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情
“作与日相应,息与夜相得”,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中国古代社会基本遵循的规律。
官方对夜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管理有夜禁等。夜禁又称宵禁、鼓禁、钟禁,是指由官方或军方基于公共安全秩序要求,禁止公共空间夜间行动的规定以及执法行为。
“传呼严夜禁,次第报更筹”,使之成为不言之教、不令之威,达到纠核勤惰,禁戢奸慝目的。
执行夜禁的同时,公共空间的合法与非法活动并存,有元宵节狂欢,日常也出现不夜城。
学界对古代夜禁的个别时期、地域与城市的夜生活与夜晚经济活动有所研究,在研究蒙元牌符时涉及到夜行牌与夜巡牌时常提及夜禁。
通过蒙元时期城市夜禁法律规定、执法情况以及主要特征,以及夜晚公共空间活动与消费,以期为当代城市夜生活与文化提供些许借鉴。
一、夜禁规定
元朝关于夜禁的规定见诸《元典章》《至正条格》《元史》等,较唐朝和辽宋金诸政权更为详细。
《元典章》“夜禁”的规定涉及执行夜禁人员、时间段和对犯夜者的惩罚办法等内容:
“中统五年八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随州府驿路,设置巡马及马、步弓手,(验民户多少,定立额数。)除本管头目外,其本处长官,兼充提控官。
其夜禁之法如下;
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不在此限。)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每)笞一下,准赎至元宝钞一贯。钦此。”
《元史》之《禁令》内容较详,与前者所记可互为补充;
诸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违者笞二十七,有官者听赎。
其公务急速,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诸有司晓钟未动,寺观辄鸣钟者,禁之。
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后,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其集众祠祷者,禁之。诸犯夜拒捕,斮伤徼巡者,杖一百七。
简要言之,元朝夜禁时间为一更三点至五更三点,若有紧急公务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受此限制。
夜禁期间,寺观不准鸣钟,禁止宗教集会。犯夜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可纳钞赎罪,以代替其应承受的刑罚。犯夜拒捕者,杖一百零七下。
除夜禁之外,元朝其他法律也管制各种夜晚聚众活动,如不准“诸假托神灵,夜聚明散”,这与前朝后代做法大体相同。
不准在夜禁期间进行各类私人宴会,因人民婚嫁“或夜宴动作肴馔三二十道,通宵不散”,自至元七年太原路开始执行《禁夜筵宴例》,“今后嫁娶,只就白日至禁钟已前筵会”。
“据其余筵会亦同此例”,严格规定私人宴会时间与规格,这似乎是元朝所独有。
元朝法律以诏制、条格、断例等形式呈现,这意味着此项禁令不局限在太原路。
尽管夜禁中有“诸有司晓钟未动,寺观辄鸣钟者,禁之”等内容,也许是基于元朝对佛教等高度尊崇与护卫的原因,对佛寺夜禁要求不是十分严格。
杭州夜禁期间“钟动市声绝,夜禁严鞭笞。独许浮屠氏,铙呗恣”。个别地方官府甚至借地方寺院之钟履行报时之责,当地夜禁便以寺院钟声为信号。
“凡寺之甲郡县者有钟焉,而有司因之。甲夜扣之一百有八,人皆闭户休息,行于路者为犯夜,有禁。昧爽以前复扣之一百有八,先行者为犯早,亦有禁”。
