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大事记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1957年
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讲话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
6月25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9月12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1957年,国务院还批准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10月22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1月6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11月14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11月30日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消防监督条例》。
12月2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初步建立起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