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农业为中心的社会中,土地不仅是民众赖以生存的根本,更承载着他们的日常生活节奏——从播种到收获,每一环节都与土地紧密相连。透过乾隆时期的刑科题本,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务农是清中叶甘肃地方百姓最普遍、最基本的生计方式,是维系社会稳定的经济支柱。
在劳动力充裕而生产资料分布不均的现实中,各类灵活多样的雇佣形式为基层民众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谋生途径。从乾隆朝甘肃刑科题本的记载来看,雇佣行为在民间已经相当普遍。有人在农闲季节或农业收入不足时从事临时短工,也有人专门以受雇为生,形成了较为专业化的雇工群体。这些雇佣关系既缓解了土地分配不均的问题,也为基层民众提供了多样化的生计选择。 务农:生计之本 从题本反映的乾隆中后期情况来看,甘肃普通百姓主要依赖小麦、谷物、青稞以及若干经济作物组成的复合种植体系来维持生计和获取收入。虽说甘肃不同地区自然条件与人口密度差异显著,但总体上,普通乡民所能耕种的土地规模普遍有限。以环县民人李汉为例,他成年后仅分得三亩平地;伏羌县的刘士魁,则只拥有两亩半的河滩官地。在这一时期,基层百姓的人均土地占有量相当低,耕地零散化、细碎化现象尤为突出。 当然,富裕人家的土地超过百亩并非罕见,例如合水县的李伟,身为贵茂之子,东高孙,任巩昌府肃州教授,其置祭田百亩,用以瞻族。这类大户虽在当时社会中占有优势,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土地规模仍然有限,与全国耕地细碎化趋势相符。学者黄宗智因此提出家庭式农场的概念,即土地规模小,以维持基本生存为目标;而经营式农场则多为百亩以上,以追求高额利润为主。清代甘肃家庭的土地分配状况,尤其是分家析产现象,与家庭式农场概念高度契合。 题本中记载的环县民人李汉才因索分拨地亩起衅扎伤李汉仁身死一案,充分体现了家庭土地零碎化的现实。乾隆四十二年三月,李汉才家有祖遗平地两顷、洼地八十垧,按族内规矩轮流管理,子弟成年后可分得三亩平地与两垧洼地,六十岁再归还族中。然而在李汉才为当年轮值分拨土地时,因操作不当与李汉仁发生矛盾,导致李汉仁被扎伤,终在当月二十四日去世。此类事件不仅显示了分家析产在基层社会的普遍性,也揭示了家庭式农场因土地零碎化而带来的生产压力。 随着清中叶人口膨胀,大量新增人口依附在有限土地之上,边际报酬下降,农业内卷化逐渐显现。家庭农场的劳动力在这种局面下缺乏替代性机会,而家庭式农场又无法解雇过剩劳力,因此外出受雇成为增加劳动力使用效率、提升收益、缓解资源紧张的一种重要途径。佣工:灵活的生计选择 一、多样的雇工类型 1.农牧业佣工 在乾隆刑科题本中,农牧业佣工是最常见的雇佣劳动形式。受雇者主要参与土地耕作、牲畜放牧以及作物或商品收获等临时性劳动。例如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平凉县民携镰刀出外割麦,与其他觅工同行,途中还偶遇同为觅工的李伏元,因交往不慎引发人命事故。又如乾隆四十五年,玉门县民乔良受雇剪羊毛,每人每日工钱五十文,但次日失窃离去,也体现了雇佣关系中潜在的风险。 2.家务佣工 除了农业劳动,家务佣工也是当时社会的重要雇佣形式。部分职业佣工从事砍柴、割草、打坯、修房、打更巡夜等家庭事务。大通县杨得隆受雇于马进潮负责砍柴,不料雇佣纠纷酿成人命;宁夏县李登魁在割草时与邻家冲突,同样导致严重伤亡。这类案例揭示了家务佣工的劳动虽平凡,却与基层社会生活密切相关。 3.商业佣工 商业佣工同样丰富多样,涵盖店铺帮工、买卖助理等。在乾隆三十六年九月,西宁县拓光启开酒铺,雇佣张起魁帮卖酒。张起魁出外讨账后与店内人员赌博争执,最终酿成人命事故。这显示商业佣工在当时经济活动中占据显著地位,同时也面临社会风险。 二、灵活的短工 短工因任务明确、周期短、操作灵活而广泛存在,尤其在农忙季节,成为民间雇工的主流形式。无论是家庭式农场还是经营式农场,都需要通过雇佣短工来弥补劳动力不足,提升生产效率。题本中多起短工割麦的案例,充分体现了这一灵活雇佣模式。 三、稳定的长工 与短工相比,长工雇佣更具稳定性,通常包含食宿安排。固原州民周三娃子受雇帮做庄稼,工钱约一千六百文,还需提供食物;合水县封徐雇佣巨永观,每年付工钱一千文,并提供衣物、鞋子;灵台客民李存义雇佣薛武魁,每年支付银两四两,且安排住宿。尽管长工日均工钱低于短工,但对于无地贫民而言,稳定收入与生活保障使长工成为现实生计的重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