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制度是古代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调处制度延续几千年来的“无讼”法律观念,具有独特的价值与蕴意。其中,明清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阶段,其调处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
明清调处制度根植于深厚的儒家文化土壤,强调“和为贵”的价值观,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明清调处制度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主体多元、范围广泛;二是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三是官民协作、联系紧密。
在当代社会,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需求。我们可以借鉴明清官民调处制度的成功经验,推动当代调解主体多元化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对调解主体制度进行完善充实:
按照专业程度划分,建立专兼职调解员队伍。首先根据人员维度可分为专门调解员与非专门调解员。专门调解员,是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镇、居民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而非专门调解员则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在负责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调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
按照调处对象类型,建立类案调解员制度。根据案件类型可将人民调解员分为以下几类:知识产权调解员,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类纠纷案件。家事调解员,大多由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目的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劳动调解员,主要负责调解劳动关系纠纷。交通调解员,负责受理交通事故相关的纠纷。商事调解员,可由有一定公信力与社会威信的人员担任,如商会会长等。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不同类别的调解员,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需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储备与调解技巧来应对相应的矛盾纠纷。
按照地域辖区划分,充实本土调解队伍力量。依据地域划分,又可将调解工作分成城市、农村以及特殊的园区三大块。城市调解工作的进行主要由城市网格员负责,他们在辖区内发挥“大管家”作用,及时收集掌握网格内社情民意、居民诉求等,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并为辖区居民提供相关的服务。农村的调解员多由在当地有威信的人员担任,如教师、医生、退休政府工作人员、村支书、妇联主任等,他们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对群众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也有更清晰的认知,能够更加对症下药地处理矛盾纠纷。园区调解,主要由园区工作人员担任该项工作,园区定位的特殊性使其内部纠纷主要为企业间公司间的商务、劳务、债务关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