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秦国的发展史,秦从一个西方小国到统一六国的秦帝国,从“诸侯轻秦”的政治地位到人人皆知的虎狼之国。为山东其他诸侯国所尊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种变化源于秦国顺应战国中期历史变革的潮流。秦孝公任命商鞅在秦国进行改革。其中,最彻底、最成功的改革,莫过于秦国实行的二十级军功制度。
秦是战国时期实行军功制度最彻底的诸侯国。军功制度不仅使秦国富强,而且对秦统一六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对历史格局的变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深远的意义。
西周初年,周天子实行侍卿、侍禄制度。秦部因护送周平王东渡有功,被周天子赐封,得以归附诸侯国。秦还继承了侍卿、侍禄制度。
西周初期,被周天子分封的诸侯、大臣、官员等爵位的官员,可以通过宗法制度将爵位继续传给下一代的长子。周天子希望根据血缘关系世世代代继承爵位,这就是所谓的世俗官制。
西周时期,封地各地的官员代表周天子接管封地。周天子会给他们相应的奖励。官员不仅可以享有世袭爵位的权力,还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和人民的管理,同时还可以享有分封领土的权力。赋税也是给诸侯王的,相当于周天子给官员的俸禄。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世俗的官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历史环境。
周天子即位诸侯,“立其家”。每个诸侯国都有许多小氏族。一旦地方势力强大,就会被上级和下级所取代。血缘关系逐渐淡化,亲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疏远。
周天子名义上拥有天下共主的地位,但实力较强的诸侯才是诸侯国内部真正的宗派,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就算是周天子也威胁不了他们。
《诗情诗录》暴露出很多问题。大大小小的门派之间的血缘关系已经减弱。封建制度形成的权力结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具有很大的独立权力。当自身能力增强后,就会逐渐走上独立之路。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建立了军功制度。虽然各个诸侯国的军功制度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奖励军功的标准为依据的。
吴起在楚国变法时曾提出:“楚国贵族平俸,多者害,少者害”。吴起此举的目的就是要告诉楚国的贵族们,不能安于现状。相传如果没有立下军功,第三代楚王就会收回爵位,同时也告诉楚国士兵,他们会因军功而得到奖励。的利用。
军功制度的原则是根据军官和士兵杀敌所取得的军功,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称号奖励。军功不立,则无赏赐。军功制度的建立无疑会激发军人的积极性。战斗力也满足了战国时期的需要。
商鞅在秦朝变法中提出:“明朝,贵族贵胄的等级,按其异等,田宅,按其异名,大臣、妃嫔的服饰,按其异名。”有功者有功,无功者虽富而无荣。”
军功爵位制度的成熟,表明过去的大臣贵族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战国时代的背景。许多底层士兵可以通过杀敌立功获得军衔,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改变自己的命运。
战国时期的军功爵位制度适应了大乱时代的要求,有效冲击了过去的大夫大夫制度,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
自从商鞅变法之后,秦军战斗力更加强大,被山东六国称为虎狼之师。魏武祖是吴起在魏国河西郡守时所创建的。魏五祖的战斗力本来就惊人,却还是被秦锐士击败,可见秦军的战斗力有多么强大。
商鞅变法后,秦国虽然屡战屡败,但并没有消耗太多秦国的军事实力,因此并没有影响秦国的整体实力。可见,当时秦军战斗力强大,已是不争的事实。
秦朝商鞅变法之前,秦国对山东六国的战争都以失败告终。魏国占领了秦国河西以西的土地一百年,被秦国视为国耻。孝公即位,任商鞅变法。二十一等军功制度,是秦军战斗力更强的最直接原因。最终于公元前221年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历史使命。
这一伟大成就得益于秦国军功制度的推行,最大限度地肯定了秦人的尚武精神。
武魂已从过去的私斗,转变为战场上杀敌立功的重要法宝。这种质变也为秦国打造虎狼军创造了条件。
秦军功爵制是按照“以军功征兵”和“按首头封爵”原则制定的制度。商鞅规定,按照杀敌首级的数量确定爵位等级,按照杀敌首级的数量计算一个爵位。这势必会激励秦军将士奋勇杀敌,导致秦军将士在战场上乱杀敌人,以换取爵位。
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实力增强,对外战争也增多。秦国的士兵杀掉的敌人比以前更多了。通过杀戮敌人并斩首,秦军士兵获得了爵位,并有机会进入仕途。这也将增加秦国士兵乱杀其他诸侯国士兵的数量。
随着秦国对外战争的扩大,杀敌的士兵增多,势必会激起山东六国人民的仇恨和反抗。最终,秦军围攻赵国邯郸三年,未尝败绩。秦兵在战争中乱杀敌兵,因此秦也被山东六国称为“虎狼之地”。
秦国统治者还制定了有关官员的管理、考核、任免等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
为了改变秦国原来斩杀有功的政策,秦国丞相吕不韦主张用“义兵”吞并天下。
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以严刑峻法作为他变法的一个特点。获得爵位的人还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享受与爵位级别相对应的特权。
秦国在刑法和徭役方面对贵族和无贵族的人区别对待。有爵者五十六岁即可免役,无爵者则要等到六十岁才能免役。这也是为了适应战国时期的需要。
在秦国实行军衔制度的过程中,秦国对于有爵位的人享有优待。在押送恶人下乡的过程中,有人故意放走了他们。没有职称的人必须被判处“劳役”。 ”犯罪,直到逃犯被抓获。
有贵族的人只需在官府工作即可,但我们知道商鞅变法实行的是十五连坐制度,犯罪行为不受惩罚。知道这件事的人连座位都坐了,更别说私下释放囚犯了。
但根据文献记载,有头衔的人确实享有特权待遇。可见,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激励人们杀敌立功,但也影响了秦国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凡是窝藏逃犯、贪官污吏、盗窃数额超过规定数额的,无论其头衔如何,一律从重处罚。他们的头衔并不是他们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
与商鞅变法时期相比,汉初的一系列政治法律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秦的军功称号制度在秦国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补充。秦朝的建立最终意味着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的建立。
秦军功封爵制度的出现,打破了贵族凭血统封爵的原有独特性。普通百姓也可以获得爵位,扩大了爵位的范围。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制度已经不再被认可。汉初,延续了秦朝的军功制度,但做了较大程度的改变。因此,这也是研究秦朝军功制度的一个重要点。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