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建立后,清政府奉行闭关锁国的国策,对外贸易规模非常有限,尤其是收复台湾之前,出于政治上的考量,清朝严格限制对外贸易。台湾收复之后,对外交往的政策有所放松,关税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康熙收复台湾后,开始重建关税制度。清朝刚刚建立时,由于东南沿海南明反清势力的存在,清政府制定了严厉的海禁政策,限制对外贸易。康熙二十二年,清政府收复台湾,为建立海关制度,发展海外贸易奠定了基础。清朝前期的关税制度包括关税及附加、船钞及附加、关税减免及征收管理制度等。
一、关税及附加
1.关税制度建立的过程
台湾的收复,对外贸易资敌的情形不复存在,朝中大臣纷纷建言放开海禁。清朝统治者顺应民意,开海贸易并进行管理。康熙二十三年,诏开海禁。
贸易放开之后,清政府着手建立关税制度。“定开海征税则例,其海口内桥津地方贸易,悉免抽分。九卿等议复:户科给事中孙惠疏言,海洋贸易,宜设立专官收税,应如所请。差部院贤能司官前往酌定则例。”海关税则是关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税则的确立,为开征关税奠定了基础。
1684年,清政府设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处为通商口岸,并设立海关以替代前朝市舶司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但清朝的海关设立的边界不如明朝海上监管设立的清晰,并且引用已有的内陆口岸的制度规定管理海关。
2.关税及附加的征收状况
清朝具体征收关税的办法,沿袭明朝的旧制,包括货税和船钞。关税实施的是从量税。海关税则规定的进出口货税的税率较低,如康熙末至雍正年间,生丝、丝织品、甘草、大黄、铜、糖、茶叶、生锌等货物的出口关税率,最高的是生锌,相当于从价税7.7%,最低的是茶叶0.4%,平均出口关税4%。
乾隆二十八年两广总督苏昌奏:“粤海关向来除征收正额税钞并加一火耗外,另有私收规礼、火足、验舱、开舱、押船、丈量、贴写、放关、领牌、小包,以及分头、担头灯项陋规银两,每年不下六七万两。”这些杂税此前多为役员私人收入,自雍正四年起,推行火耗归公的财政管理政策,历任管关、巡抚、监督,节次报出归公。
雍正十三年清政府制定了关税税则——比例税册。总体进口为百分之十六,出口为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四。但实际征收过程中,除正税之外,还有各种附加,商人很难搞清纳税标准。同时,无法从(清)政府获得任何确定的关税税则也是政府、行商、通事的策略。
税制不透明,征税之外还有各种附加,法定附加之外还有各种勒索,成为清朝前期关税制度的最大特征,也是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多年来最显著的弊端之一。
二、船钞及附加
船钞,亦称船料,相当于现在的船舶吨税,是按船舶体积大小征收的从量税。征税方法是根据船舶的体积,对照所对应的等级标准,征收相应的船钞。1684年,海关税则规定:一等船1400~3500两;二等船1100~3000两;三等船600~2500两。船舶分为两类:东洋夹板船和西洋夹板船。
东洋夹板船:一等船,长七丈四五尺,宽二丈三四尺,长宽相乘该十八丈,该纳饷银一千四百两;二等船,长七丈有零,宽二丈一二尺,长宽相乘该十五丈四尺,该纳饷银一千一百两;三等船,长六丈有零,宽二丈有零,长宽相乘该十二丈,该纳饷银六百两;四等船,长五丈有零,宽一丈五六尺,长宽相乘该八丈,该纳饷银四百两。
西洋夹板船:一等船船身丈尺饷额与东洋同;二等船,长七丈二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该十五丈八尺四寸,该纳饷银一千一百两;三等船,长六丈五六尺,宽二丈,长宽相乘该十三丈二尺,该纳饷银六百两。海关税则同时又规定:东西洋船饷银俱照额减二征收。即船钞减免20%,按法定征税额的80%征收。
三、关税和船钞减免
为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清政府也对关税和船钞适当的减免。康熙二十三年,粤海关规定,洋船按应征税额减去“十分之二”;1685年,该海关又规定,“于原减之外,再减二分”;1698年,“减广东海关额税银三万二百八五两”;1699年,“减免商船原定税收之四分之三,以招揽贸易”。
除对正常贸易商品减免关税外,对公使携带的贸易商品,清政府也给予免税照顾。1708年,清政府对“暹罗贡使所带货物,请听其随便贸易,并免征关税”。同时,为鼓励进口大米,清政府对大米的进口也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待遇。
