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时期,儒家礼教无疑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人们日常生活,尤其是对女性行为的规范,起着重要约束作用。然而,历史的细微脉络显示,随着礼教的一度松弛以及各类民族风俗的融合,这种传统观念对女性的束缚明显减弱。唐代妇女再嫁现象的普遍性,便是这一社会变迁的直观体现。要深入理解唐代妇女的再嫁问题,不能将所有阶层的妇女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其社会地位和阶级背景分别分析。
在唐代,无论是离婚还是丈夫早逝,妇女选择再嫁都是相对常见的社会现象。即便是皇室与贵族仕官家庭,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对于下层妇女而言,失去婚姻意味着生活困境和生计压力,更会迫使她们寻求再嫁的可能,以维持生存。 唐代皇室妇女再嫁的案例并不少见。例如,唐太宗的弟弟齐王被诛,其妃曾改事太宗,因生子一度被考虑立为皇后。武则天与杨贵妃本身就是再嫁的典型,而肃宗的吴皇后先嫁柳氏,后入掖庭事肃宗,并因生育皇子而封后。此类现象在五代各朝也有延续,如后唐明宗纳有夫之妇魏氏为妾,仍以其前夫之子为己出,且深得宠爱;后晋出帝纳寡居的叔母冯氏为皇后。甚至后周太祖前后四娶——柴氏、杨氏、张氏、董氏均为再嫁妇女,清代史学家对此亦感到诧异:不可解也!可见,唐代皇室后妃中再嫁情况并非罕见。 根据《新唐书》记载,唐代公主再嫁的记录有25位。唐朝公主总数为211位,其中早夭或未出嫁者34位,有婚史记载者134位。由于后期公主资料残缺,书中多只记名字与封号而缺乏生平事迹,《新唐书》也承认:妇人内夫家,虽天姬之贵,史官犹外而不详。因此,唐代公主再嫁的实际人数应当远高于记载的数字。即便以25位为准,也在134位有婚史的公主中占据相当比例,足以反映再嫁在皇室中并不罕见。 从具体案例来看,唐朝前中期(自高祖至肃宗)共有公主九十八人,其中再嫁者二十七人,三嫁者三人。安定公主先嫁王同皎,再嫁韦擢,继而嫁崔铣,其死后甚至因与四位丈夫合葬引起朝堂争论。这些事例表明,皇室公主在二嫁、三嫁时有相当自由的选择权,尤其在拥有权力或特殊地位的情况下,她们可凭自身意愿择偶。 例如太平公主,仗着皇帝宠爱,先嫁薛绍。薛绍因被诬谋反而身死,武则天为让太平公主再嫁武攸暨,直接杀其妻,为公主婚姻铺路。社会风气的宽容也使得再嫁公主并不被视为违礼。然至唐中期以后,随着李唐皇室对礼教的日益重视,对公主再嫁开始施加限制,如有子嗣的公主、县主不得改嫁。可见,唐代公主再嫁主要集中在中期以前,后期则逐渐受到礼教约束。 贵族与仕官家庭的女子再嫁亦屡见史籍。武则天母家杨氏女曾先嫁李氏宗室,后遵父命改嫁胡氏;唐玄宗时期,越国公钟绍京夫人许氏在丈夫去世后再嫁。房玄龄未发迹时病重,对妻子说:我病重,而你年纪尚轻,不必独自生活。于是其妻先投奔王缙,被纳为妾。韩愈长女先嫁李汉,后再嫁另一门生,其墓碑上明确刻有两任女婿之名,未见避讳,可窥当时上层社会对再嫁的开放态度。河东名门裴氏亦有类似情况,其女再嫁土族郑氏子,显然士族对再嫁多持宽容甚至鼓励态度。 下层妇女再嫁虽受社会地位与经济条件制约,但同样并不罕见。南阳临湍县有村妇丈夫去世后,弧穷无托,遂意再行,即因贫困而选择再嫁。贞观年间,某少妇夫亡无子,衣食无依,被迫改嫁王申子;天宝年间,汴州周简老表妹、沈氏等人均因失去丈夫而改嫁。墓志记载显示,彭城刘氏夫人因家贫而再嫁,湖城等县囚犯妻女亦多因生计所迫而改嫁。敦煌民间亦有妇女主动索离书再嫁的例子,《新妇》记载其翁婆闻讯喜悦,敦煌壁画如北周第296窟、晚唐第85窟亦描绘女性多次改嫁的情形。 由此可见,下层妇女再嫁的普遍性与经济压力密切相关。失去丈夫意味着生活来源中断,改嫁成为维持生计的重要途径。此外,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亦推动了下层妇女获得再嫁的相对自主权。武则天称帝后,女性参政之风兴起,妇女积极参与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等领域,不仅提高了自身劳动技能与价值,也为家庭与社会发展注入活力。总的来看,唐代下层妇女在社会地位提升与经济压力双重作用下,拥有相对自由的再嫁权利。唐代虽再嫁普遍,但仍有部分妇女恪守礼教道德而终身守寡。无法界定哪种行为为主流,只能说两者同时存在于社会现实中。与其他历史时期相比,唐代再嫁现象显得尤为普遍且道德压力相对宽松。然而,隋唐数百年间礼教观念逐渐强化,唐中后期德宗等帝王对礼教的倡导以及对公主改嫁的限制,即体现了这一趋势。由此可以推断,妇女再嫁与守节可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历史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