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沿袭并完善皇帝制度与三公九卿制的基础上,汉朝又建立起一套由“中朝”发展而成的尚书台阁制度。这标志着以丞相为首的号称三公的政府首脑已成为名义上的虚设职位,其权力基本转移到皇帝控制的尚书台。三公要想参与决策,反而需要由皇帝任命一个录尚书事之类的名号。
在地方政权机构方面,汉朝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存的体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执法的措施。汉朝的诉讼与审判制度也比较完备。诉讼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审判与复核、上诉与上报、录囚等。
《春秋》决狱是汉朝判案断狱的一种原则、方法和制度。它是直接引用《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经义内容,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汉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与刑罚执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故称秋冬行刑。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他认为,春夏是万物生长复苏季节,应养生养德,不宜违背天时而杀生;秋冬系万物凋零季节,决死行刑符合天道。
这种带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行刑制度,合乎《春秋》经义的基本精神,是儒学思想宗教神学化的产物,因而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又一典型标志。
本文为一点号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