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三年六月癸亥,明太祖朱元璋正式确立了明朝开国功臣的爵位制度。这些爵位分为五个等级:正一品国公、郡公,正从一品郡侯,正从二品郡伯,正从三品县伯,正从四品县子,正从五品县男。然而,在洪武三年十一月的大规模封爵时,仅有国公(六位)、侯(二十八位)、伯(两位)这三种等级的爵位被授予功臣,并没有出现郡公、郡侯、郡伯、县子、县男这些爵位。这些未被实际授予的爵位为何没有出现,历来成为学术争论的焦点。史书《明史》和《明会典》仅用国初爵位五等,而子男后革简单带过,这一表述至今未能完全解释明初爵位制度的完整背景。
明初爵位制度的设立受到元朝影响深远。根据《明史》记载:洪武之三年始进公侯,位一品上而罢子男。这意味着,明初的爵位制度参考了元朝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特别是当时的爵位设计并没有完全摒弃元朝的旧制,而是依照元制逐步修改。 元朝的军制复杂且混乱,尤其是在品级与称谓上。明朝建立后,军制与称谓大体保持了元制的框架,但也进行了一些改动。元代的枢密院、宣慰使司和各道的万户府等机构都在明朝初期有所继承,至洪武十三年,这些制度逐渐被明朝所调整。 元朝的品级和爵位可以追溯到《元史》中的记载,爵位分为八等,分别为:王(正一品)、郡王(从一品)、国公(正二品)、郡公(从二品)、郡侯(正三品及从三品)、郡伯(正四品及从四品)、县子(正五品)和县男(从五品)。明朝初期,许多爵位和军职设置都受到元代体系的影响,且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 明初,朱元璋并未立即授予所有爵位,而是将亲王和郡王的爵位归为宗室爵位,区别于功臣的爵位。同时,仿照唐宋的制度,在亲王和郡王下设立了嗣王制度,并将公侯伯子男作为功臣爵位。这样一来,宗室爵位和功臣爵位便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分。 朱元璋最初设立爵位时,有可能是想将功臣的爵位与宗室爵位相对应。具体来说,他将原本的亲王爵位对应为国公,将郡王爵位对应为郡公,将郡侯、郡伯等爵位做了相应调整。这样一来,明朝在制定爵位时,实际上对元制进行了较大修改,并且通过细化爵位体系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通过参考元代爵位制度,可以推测朱元璋设计的功臣爵位制度是建立在对元朝旧制的继承基础上的。实际上,国公与郡公、郡侯等爵位之间的差异,是明朝为了合理划分宗室和功臣的爵位而进行的调整。爵位的划分不仅要考虑权力的传递,还要为避免滥封而设立了更加细化的制度。 特别是由于明初的社会结构和战功的不同,朱元璋在爵位授予方面表现出了较大的谨慎。那些因战功立下赫赫战功的将领,他们的爵位大多符合战功和品级的对等标准。而普通的军官,特别是低层指挥官,则不会被直接授予高级爵位,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如世袭等,来体现他们的功勋。 在洪武三年十一月的大封功臣过程中,只有国公、侯和伯这三类爵位被授予,郡公、郡侯、郡伯、县子、县男等爵位都没有被授予功臣。其原因在于,虽然朱元璋已经设定了多种爵位,但实际授封过程中,这些高品级的爵位大多被保留为追赠爵位,而非直接授予。 从这个封爵过程来看,洪武三年的爵位授予和朱元璋最初设定的爵位制度是不同的。前者只授予了少数几个品级的爵位,而后者则包含了更复杂的爵位体系。在洪武四年,追赠大将戴德为谯郡伯,进一步加深了对这些爵位的理解。 最终,明朝初期形成了两套不同的爵位系统:一套是实际授封的爵位,专门针对生者的功臣,另一套则是追赠的爵位,主要用于追封已故的功臣。通过这样的爵位系统,朱元璋希望既能奖励功臣,又能避免爵位的滥封问题。在爵位体系中,国公、侯、公爵等荣誉性较强的爵位大多是实际授予的,而其他如郡公、郡侯、郡伯等则主要是作为追封,以表彰那些已经牺牲的开国功臣。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明朝的爵位制度最终形成了实际授封和追封两个层次。这不仅满足了朱元璋对功臣的奖励,也确保了整个系统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