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种政制中,神权因素在人们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罗马的城邦体制与罗马城邦一同产生,并出自罗马氏族成员的宗教与信仰。
权力来自于祭祀,而由宗教产生的最高祭司就是诸神的化身,古代城王权的基本性质即为政教参半。宗教的影响在罗马早期的刑事处罚中同样占有很大的比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对触犯神明的罪犯普遍适用献祭刑。
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越在久远的时代里,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就会出现混同。而罗马建城是在神权统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显然,在涉及那一久远时代,宗教现象与国家与法律组织现象之间并不能严格的区分。
在氏族宗教时期对于某些行为的刑事制裁,并不能像共和国时期那样严格区分人法和圣法,对于不具有宗教特性的事实也会考虑利用宗教圣式进行制裁。
如原始形式的“誓约”对于未能实现保证的事情,将会按照对神灵所做的宗教不法行为,要进行赎罪和赔偿。
在这些解决纠纷中最常用的工具就是进行鸟卜和神明裁判,城邦在介入当事人的纠纷中,双方诉诸神灵所作的誓言证人对神灵所作的证言,都具有早期宗教的鲜明色彩。
如最老的刑罚献祭刑
罪人会受到被吊在一棵枯树上鞭笞致死的惩罚。
在《十二表法》第八表第九条里也有类似的规定:夜间在快要成熟的庄稼地里放牧,或者收割此等庄稼的,如为适婚人,则判处死刑,吊在树上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按长官的决定鞭打,处以加倍于损害的罚金或投偿于受害人。
制裁逐渐丧失其宗教特点,“敌对行为两人审委会”设立之后取得了行政上的职权,以“申诉”作为原始挑战方式的神明裁判程序就逐渐消失,剩下的就只有控告,即向民众会议提出指控,接着进行辩论,最后以民众的判决告终,因此,也不一定要提出“申诉”。
两人审委会的设立是为了对“敌对行为”的罪行进行审理,演变成了进行民众诉讼,这使它丧失了设立的意义,并且逐渐被废弃。在史料记载中,基层执法官也有权提起这类诉讼。
关于“向人民申诉”制度最早的记载,
最典型的案例即是李维在《自建城以来》中第一卷对于贺拉提乌斯杀死其妹妹后“向人民申诉”的案件。
该案件源于罗马人从阿尔巴人土地上劫走了掠获物,于是阿尔巴人采取相同的报复。
双方争持不下,于是共同派出了使节要求赔偿。罗马使节首先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是遭到了阿尔巴人的拒绝,罗马随即宣布在派出使节索赔的第三十天将与阿尔巴人发动战争。
双方军队中正好都有一组三胞胎兄弟,即贺拉提乌斯三兄弟和库里提乌斯三兄弟,国王要求由他们三兄弟为自己的祖国各自为战,统治权归胜利的一方。
决斗最终由贺拉提乌斯获胜,在他凯旋归来时,把库里阿提乌斯三兄弟的铠甲挂在了自己面前。但贺拉提乌斯的妹妹与库里阿提乌斯三兄弟之一的一位订了婚,当她看到自己哥哥身上披的正是她为未婚夫缝制的披篷时,悲痛万分地呼喊死去的未婚夫。
全民的欢呼声下,贺拉提乌斯看着悲痛哭喊的妹妹无比愤慨,他抽出佩剑一剑刺穿了自己妹妹的胸膛,妹妹倒在了哥哥的剑下。
虽然贺拉提乌斯刚刚为罗马建立了功勋,不过,他杀害自己妹妹的手段过于凶残,按照城邦的法律,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杀害城邦的自由人,必将被判处为“叛逆罪”并适用死刑。于是他被抓了起来,带到国王面前受审。
在李维的记载中,国王图卢斯霍斯图利乌斯不愿亲自主持对贺拉提乌斯的审理,并且按死刑进行处罚。于是召开民众大会,并提议根据法律任命二人审判庭,来对贺拉提乌斯进行审判。
