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960年2月4日―1279年3月19日)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独具特色的封建王朝,它根据首都与疆域的变化,可分为北宋与南宋,合称两宋。在历史的长河中,宋朝屹立了整整319年,留下了丰富的文化与制度遗产。
许多历史学家如邓广铭和漆侠都认为,宋朝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最为繁盛的时代之一。在文化上,唐宋八大家中有六位出自宋代,显示出文人精神的极盛。宋代儒学复兴,社会上尊师重道之风盛行,科学技术得以发展,四大发明也在此时期得到了显著改良。政治上,皇帝与言官在朝堂之上共商国事,政治风气清明,没有严重的宦官干政,也少有地方割据,兵变与民变的次数和规模在整个中国历史中都显得相对温和。本文将从多个社会主体的视角,探讨宋朝对贫民日常生活中的救济措施。 宋朝社会经济在这一时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原本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被逐渐放开,取而代之的是土地自由市场,封建地主与农民之间原有的农庄依附关系被租佃制替代。国家允许人民在管辖范围内自由流动,商人的地位得到显著提升,商业繁荣前所未有。 然而,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盛,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也随之拉大,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逐渐形成。他们既隐匿在乡村,也流浪于城市街头,成为宋代统治者必须正视的社会难题。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稳定政局、改善民生,建立一个涵盖贫困人口生老病死的国家救济体系显得尤为迫切。 事实上,国家福利制度在中国出现的历史非常悠久,可追溯到西周时期,但在宋代之前,大多为临时性救济,偏重赈灾和应急,缺乏制度化管理。而宋朝则开创了全新的制度模式,建立了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涵盖了每一个生命阶段的救助措施。 宋朝对儿童的福利制度体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其救助机制以生老病死为序,首先关注生。这类福利可分为预防性救济与补救性救济两种。预防性救济主要针对贫困家庭孕妇,为她们提供基本生活补贴,以避免因经济拮据而发生溺婴或弃婴的悲剧。补救性救济则由国家通过财政支出设立福利机构,收养、赈济弃婴和孤儿。北宋时期,福田院负责汴梁的贫困幼儿救济,而广惠仓则分担各地州县贫困儿童的赈济任务。自哲宗时期起,国家在全国实施居养法,设立居养院,收养无法生存的贫民及被遗弃的婴幼儿。对于年幼的婴儿,居养院会雇佣乳母进行喂养;年长儿童则被安排入小学读书,以获得基础教育和生活保障。这种制度不仅保障了儿童的生存,也让他们有机会接受教育,体现了宋代社会对未来的投资与关怀。 宋朝对老人的救济同样细致入微。养老机构包括专门的安老坊、安怀坊、安济院等,同时综合性福利机构如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也会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和贫困人口。宋律规定,年满六十岁的老人可进入政府福利机构养老,每人每天可领取一升米和十文钱补助;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有额外津贴,九十岁以上则每日还有酱菜钱二十文,并根据季节发放布衣或棉衣。 对贫苦病人的救济也颇具特色。专门收养与治疗孤苦病人的机构为安济坊,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福利医院之一。考虑到商业发达、人口流动频繁,旅途中病死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又设立安乐庐专门收治患病旅客。旅店若发现旅人患病,不得驱赶,而应请大夫诊治,所需医药费用由政府报销,体现了对生命的高度关注。 流浪乞丐的救助同样令人印象深刻。《清明上河图》中城门外的三位乞丐——残疾人、孩童与老妇——生动呈现了城市贫困群体的现实。由于经济繁荣与人口流动加剧,城市中流浪乞丐数量众多并不令人意外。北宋的法律规定,福利机构有义务在寒冬收养、赈济这些乞丐,以避免他们冻死街头。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颁布惠养乞丐法,明确救助范围,包括所有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次年开始实行,并在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进一步颁行居养法,对收养范围作出细化规定。 惠养乞丐法与居养法形成了完整的冬季救济体系:前者通过财政拨款直接给予乞丐米钱;后者由福利机构收留无家可归者。一般从农历十一月初开始救济,持续至翌年二月底,最晚在三月底结束。但若遇异常寒冷、新粮未熟或救助对象尚病未愈,救济期可适度延长,显示了制度的灵活性与人性化考量。 在宋朝的福利救助体系中,无论是对妇女儿童的抚育,还是对老弱病残的关怀,亦或对流浪乞讨者的安置,都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底层民众的关注与责任感。这不仅反映了宋代商业的繁荣,也折射出社会风气的和谐与互信,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制度经验与人文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