原始社会的部落制。而在商朝建立时,天下仍然是由数千个小的部族构成的。考古学也表明,殷墟是由多个小的氏族社区组成的,甚至有自己的族徽和独立的势力范围。 西周时期,虽然统治者将殷商遗民分配给诸侯,但氏族仍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西周实施的井田制和籍田制并未改变这一点,土地依然以氏族为单位进行分配和耕作。直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制度的崩溃,社会结构才发生了重大变化,地主阶级开始崛起,但奴隶制度并未因此而普及。 总的来说,尽管夏商周三代社会中存在一些奴隶现象,但奴隶并非社会经济和生产关系的主力,也未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奴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