城邦的法律规定,若是在二人审判庭上要求“向人民申诉”,便可以为自己辩护若是二人审判庭胜诉,那么他将被蒙着头,用绳子吊在绞刑架上,首先在城界里或是在城界外受鞭打,最后被绞死。
李维对该案件结果的记载是:根据这条法律,二人审判庭甚至都无权赦免即使是无辜的被告。审判庭判决后,其中一个审判员说道:“普布利乌斯贺拉提乌斯,我判处你危害国家罪。
扈从,上前来,捆住他的手。”扈从走过来,准备好套索,这时贺拉提乌斯在对法律作温和解释的图卢斯的提示下,说道:“我向人民申诉”。于是这一申诉把案件交由人民审判。
人民既难以忍受父亲的眼泪,也难以忍受贺拉提乌斯表现出来的,与面临任何危险时同样的英勇气概,他们宣布他无罪,主要是由于对他的勇气的钦佩,不是出于公正。
不过为了使明显的凶杀仍然能够以某种赎罪形式得以净赎,当时命令他父亲用公款为儿子举行赎罪仪式。在该案件中,对于申诉的适用是被判处死刑,不过在王政时期,该审判机构是由国王指定任命的“敌对行为二人审委会”来审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王政时代,王的辅助人是否享有依据王的任命在死刑案件中宣告某位罗马市民有罪的权力?是否存在一种类似于宪法上对死刑的限制,这是有争论的。
同样西塞罗援引了大祭司和占卜官的典籍,证明申诉存在于王政时期,他提出:“关于申诉权,大祭司的记事录表明,我们的占卜录也证实,这种权利早在诸王统治时期即已存在。
而蒙森提出对于死刑的判决,如果国王或者委托的代表已经判决,那么此人最大可能是直接被处决,因为国王的裁判不能赦免,除非被判死罪的公民向民众申诉,而审判官给与此人申诉免去刑罚的机会,这便是上诉之始。
不过蒙森提出王政时期的这种申诉只有被判决死刑之人对自己的罪行予以认罪,才能允许上诉请求宽大处理,如果被判决之人对自己认定的罪行不予承认则不许上诉。
这种观点在学界一直被认为是将“申诉”等同于“上诉审”,不过,此种记载同样证明了蒙森亦将此种“上诉”溯源至王政时期李维的记载中将“向人民申诉”制度溯源至王政时期,不少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一种人为的提前。
陈可风提出,城邦初期一切由王所掌管,公民团体行使权力和维护权益并无确定的法律和明确的法权。王政时期,氏族和家庭在罗马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库里亚和库里亚民众大会,成为重要的组织结构。
马尔蒂诺提出,李维记载的贺拉提乌斯申诉案件的相关描述是不一致的,这种记载不能看作是可靠的证据而西塞罗援引大祭司和占卜官的典籍,来证明申诉制度存在证据的质疑,提出大祭司的编年记录并不能完整地保留到编年史作者的时代,因此共和国之前资料的证据可靠性也值得质疑。
马尔蒂诺更是提出:“但是我不想先验地拒绝西塞罗的一个确切的引证,更何况同样是他,在其他片段中将向人民申诉制度归于《瓦勒里法》。因此,必须承认,大祭司的典籍中关于这个问题的证据一直流传到西塞罗手上,但这并不当然地意味着它们完全可信,而只意味着在祭司团的传统叙述中,向人民申诉制度可追溯到王政时期。
塔拉曼卡认为“向人民申诉”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共和国时期的制度,将其溯源至王政时期大概是制度越古老越具有声望与威名。对于贺拉提乌斯申诉事例的记载,塔拉曼卡认为这似乎并不是李维的杜撰,而是来自于史实遗产中一个经过适当调整的古代片段。
格罗索也同样认为这种溯源属于人为的提前,他论证道:“把这一制度前移到王政时期将掩盖某些历史真相,这些真相一方面对这一制度做出不同的描述,另一方面告诉我们在刑事诉讼起源时的不同脉络早期的刑事诉讼同氏族社会的习惯和观念相联系,库里亚和库里亚民众会议正是该社会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