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普罗的独白
编辑|巴普罗的独白
虽然郡长在其任内会通过多种手段掠夺地方权益,给地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其权力终究是有限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郡长对于地方的掠夺不可以忽视,然而也不可过高地予以估计。
尤其是随着诺曼王朝这一郡长的黄金时代的逝去,安茹王朝强有力君主制时期的到来,郡长被各种制约力量束缚地愈紧,各种贪赃枉法行为虽然仍时有发生,但较之以往已大为减少。
从长时段来看,地方权益的掠夺者并非是一种常态,郡长的主流角色始终还是国王的地方代理人和地方秩序的维护者
。自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之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各国割据混战的局面不复存在,英国封建王权和地方治理体系的构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新时期的郡长制度
与此同时,诺曼人在征服英格兰之后将诺曼底公国的地方治理经验同英格兰原有的地方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新时期的郡长制度,但由于英格兰封建王权无法实现对于地方社会的绝对控制,因而随着国王统治政策、处事态度、时局的变化等原因,地方政府也发生着相应地变化,郡长权力时而扩大,时而缩小。
但从总体来看,从1066年诺曼征服至1216年约翰王逝世这一时期,郡长一职首先经历了一段黄金发展时期,之后便开始不断地衰落下去,其各项权力被逐渐肢解,最终其在郡中的核心地位在14世纪为治安法官所取代。
纵观诺曼和安茹前期的英格兰郡长,其职务有三重特点
:第一,郡长一职带有浓厚的封建性。
封君封臣制伴随诺曼征服而进入英格兰,与此同时,威廉一世看到了西欧大陆封君封臣制下“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所带来的弊端,因此通过分割性土地分封与索尔兹伯里盟誓建立起英格兰的封建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王室占有全国约六分之一或七分之一的土地,超过任何封臣,但是封臣并非田连阡陌,而是相互交错分布,这不仅是威廉一世刻意为之的结果,还与战争的进程息息相关。
诺曼王朝建立初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郡长尽数被替换为诺曼人,这些人都是国王的首席佃户(大封臣),后来虽然几任国王采取“弃旧擢新”、“擢新保旧”等策略任用小贵族担任郡长,然其依旧是国王的封臣,封建性烙印始终是郡长无法抹去的标志。
封君封臣关系意味着“领主(国王)要尽保护和守卫之责,封臣(郡长)要参与守卫、对领主表示尊敬并履行义务。”
但是,两者之间并不仅仅包含权利与义务,亦含有郡长的封建离心倾向。
第二,郡长职能具有多元性。如前文所述,郡长作为一郡之长,统辖郡中一切军政要事,职责重大,职能多元。执行国王的令状、主持郡法庭、罚没财产、监禁罪犯、巡视百户区和核查十户联保制等以维系地方社会稳定;
管理郡内王室领地、征收郡法庭司法罚金、征收各类税赋以维系王国财政的正常运转,为各项事务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召集郡内民兵并率其与敌人作战、为国王监守各地城堡、在国王及其率领的王廷到来时提供扈从和护卫等以维系王国的政治稳定和军事安全。
此外,郡长还需为国王和大贵族提供各项服务和便利、处理郡中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地方道路和桥梁等。
郡长职能具有多元性,这是由中古时期英格兰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不完善和客观地理因素等所决定的,随着郡长在地方逐渐扎根,其野心也愈发膨胀,其职能的多元性所带来的弊端愈发明显,如何削弱郡长权势成为历代国王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第三,郡长依托于地方政府的自治性。“中古西欧政治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权力的分散性,并由此产生了多元的政治空间。”
权力的分散性是由日耳曼人部落遗风以及欧洲传统的权力制衡观念所决定的,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形成了政出于国王、方伯、伯爵、郡长、其他地方领主和贵族的多元权力结构,这种多元的权力结构反过来强化了这一权力制衡体系。
