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休夫”?
在离婚中,大多数情况下妻子都是被动的一方。比如,“七出”完全针对的是女性;“义绝”及“和离”虽是男女通用,但“义绝”中仅有一条是妻子休夫的条件,其他四条都是为丈夫休妻服务的。“和离”往住是男方出于“厚道”,为了照顾女方脸面而采取的离婚形式。尽管如此,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有要求离婚的权力。对于妇女的正当要求,法律还往往予以保护。
当然,不同的时代,妇女请离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最初,妇女请求离婚多带有随意性,比如汉代妻子离婚,有的是因为丈夫品德不好:东汉女子吕荣的丈夫徐升“少为博徒,不理操行”,吕荣的老爹恨其不争气,就让女儿与其离婚。有的是丈夫有恶疾,比如曹寿有恶疾,他的老婆平阳公主就把他给休掉了。有的则是因为丈夫没钱又不争气,最出名的就是朱买臣被休。
这种妇女主动请离的现象,并不为民间所接受,更不为官方所鼓励。但是,妇女主动请求离婚,毕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所以有关立法也逐渐发展起来,对妇女主动离婚加以规范。根据历代法律与实践,妇女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
典雇妻子。唐、宋律无此规定,元律虽然有禁止用钱典雇妻文的规定,但并不作为妻子离异的理由。《明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业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明朝法律严厉打击典雇妻妾以及典娶他人妻妾的行为,维护了妇女的尊严。
因为丈夫侵犯妇女权益,官府强制离婚的状况也有,最常见的是丈夫为了贪聘礼而将妻子嫁与他人,这种情形发生的话,妻与两夫皆离,另外再嫁他人,而原来的丈夫要判两年的徒刑。比如元大德二年(1298年)八月,有一位郭季二,将自己的妻子以妹妹的名义嫁与军人王二,并得彩礼若干。事发后,有关部门除判决二人离婚外,郭季二所得彩礼也被剥夺了。
丈夫因犯罪服刑,妻子可要求离婚。《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篇的判词称:“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编管是宋代惩罚犯罪的一种制度,官府强制罪犯离开原籍,发送外地,编入另册管制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要求离婚,国家也予以支持。该案中林莘仲被编管,由于六年不过问家里事,他的老婆就与他“自合离婚”,并得到允许。
除了服刑外,因其他原因就出不归的,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北宋规定丈夫外出不归满六年,妻子就可依法提出离婚申请,而且男方不得取回聘礼。为了避免一些男子为财骗婚,宋真宗时又放宽年限,规定只要丈夫挟财失踪满三年,妻子就可依法离婚。《明律》与宋代精神相同,规定凡“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彩礼”。明确规定丈夫逃亡超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女方所得彩礼也不归还男方,作为对妇女感情损失的补偿。
如果妻子的人身权利受到丈夫伤害,妻子也可要求离婚。元律中有“诸以非理殴伤妻妾者……并离之”的规定。《明律》中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伤,如果双方愿意离婚,就可判离。另外,如果妻子被公婆殴伤,也可判离婚。《元史·刑法志》载:“若妻不为父母悦,以致非理殴伤者,罪减三等,仍离之。”明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若非理殴伤者……致令疾废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两相比较,明律增加了殴伤的前提与程度,对女性的要求稍显苟刻。
不管怎么说,虽然古代里休妻的事情比较常见,但是各朝各代还是有对妇女的保护和尊重的,就像以上几种情况,妻子是有权利休掉自己的丈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