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礼记·大道之行也》便直接把“老有所终”作为“天下大同”的重要标准。
而最早从西汉初开始,就有对老人的照顾与保障制度,这项制度确立于汉文帝时期,后来有所变更,汉代的养老制度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除了在经济上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群体进行赡养以外,汉朝还赋予了老年群体一定的政治地位和特殊权力。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单纯的抚养老人,也是为了构建起一个能够稳固汉朝统治的政治伦理秩序。
汉代的养老制度可以追溯到汉高祖二年,刘邦当时尚未统一全国,在战争时期,为了笼络人心,于是刘邦“施恩德,赐民爵”,下诏减免了巴蜀,关中地区平民的租税,同时“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毋徭戍。以十月赐酒肉。”但这并不是为了对老年人进行赡养,而是为了借助德高望重老人的威信稳固地方秩序,加强汉朝对这些地方的统治,虽然这个条例的推行局限于有名望的三老,目的也不是为了赈济贫乏,但他毕竟是打开了奖励老年人的先河,所以对以后养老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到了文帝时期,终于正式确立起来了有关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制度,文帝即位后下诏“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粥)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文帝在诏书里说,老年人应该接受赈济的,相关部门发的都是放了很久的大米,完全不符合我大汉以孝为先的宗旨,因此要求他们必须改正以前的恶习。这份诏书也说明了,其实文帝以前汉朝就存在着赈济老人的制度,只是相关部门执行不到位,以次充好,使得文帝下诏严格要求,并且以“令”的形式确立下来列为规定。按照《汉书.文帝纪》记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粥)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文帝的诏书相比刘邦的诏令更加的详细和精确,而且目的也只是单纯的赡养老人,所以不限于刘邦时期的笼络人心,在内容上文帝比刘邦时期也更加详细,规定了具体的赏赐内容以及关于上次范围的限制,及“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文帝的后继者也在此基础上不断增大对高龄老人的优免力度,武帝时期再次强调“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缺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武帝认为奉养老人是自古以来的圣贤之道,如今的老人们的子孙因为公务缠身以及财产的匮乏,不能够很好的尽孝道,因此下诏,九十岁以上老人不仅由官方供给粮食,同时他的子孙儿女也免除赋役,使他们可以全心全意的奉养老人。元狩元年武帝派遣使者巡行天下,再一次宣布“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对于年龄九十岁以上以及一些孤寡妇孺,送帛和絮,在正常的赈济之外进行特殊的照顾。
除开普通的赈济以外,汉代养老形式上最具代表性的制度莫过于王杖制度,王杖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授几杖”,两汉时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载道:“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哺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在出土的《王杖十简》中记载,持王杖行走者可以自由出入官府,行走在驰道上,经商的可以免征商税,而且可以像当年跟随高祖皇帝打天下的山东父老一样终身免除赋役,不过其实八九十岁已经是相当于半条命埋到土里了,赋税收不收,也享受不了多久了。
对于王杖所赋予的特权,在《王杖十简》中有这样一则记载,说是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因为殴打持有王杖的人,让他去打扫街道,结果被平民王汤告发了,于是按照法律规定要把殴打王杖持有者的亭长斩杀弃市。当时的汝南太守觉得就是打人,也没出人命也没打残,直接死刑是不是太残酷了?于是就上报廷尉询问能不能修改判决,廷尉也不敢自作主张,就上报给宣帝,宣帝表示你们这种事都问我?王杖代表皇帝赐予的权利,你打人就是打皇帝的脸!九五之尊的脸都被你抽了,你不死刑谁死刑?于是宣布直接死刑处理,因此殴打持有王杖者死刑从此就成了法律的硬性规定。
但是王杖制度也并非是能够照顾到所有高龄老人,他主要是为乡县三老,汉朝的三老制度始于高祖时期,刘邦让各地选择年龄五十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美者”中一人为三老,三老虽然不属于国家系统,但这类乡官还是需要选取产生,并且有一定的资产要求,因此王杖制度虽然是对高龄老人的制度照顾,但是并没有完全覆盖所有的老人,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王杖制度和赈济制度之外,汉朝还以社会为依托宣传养老文化氛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乡饮酒礼”习俗的推广,汉代帝王十分注重对敬老礼仪制度的推广,认为“乡饮酒礼”是正齿位、序人伦、尊长辈、平事端、睦乡里的传“孝”礼仪。因此在鸿嘉二年三月,汉成帝在太学之中亲自邀请博士和弟子们演示“乡饮酒礼”,东汉光武帝时期,著名的大儒伏湛请求光武帝推广“乡饮酒礼”,得到光武帝的支持。而汉明帝时期更是在全国各地推行此礼,这一礼仪突出的是对老人们年龄和地位的尊重,也是汉朝帝王们演示和推行敬老礼仪的主要形式。
而在汉代,子女赡养父母,除了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也是一种法律上的硬性规定,如果不能子孙不能赡养父母,长辈有权将他驱逐出家门,然后剥夺属于他的土地供养父母。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无人奉养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官府替他入户安排赡养。不仅如此,为了鼓励社会以孝为先的风气,汉代对于大孝子的鼓励十分到位,对他们特别的突出的孝行也会给予表彰,以此促进整个社会孝道的风气。
对于不尊重老人,不重视孝行,不服丧,假借孝行之名出名博取仕途的投机分子也会严惩,有悖人伦者比之大逆不道,将伦理道德和制度法治充分结合,让人们对老者产生敬畏之心,把法令制度转化为平民百姓们内在自发的道德行为,推动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有序发展。
这些制度和体系的建立有力的维护了汉代封建统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对于汉朝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老人们将多年积累的智慧经验传给后人,古稀之年依旧活跃在历史舞台上,在历史文化,军事政治各个方面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