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朝地方政府,历史上存在不少误解。例如,有人说清朝只是一个小政府,却管理着广袤的帝国,并且举例称县衙的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等几个人,就能掌管整个县。这种说法显然过于片面,也缺乏对制度和实际运作的深入理解。
还有一种说法则完全相反,认为清朝县衙人员众多。例如,巴县知县刘衡曾提到,他任职期间,县衙的衙役多达七千人。这两种极端的描述都不能全面反映真实情况。实际上,清代县衙的衙役数量有限,根据光绪年间的统计推算,每个县的衙役平均不超过二十人,而整个县衙在编人员通常在二十五人以上。即便如此,县衙的正式和非正式官员总数最少也在十人左右。 在人员品级和编制上,县衙人员可分三类:国家级在编、由中央财政供给工资和奖金;省级在编,由总督、巡抚、布政使同意并由省级财政供给;以及县级编制内人员,他们大多没有固定工资或收入极少,生存主要依靠工作中的创收。然而,尽管工资微薄,他们仍然愿意当差,因为能免除徭役。 县衙的组织结构大体上包括:正印官知县(六品至七品)、佐贰官县丞(七品至八品)、主簿(九品)、以及八品至未入流的文官系统。武官则主要是汛官和巡检等地方绿营兵官职。值得注意的是,未入流官员虽然级别低,但依然是官员,也有权进入编制并领取养廉银。典史就是典型例子,他虽连从九品都不到,却被称为吏役之首,在县衙中地位仅次于知县和县丞。 知县中,除了北京大兴和宛平的两位为六品,其他大部分县知县均为正七品。因此,除了少数经济发达或事务繁多的县外,全国大多数县都未达到满编。满编制时,县衙人员数量较为庞大,包括知县、教谕、训导、典史、训科、训术、僧会、道会、汛官等基本职位,若再加上县丞、主簿等,人数可达二三十,每个职位可能多人兼任,如书吏一职可多至二十四人。 至于清代县的数量,光绪年间《大清会典》记载,全国县、州、厅共一千四百四十八个,编制内胥吏一万五千八百零九人,平均不到十一人。乾隆年间,全国县数为一千二百八十二,百年间增加约一百六十六个。《清史稿》记载为一千三百五十八个。由此推算,当时国家编制的县级政府工作人员总数超过三万人。然而,即便国家和上级制定了法规,封建官员在地方上的执行力远不如想象。典史职位为例,其作为书吏之首,本应严格按照编制工作,但现实中远超规定人数。书吏分定额与非定额两类,非定额书吏无法进入国家编制,仅在省级地方政府登记。地方上,典史被称作四老爷少尹少府,但因懒政或事务繁重,常招收学徒,形成清书、小书、散书制度。 为了逃避徭役或隐匿财产,甚至有人花钱挂名为书吏,名字录入县级政府官员名册,从而免除各种劳役。尽管法律禁止,挂名书吏在实践中一直存在。自同治年间起,挂名书吏现象已经严重,如游百川在《经世文续编》中指出,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四百人。 县衙的三班六房制度,基础上与中央六部对接,实际操作中还包括盐政、河政、粮仓等地方派驻部门。书吏职位虽规定最多二十四人,但因挂名及非编制因素,实际人数往往超过规定。县衙能进入编制的人数在某些县甚至占管理人口的1.5%,大部分无工资,但可免除税役。这意味着,同光时期,一个县令治理二十多万人,仅书吏一职就可能有三千人在编。 综上可见,清朝县级政权的实际情况远比小政府复杂:大量挂名吏役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加重民众负担;无编制或低工资吏役为了生存,则在乡间巧取豪夺。可以负责任地说,挂名与非在编吏役可能占县级政权人口的十分之一,书吏职位的实际情况足以说明整个系统的庞杂与腐败。雍正虽对特定人严厉管束,但未能根本改善吏治,大清腐败之严重,是其能维系两百六十七年的根本矛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