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秦国与法家思想
秦国在正宗的法家人士商鞅的指导下、进行的秦孝公变法迅速强大起来,最终战胜同为强国的六国诸侯,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全国统一的专制君主的国家政权。然,强大的秦王朝历经数代人的努力建立起,却在十五年时间里快速走向灭亡,好似商鞅变法后逐渐强大起来的秦国。为华夏做出无限贡献的秦朝二世而亡,引发后人许许多多的思考。政治家、文学家、策论家、思想家、军事家等,从自身的立场、不同的角度去探寻秦崩的缘由。最终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秦朝的暴政问题,而秦朝暴政是为了什么吗?很多人是法家思想引导下的严刑峻法,是法家思想的错。然而真是这样吗?
法家思想不等于暴政,暴政是主要是人;秦始皇帝嬴政的暴政是为满足一己私欲和国家利益的暴政,秦二世胡亥是胡作非为、重用奸佞的暴政。但是这二人不是在用法家思想治国,所以才导致秦朝速亡吗?尤其是在严刑峻法和焚书坑儒的时代背景下,法家思想更是声名狼藉,被经历过秦末乱世的知识分子所憎恨厌恶。可据众多真实的历史记载来看,秦朝统治者所实行的暴政并非是法家思想所提倡的,甚至有许多方面是战国末年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所明确反对的。所以,秦崩并非是根源于法家思想。
法家思想的主张
法家思想判断人是基于人性好利恶害、计较得失的,这样说没错,“凡治天下,必因人性。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所以法家认为治理天下应当用上赏善罚恶的原则,一边是用国家奖赏鼓励人为善,一边是用严刑峻法威慑人为恶。法家思想是否定内心道德对治国治民的作用,一味使用赏罚来安民抚国。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圣人治理国家是不依赖人们自觉为自己办善事,而是用人们不敢做坏事的方法治国。是不是挺有道理?
法家思想运用到君臣关系中亦是如此,君御臣以利害关系,而不是忠心关系,因为忠心是容易跟着人心变的,利害关系则需要手握权势和杀戮,利害关系比单方面的忠心稳定多了。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这与更早孔子、孟子提出的思想大致相同,不过韩非认为这种关系是不能更改的是绝对的,绝对的君主专制、父子专制和夫妻专制,绝不能反抗,更别说推翻。故先王明赏以劝之,严刑以威之。如此一来,君主不用非要臣子的忠心,就可以获得他们的死心塌地,即君主使臣不得不忠。
“重刑”是法家思想中最为人诟病的主张,然而法家人士并不认为自己的“重刑”是坏的是不近人情的,相反他们认为重刑是符合人情世道的,重刑能达到去刑的目的——法重者得人情,禁轻者失事实。人都是趋利避害比较喜欢“两益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处事,重刑能让犯罪成本提升,如此一来犯罪成本高于犯罪利益,自然会让人们不敢轻易犯罪,即“重刑去刑”。然后再从用刑的结果来看,重刑才能止奸,“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最最主要是,重刑能让刑罚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必刑”的目的能够达到。
秦朝统治者的作为并不等于法家思想
秦朝统治者在作为不仅是不等于法家思想,还在某些方面远远背离了法家思想。这不是秦朝的问题,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统治者也存在有这样的问题。法家思想是从道家思想中直接发展而来,讲究“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君主制定规则,作为裁判,并不去亲自做什么事,而是用“术”驾驭臣民。秦始皇帝的勤政、独断,违背了“君主无为”的主张。嬴政和扶苏两父子,大兴土木修建宫室、肆意征伐吞灭诸国,均违背了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好宫室台榭破池,事车服器玩,好罢露百姓,煎靡货财者,可亡也。徭役多则民苦。”这些都是法家思想中的亡国之兆。
法家的重刑轻罪也不同于秦朝的重刑苛法,前者是有明文规定,让百姓在犯罪之前就知道重刑的后果,故而不会轻易去犯;后者的重刑苛法,秦始皇和秦二世用的最多最欢,随随便便的“皆杀之”“诛之”“然赵高之言,及更为法律”等等(《秦始皇本纪》),这样的法律不仅百姓受不了,满朝公卿哪个愿意受?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斯、将军冯劫谏止作阿房宫。二世怒,下去疾等吏,去疾、劫自杀。斯就五刑。这明显是法外之刑,不是法家所主张的。
秦朝灭亡不是法家思想导致,汉朝已经证明——汉律基本沿用秦律,无事。所以秦朝灭亡的原因不在法家思想,而是在秦始皇和秦二世二人的自身问题。好比秦始皇的人,法家思想是刀,杀人者到底是刀是人?
参考文献:《史记》《秦律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