可见元朝对违反夜禁者,有“犯夜”与“犯早”之区别。
元朝也遵循遇有因公、因私紧急情况,给予变通的原则,“其公务急速,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但当事人需持有相关凭证,经核验身份等后放行。
因此,元朝对夜遇紧急事情,放行凭证与核实办法等也有规定。天历二年(1329)皇帝手诏申严夜启门禁之事;
“大都、上都守把城门围宿军官军人每、八剌哈赤每根底,自今已始,夜遇紧急事情,开门出入,差官将带夜行象牙圆牌、织字圣旨,门围官员详验端实,方许开门出。
虽有夜行象牙圆牌,如无织字圣旨,不以是何官员人等,并不许辄开城门,纵令出入。违之,处死。”
对擅自开启、出入城门者,前朝轻者徒、流,重者处绞的处罚,此时一律科以死刑。通行于唐宋的墨勅、鱼符的通行凭证,被织字圣旨、象牙圆牌(上文提到元初一度用白油木牌)所代替。
元朝后期还颁行了一种铜质的夜行牌,现藏于扬州博物馆的夜行牌即是一证。该夜行牌上端铸有双面叶蒂纹饰,纹饰上有圆穿。
牌高17cm,宽14cm,一面有波斯文和八思巴文各一行,另一面为汉字,右侧为“公务急速”,中间为“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左侧两行,一行为“持此夜行”,最左侧为“玄子拾号”。
夜晚或夜禁期间禁止点灯与燃火,便是火禁。
唐宋有执行火禁记录,“唐火禁严甚,罪抵死”;北宋京城一度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分别从量刑与禁火时间上做出了严苛的规定,执法范围涉及私人生活空间。
元朝明确执行火禁的地域是原南宋辖区。元朝火禁记载多为官方公文,且比较详细,更多地指向禁止城市居民生活照明。
元朝政府多次重申火禁之事,至元十四年(1277)降旨条列原南宋辖区施行诸项措施即有:“守土官司火禁不严,以致疏失者纠察,仍须常切申明火禁。”
至元十七(1280)年行中书省再次收到圣旨:“新附城子里火烛在意者,钦此。
”火禁不限于夜禁期间,而是入夜不久便实施,约在至元十二年(1275)以后不久,新安胡炳文(1250—1333)曾谈及,“夜漏下未二、三刻,胥徒叫嚣禁灯,戢行甚严,予不复课夜读”。
对违反火禁引发火灾者追究法律责任,“但犯于市曹,枷项号令三日,断决四十七下。延胤人家少者七十七下,多者一百七下。烧讫系官廨舍钱粮及致伤人命者,别议施行”。
火禁似乎是限于城市的禁令,时人列举杭州不宜居,出城好处有“第五无火惊,第六无灯禁”。
同期也有宽驰火禁的个例,似为战争状态下,对严酷控制的暂时调整。至元十二年(1275)四月,元军谕降江陵后,“政无纲纪,士卒纵横,剽夺商贩,城门昼闭,灯火禁严,民心惊疑,生意萧索”。
五月,新任长官到任后,除严肃军纪外,随即放开当地火禁。除消防安全考虑外,在新统治区执行火禁,同收缴民间武器、禁学习枪棒、禁聚众作会与赛社一样,要在防范民众反抗,“江南初定之时,为恐人心未定,因此防禁”。
随着归附日久年深,且火禁所害不浅,二十九年(1292)闰六月原南宋辖区严苛的火禁被解除。
但废止的是除夜禁时间段之外的火禁,即在夜禁之前,允许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后,允许人家点灯读书、工作。
元宵节驰夜禁。元宵节驰禁是唐朝以后官方通行的做法。唐玄宗时,灯节从十四日起至十六日,连续三天不夜禁。宋太祖时,追加十七、十八两夜,共五夜。
宋理宗时,追加十三日,共六夜。明初,从初八到十七日,为十夜。
与之相较,元朝仅十五、十六两夜,“绣衣玉节驻江城,放得元宵两夜晴。陆地金莲方滟滟,一天明月故盈盈。逻兵酣卧忘钟韵,游子欢呼趁鼓声。”
二、执法状况
元朝较长时期奉行夜禁,夜禁深入人心。
元朝也有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执法,夜巡时需要佩戴夜巡牌,有领班,也有提铃喝号人,巡铺是拘留犯夜者的场所。犯夜虽不属死罪,但存在执法致死等事件。