正如牛笑凤所言:“直到诺曼征服前,盎格鲁-撒克逊社会依然保持着‘王在共同体之下’的特征。王权和贵族权利之间、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存在着某种微妙的政治衡平关系。”
这一衡平关系在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通过废除原有伯爵在伯爵领内(除边区伯爵领)的行政权、财政权、军事指挥权等,将全国划分为三十余个郡并派郡长进行管理从而有所打破,但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破除。
政治危机
12世纪郡长权势膨胀所产生的政治危机就证明:“征服者威廉时期上层社会的诺曼化,以及他对郡管理和运作方式的改变对原有的制度有所动摇和弱化,但是并没有消解原有的结构和方法。”
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作为最重要的地方政府是郡长及郡共同体治理地方社会的主要依托,在普通法形成以前,地方习惯法是作出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其中体现着各自地方的司法理念。
郡长及其领导下的地方政府通过与国王的权力制衡,不断谋求地方权益,当国王损害地方利益,破坏双方的“约定”时,地方便会奋起抵抗,维护其自治性,1215年《自由大宪章》的签订即体现了这一点。
随着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郡长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集国王的地方代理人、王权下的叛逆者、地方权益的掠夺者、地方秩序的维护者四重角色于一身,在郡中手握司法行政、财政管理、军事指挥等权力,俨然一幅封疆大吏之做派。
然而仔细分析自诺曼征服至1216年约翰王逝世这一时期的郡长,可以发现其权势经历了快速的膨胀后便开始不断地衰落,转折点即为亨利二世对于郡长的整饬。
需要指出的是,郡长的衰落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数位国王不断努力的结果,简要来说,郡长一职的衰落有以下几点原因:
其一,国王任命逐渐取代贵族世袭成为郡长任职的主要方式,郡长的封建化倾向有所遏制。如前所述,在诺曼时代早期,家族世袭为郡长任职的主要方式,从而产生的后果便是郡长势力尾大不掉、关系网在郡中盘根错节、不臣之心日盛,对英格兰政治稳定和加强王权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通过威廉二世、亨利一世、亨利二世等国王的不懈努力,由国王任命郡长逐渐成为主要途径,这不仅遏制了郡长势力的膨胀,而且瓦解了维持郡长及其家族野心的政治基础,使得郡长日益成为国王恭顺的地方代理人。
其二,郡长任期逐渐缩短。在诺曼征服之初,由于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成熟,郡长任期一般为终身,进而演化为世袭。
其后,随着王权的逐渐加强,郡长任期开始缩短,在安茹时代初期,大多数郡长任期为5年以上,随着时间的演进,1-3年逐渐成为大多数郡长的任职期限。
到了13世纪后期,任期1年成为普遍共识。当时,对于郡长的任命,国王曾做出三项承诺,即“郡长由郡民众选举产生;郡长是其所任职郡内的土地持有者;郡长任期只有一年。”随着郡长任期的逐渐缩短,其利用职权谋私、扩充自身势力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其三,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构建,财政署、巡回法庭、地方法官、验尸官等机构和官职的设置对于郡长产生了极大的制约作用。财政署是设立于亨利一世时期的国家财政机构,通过严格征调地方税收制约郡长财政管理权;
巡回法庭亦始自亨利一世,亨利二世时期正式被纳入制度化轨道,巡回法庭被派出前会向郡长发布令状,令其做好准备,提供有关案件的人证、物证,并按时召集自由土地保有人出席郡法庭,接受巡回法官的询问。
巡回法庭不仅干预地方司法审判,还涉足行政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郡长的司法审判权,极大地削弱了郡长的地位;地方法官、验尸官等的设置对于肢解郡长在地方政府的权力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众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安茹时期的郡长风光不再,郡长的黄金时代已经彻底过去,任何想恢复其权势的图谋都终将破灭。
正如坎姆所说:“到13世纪的时候,郡长成为国王在郡中的忠实女仆,他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连接点,是所有地方政府事务的枢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