雍正年间,清政府曾先后于1724年、1725年、1727年和1728年对从暹罗进口大米,给予免税。正常减免关税之外,清政府还有临时性减免。1822年,因广州一商货物被火烧,清政府免收其税。1830年,两广总督李鸿宾又密奏减夷船进口规银,决定“东西洋船饷银俱照额减二征收”。
各种关税减免大大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特别是雍正年间,国内粮价上涨,清政府适时给予暹罗大米进口免税待遇,有效地弥补了国内粮食的短缺,很好地发挥关税的调节作用。
四、征收管理
1.关税管理制度
康熙二十三年平定台湾之后,对外贸易逐步放开。此前的关税制度主要指榷关管理制度,开放口岸之后,将榷关管理制度推广到对外贸易的海关管理,关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1)定额制
清朝关税实施定额制,即各关确定年度定额,定期奏报征税进展情况,额内税收上解,超额部分据实奏报。海关监督根据税则征税,包括关税及附加、船钞及附加等。按规定半年或一个季度为期限,向中央奏报税收征收情况,户部根据奏报情况及其实际考察,对他们进行考核并奖惩。
乾隆执政后,定额制基准以雍正十三年为准,大大降低了各个关税的定额,有利于定额地完成并降低贸易税负。定额制有利于稳定商人预期,促进商品流通和贸易发展。但由于缺乏监督、税制复杂等原因,定额制使促进商业发展的目的无法达到。
(2)考核机制
为激励各个海关监督,按时完成定额,清政府制定了完善的考核机制。“十四年题准:各关欠不及半分者,降一级留任,余照前例,全完者,纪录一次。溢额每一千两者,加一级;至五千兩以上者,以应升缺先用。部差官员,不令督抚管辖。如地方荒乱,河道堵塞,自行报部,移咨督抚查覆考核……”
由此可见,对关税征收的奖励,分为绝对额和相对额两种,定额两万两以内的海关,超额部分按超额的绝对额进行加级奖励;而定额两万两以上的海关在按照超额的相对额进行加级奖励,这种奖励制度对大关和小关都比较公平,有利于调动各关征税的积极性。
有奖励必有惩罚,清朝对不能完成定额任务的海关吏员,按照定额完成的短少情况,给予相应的降级处理,甚至革职。关税征管的奖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关税任务的完成,有助于关税财政职能的实现。
2.关税制度的实施效果
清代早期的海关管理及关税征收,基本仿照榷关管理及征管的一套制度,由于对外贸易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公行垄断等因素,海关行政效率低下,海关系统贪污、腐败横行,严重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乾隆二十四年,天津镇总兵常复,奏报英国商人特来天津控告粤海关税监李勇标勒索情形。“一纵关口勒索陋规年年边加,万般刁难;一故纵吏役勒索,不许夷商照例禀见,使下情不能上达;一随带日用酒食器物来回重征税银。”海关关员的敲诈勒索让外商忍无可忍,外商的抗议也对清朝政府减少杂费,规范征收起到一定作用。
但在整个吏治败坏的环境下,这种监督对海关关员的约束非常有限。“在宝顺馆与小溪馆前面的河边上,为海关的税卡。他们的责任是防止走私,而实际是帮助生丝非法出口和布匹非法入口,收费比法定税则低得多。几句好话和一笔贿赂,就可以给外国的货船请个牌照,可驶过巡船而不受检查。”
清朝前期的关税征管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临时海关官员占比高,薪水微薄。清朝前期中国的海关制度,基本上是因袭原来的榷关制度,仅海关监督等数人为正式官员,其他人员均为招募而来,这些人员薪水微薄或没有薪水,面对外来诱惑,很难独善其身。
其次,海关人事制度也是吏治败坏的重要原因。海关监督的任期一年,管理海关属于“肥差”,所以派出的监督多是皇帝的亲信宠臣或皇亲国戚。这些指派的官吏到地方上往往徇私枉法,影响了地方的吏治风气。
总结
清朝海上贸易的发展,关税顺势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大支流,但是利益的背后避免不了腐败。关税制度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也为腐败提供了温床。由于实施的是从量税,各个地方对外贸易的品种不同,计量单位不同,海关税则除了有全国税则,还有地方海关税则。也正是如此,各关税则不能整齐划一,再加上各级官员故意隐瞒税率,增加了了解税则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