至迟自定都大都即有夜禁,至灭国前夕仍施行夜禁。中统元年,在燕京立行中书省。当时城内“夜禁甚严,虑公干有碍”,忽必烈“令有司置夜行白油木牌,虽官府、贵近非此不敢辄出。
往时一切无赖等人侵暴不法之事,尽行敛息”。(卷八十《中堂事记上》)五年(1264)的圣旨显示州、府、驿、路均实施夜禁。
《元典章》汇编元朝前中期法令,收录下限为至治二年(1322),而《至正条格》收录下限为至正四年(1344),这两部法典均载有夜禁等相关内容。
至元末,时人称“纵是金吾严禁夜,也须容我更迟回”,可判断出元末仍施行夜禁。
夜禁为官员与民众重视与熟知。元世祖朝官员胡祇遹所撰《县政要式》称:“不能使民不为非,故有警夜、巡捕之禁”;
《吏治杂条》中既有“更漏分明,依时夜巡如法”一条,均证明早在元初执行夜禁已是地方日常行政要务之一。
在《吏学指南》《居家必用事类全集》禁制类收录“钟禁”条目,可知掌握相关禁令信息已经成为当时人从政与日常生活所必备的常识。
录事司负责城市治安,由所在城市行政长官兼充提控官,依据所在地民户多寡,设置相应数量的巡马及马、步弓手负责具体执行,“盖为录事司人烟凑集去处,遇夜必须司官亲行巡防”。
在有军队镇守的地方,则“令管民官遇夜将巡弓兵,与管军官头目一同巡禁”。夜巡需夜巡牌作为凭证。
流传至今至少有两枚元朝夜巡牌,均为铜质,圆形,大小差异不大,所刻文字与纹饰不同。
两枚夜巡牌刻有多种文字,如畏兀体蒙古文、藏文、八思巴字、察合台文、波斯文和汉文等,显见在蒙元所辖广大区域均实施夜巡。
它们分别编号为“天字拾二号”、“地字五十号”,标识有“关伪防奸,不许借带,违者治罪”,“持此夜巡”等信息。
《白兔记》所云“老爷有铜牌花号为准,叫你更次提铃喝号”中的“铜牌花号”大约是其俗称。法律规定不允许巡夜人员随便替换,《至正条格》卷第三《致死军人》便是作为断案参照的判例。
针对管辖权存有异议的犯夜案件,规定管军官会同管民官一道断罪,“各处万户府,往往将巡捉到禁钟之后犯夜百姓,管军官不曾约会管民官,一面断罪”,故降圣旨要求;
“省府除已付各处万户府,今后若有犯夜,钦依约会,一同依例断罪外”,“军民其间里,有归断的勾当呵,管民官与管军官一处听了断者”。
《水浒传》所说“六街三市但闻喝号提铃,万户千家各自关门闭户。对青灯学子攻经史,秉画烛佳人上绣床”,当是有夜禁、无火禁城市场景的再现。
都城等大城市巡夜人员多,且巡逻频繁,“有三四十人一队的巡逻队在街头不停地巡逻,查看是否有人在宵禁时间,即第三次钟声之后。
在此期间,他们遇到的任何外出者,他们都立刻将其拘留,待天明后将其交给专门的官员审理。”
《白兔记》有巡更人喝号提铃巡夜情形,“打一更鼓儿冬冬冬,一棒锣声当当当。将军马上醉醺醺,跃马扬鞭齐和声。”
火禁具体执法情形为,“一部分守卫沿街巡逻,查看是否有人在宵禁熄灯的时间里,还点着灯火。
如果发现有人违反禁令,他们就在这户人家的门上作一个记号,第二天清晨,把这家的主人带到衙门里审讯。如果事主不能为他的违禁行为给出正当的理由,就要受到处罚”。
执法混乱且枉法。长官或上级恃权妄为,难以服众,以致打架与私刑等时有发生。
皇庆二年(1313),因不满达鲁花赤揑古伯调换巡夜排班,巡夜的万载县县尉和元等人“将揑古伯拖扯下马,捽脱须髯,殴打带伤”。
后至元三年(1337),因拒不执行代替百户田思忠夜巡的私自安排,军人刘德被江西永安翼千户刘昱喝令祗候刘青捆打致死。
《白兔记》也见乱派差使:“今晚巡更,该你巡夜。一更是我,二更是他。三更、四更、五更都是你。”
科刑不按条例,时有犯夜者被凌虐致死,“如果被证明是他一时疏忽,则要按情节轻重处以笞刑,但是这种刑罚有时也会致人死命”,体现出实际执法时科刑偏重。
《玉清庵送错鸳鸯被》也有巡更卒为讨赏金,乱扣罪名,将刘员外捉到巡铺,整整吊了一夜的情节。
三、夜禁特征及评价
以上是对元朝夜禁与驰禁,执法情形的大致梳理。在严厉的夜禁政策下,元朝城市的夜禁既具有帝制时代共性,也有自身个性。
夜禁政策执行时间长和夜禁时间长,夜禁规定对犯夜者的惩处力度较前代重。
