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布楚条约》是清朝与沙俄于1689年签订的一项重要协议。条约的签署者分别是清朝的康熙帝与沙俄的彼得一世。这项条约规定了中俄两国的东部边界,并正式确认了黑龙江流域及乌苏里江流域,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为中国领土,确保了中国对该地区的主权。
《布连斯奇条约》也是清朝与沙俄于1689年签订的另一项协议,签署双方为雍正帝与沙俄的叶卡捷琳娜一世。这一条约主要涉及中俄之间的中段边界问题,现今的边界大部分已成为俄罗斯与外蒙古的界限,同时也明确了蒙古地区仍然属于中国的管辖范围。 《瑷珲条约》是在1858年签订的,签订双方为清朝的咸丰帝与沙俄的亚历山大二世。根据条约内容,清朝将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相当于约四个河南省的面积)割让给沙俄。乌苏里江以东的领土则变为中俄共管,后来这些土地被俄罗斯完全吞并。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当时并未批准该条约,表明其强烈反对。 《中俄北京条约》是清朝与沙俄于1860年签订的协议。签署方为咸丰帝与沙俄的亚历山大二世。条约迫使清政府承认《瑷珲条约》的合法性,并通过这项协议,清朝还割让了黑龙江省乌苏里江以东,包括库页岛和海参崴在内的约40万平方公里领土。《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科布多界约》、《乌里雅苏台界约》和《塔尔巴哈台界约》这四个条约,主要涉及清朝与沙俄之间的西北边界划分。这些条约的签订时间较为接近,分别是在1864年、1869年、1869年和1870年,签署者为同治帝与沙俄的亚历山大二世。这些协议规定了沙俄对中国西北部的领土进行划分,包括巴勒喀什池(巴尔喀什湖)以东及以南的区域,以及斋桑淖尔南北的44万平方公里土地。 《中俄伊犁条约》及其后续的《伊犁界约》、《喀什噶尔界约》、《科塔界约》、《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和《中俄续勘喀什噶尔界约》是清朝与沙俄在1881年到1884年间签订的一系列边界条约。签署者为光绪帝与沙俄的亚历山大二世、亚历山大三世。这些条约迫使清政府割让了塔城东北、伊犁、喀什噶尔以西的约7万多平方公里领土。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在1945年由中华民国与苏联签订的条约,签署双方为蒋介石与斯大林。根据协议,苏联同意为蒋政府提供支持,而中华民国则承认外蒙古的独立。1946年1月5日,民国政府正式对外宣告承认外蒙古独立,从此外蒙古的156万平方公里土地被从中国分割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