与一般朝代初期严厉、中后期宽缓相较,元朝是古代少有的统治期间持续执行夜禁的特例政权,至迟自定都大都即有夜禁,至灭国前夕仍施行夜禁,为官方与民间所熟知与忌惮。
元朝时每日夜禁时间段较长且固定。《司马法》注释《周礼》称:“昏鼓四通为大鼜,夜半三通为晨戒,旦明五通为发昫。”
南朝梁规定,夜漏上水一刻,击漏鼓,闭宫殿门。五更三筹,正牙门击鼓,诸街递击小鼓。至唐德宗时,根据冬夏时令差异,微调夜禁起止时间。
宋朝夜禁时间短,公众夜间活动时间比唐朝至少延长一更。自元朝始至清朝,夜禁时间固定为一更三点至五更三点,其夜禁时间比宋朝长得多。
古代犯夜惩处有刖足、棒杀、笞刑等方式,唐朝之后均为笞刑,元朝亦然,但规定的惩罚力度较之唐宋要重,较之明清要轻。
唐时,无辜犯夜者,笞二十。宋朝虽照搬唐律,但管控最松散,至有巡夜人须护送犯夜官员回家惯例。元朝视犯夜者身份不同,惩处力度不同。
对民众比前朝略重,由二十下增至二十七下;官员仅为七下,且可以纳钞赎罪。明清惩处力度比元朝重,虽没有因身份而异的规定,但有因城市等级与夜晚时段不同而异的规定。
即京城犯夜者,笞三十;深夜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执行。
元朝明确规定对拒捕者严惩,即杖刑一百零七下,这是唐宋明清所无。在执法中,元朝有犯夜者和巡夜者被凌虐致死案例。
夜禁对城市夜间公众生活的负作用严重。
晚唐至两宋,城市突破坊市,代之以街市,城市公共空间规模与开放度不断变大,尤其是夜市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分布于大中城市与城镇,使人们摆脱空间与时间约束的自由活动显著增加。
但元朝都城等地除元宵节暂弛夜禁两夜外,各地夜间公共活动受夜禁政策的影响严重。
除元宵节全民参与外,城市居民夜生活均受到夜禁的严格管制,元朝城市的夜晚消费、夜市、商业性休闲等经济要素与形态,在夜禁政策压抑下曲折发展。
尤其在原南宋辖区,元朝曾施行严苛的夜禁与火禁,这项民族压迫政策在元世祖末期才撤销。
该禁令一度带来诸多不便,城市夜晚公众活动寂寥,对夜市等打击甚大,且埋下火灾隐患,“严城夜禁故如鬼”,“灯火元宵近,无复遨头夜市穿”,“禁火,则小民屋狭,夜作点灯,必遮藏隐蔽而为之,是以数致火患”。
但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商品经济的无孔不入、人性欲望需求,以及前代城市夜晚生活方式等的深刻影响,即使统治者实行严厉夜禁,元朝中后期城市夜晚公共空间的经济活动依然活跃。
这在“商人嗜利莫不散,酒楼歌馆相喧开”,“市桥得月喧箫鼔”,“城闉南有市,灯火夜眠迟”,“市声初息水声闻,月照虹桥夜未分”等吟诵中有所反映。
合法活动之外,也存在着非法贩酒等犯罪活动。元朝管制盐、酒、茶等生产与销售,私自贩酒会受到严厉打击,但仍有趁黑夜铤而走险者;
“济南路捉获犯界酒人孙福于大槐树赵胡处买酒四瓶,前来四关赏讫,又于赵胡处买到酒八瓶,夤夜入城货卖”。
夜禁使得城市秩序处于可控范围,公共空间活动则是静谧夜海里的波澜,两者此消彼长,共生共存。
前者不仅体现着对昼作夜息规律的遵循,更是统治者为维护秩序与安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后者既体现出城市顽强的消费与寄生等属性,也体现着事物静者静动,动不舍静的运行规律。
夜色里城市公共空间中的放纵与犯罪滋长蔓延,或明或暗,对之采取视而不见的回避,掩耳盗铃式放任自流,或神经质般的警惕防范,均会适得其反,弊端丛出。
这似乎不仅仅是元朝,也是古代社会较为常态的存在。自古至今,人类历史也是社会活动昼夜差别变小,经济等活动不断向夜晚延伸的过程。
现代文明会遭遇更为严重的状况与问题,知古鉴今,人们理应有足够的正视与解决问题的包容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