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清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附近地区发生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地震,震级估计为8级。震中裂度为Ⅺ度,破坏面积纵长500公里,北京城内故宫破坏严重。《乾隆三河县志》中记载了河北省三河县知县任塾所著对当时地震惨烈情况的描述:
七月二十八日巳时,余公事毕,退西斋假寐。若有人从梦中推醒者。视门方扃,室内阒无人。正惝恍间,忽地底如鸣大炮,继以千百石炮,又四远有声,俨数十万军马飒沓而至。次日人报县境较低于旧时,往勘之。西行三十余里及柳河屯,则地脉中断,落二尺许。渐西北至东务里,则东南界落五尺许。又北至潘各庄,则正南界落一丈许。
由此可见,康熙十八年的这场地震造成了大规模的地面形变,其地震规模可想而知。尤其,此次地震就发生在人口居住密集的京城附近地区,对人员、财产的伤害更是无法想象。
在社会制度和生产力并不先进的封建社会,虽然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维护并没有清醒、透彻的认识,但封建社会对灾害之后的社会救助早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在社会救助方面的成就和高度几乎能够代表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
01中国历史上的灾难记录和社会救助体系的逐步形成中国是世界上灾害记录最系统的国家,尤其对于地震灾害,历史文献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最早的一部国别体著作《国语》中对于周朝周幽王时期的地震灾害记录:
周幽王二年,泾、渭、洛三川皆震,造成山崩堰塞河流。
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汉史》,甚至专门有了记载历朝历代灾害的《五行志》,在此书中,不光记载了西汉时期的大地震情况,还首次将中央政府做出的社会救助情况进行了描述:
本始四年四月壬寅突发地震,波及河南以东四十九郡、北海、琅邪;灾坏祖宗庙、城郭,杀千余人,或山摧水出。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
而在北宋时期四大部书之一《册府元龟》中的记载能够看出,自西汉时期开始,封建统治阶层对于灾后的救助免税政策,基本上成为了定制:1、西汉甘露二年二月戊午陇西郡强震,“坏败豲道县城郭、宫寺及民室,压杀人众。山摧地裂,水泉涌出”;对策是“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无出租赋”。2、东汉建武二十三年九月强震,震中在南阳;对策是:“令南阳勿较今年田租、刍稿,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大破坏者,勿收责。吏人死亡,或在坏垣毁屋之下,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以现钱谷取佣,而寻求之”。3、东汉永建三年正月丙子“汉阳地陷裂”对策是:顺帝乙未下诏:“勿收汉阳今年田租口赋”。
而根据《续文献通考》记载,能够看出南宋金大安元年,中央政府对于灾难后的社会救助已经在原先的“灾后免税”制度上逐步完善、更新,升级为中央政府派发救助金的制度:
有声自西北来,戊戌夜又震,往复震动,浮山县尤剧。城厢民居,圮者十七八九,死者凡二三千人;对策是:下令人户三人死者,免租税二年;二人及伤者,免一年;平民死者,给葬钱五千;伤者三千。
清朝虽然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封建政权,但清朝自入关以后,在治国政策、政治制度乃至社会、人口管理制度上基本沿用前明王朝的成熟制度或者历史严格流传下来的成例。所以,在社会救助制度方面,清朝时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成熟的制度体系。清朝中央政府对于灾后民众的救助不再仅限于“免税”、“补偿金”等约定俗成的救助办法上,而是更为先进、更为人性的,从法律层面约束的社会救助体系。
02康熙十八年,京师大地震以后的社会救助《钦定大清会典·卷一十二》规定:
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由此可见,清朝时期,在法律层面就已经对中央政府乃至地方官府在灾后社会救助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社会救助方面包括:
1、灾害的提前预防——粮食储备
备灾备荒,也就是建立对灾害的预防体系,其主要体现在劝农勤耕,兴修水利,积谷而防饥等方面。清朝时期对于“备荒”非常重视,在各个方面予以鼓励和强制要求,制度之先进、科学对现在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其具体措施如下:
1.1、对勤耕务本的耕农,予以适当奖励;规定州县按时选拔优秀耕农代表,予以八品顶戴的厚赏;
1.2、农忙时节、严格控制诉讼审理甚至杜绝民间案件的审理,以便耕农全身心的投入到农忙活动中;
1.3、对于各地出现的荒地,以出借耕牛等具体鼓励措施,鼓励耕农垦荒,并且垦荒土地归垦荒人永远所有;
1.4、对于民间耕农修筑的田间灌溉等具体设施,如果出现刻意损害者,按照具体律法严加处理;
1.5、田间地头,严禁终止与农作物无关的经济作物,例如烟草等;
1.6、对于官军纵马损害农作物的行为,不但要照价赔偿,还要处以严厉惩处;
1.7、各地州县严格控制酿酒用粮,以减少对粮食的浪费;
1.8、妨碍水道修建或者在水道经过之处垦荒者,严惩。
2、灾害的提前预防——预防和消除虫害对农作物的影响清朝时期,为了预防灾害过后的饥荒,清朝政府在保护农作物、增加粮食储备方面也对预防和消除虫害方面做出过严格规定。根据《中华文史网》——《荒政》一文中,就详细记载了清代对于虫害的预防及消除制度:
为防止虫害成灾,凡各省濒临湖河之低洼地方,令该管官于每年二、三月预防虫蝻化生,一有萌动,即多拨兵夫扑捕,或掘地取卵,或在水涸草枯时纵火焚烧,并移文邻封协捕;如果延误扑捕而使蝗虫长翅飞腾,必须根查生蝗处所官员,治以捕蝗不力之罪。山中出蛟,每为水患,而蛟卵入地之处,冬不积雪,亦令所在留心挖除。
3、其余十项才是灾害过后,清朝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具体做法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京师发生大地震,“庚申巳时,地动有声,从东方艮方起”。片刻之间“飞沙扬尘,黑气瘴空,不见天日。人如坐波浪中,莫不倾跌。未几,四野声如霹雳,鸟兽惊窜”。由此可见,这场有史以来,京城附近地区的最大地震非常严重。这场地震的发生时间处于清朝已经具有一定经济资本积累,开始进入清王朝繁荣时期的康熙年间,但好在经过顺治朝和康熙朝前期的稳步发展和赋税积累,当时的清政府已经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对于清朝社会救助制度和体系的现实意义实现已经具备了相应条件。所以,康熙十八年地震以后的清政府社会救助活动足以代表清朝救助体系的较高水平。
灾后救助第一步:详加调查地震损伤情况《清实录·圣祖实录》记载,康熙皇帝在地震发生后,除了清朝帝王常规的用“罪己诏”形式自责外,还立马诏令职能部门开展救助和应对措施:
谕大学士等:地震倾倒民居,朕心悯念。至于穷苦兵丁,出征在外,房屋毁坏,妻子露处,无力修葺,更堪悯恻。可敕该部,行令八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亲行详察,毋致遗漏。地震示警,灾及军民。朕高居御物,勤恤民隐。遇兹变异,恻怛弥殷。其摧塌房屋压伤人口,惟恐五城御史不能逐户细察,止凭司坊官员总甲人等开报,未尽详确,不得均沾实惠。应分遣不在五城满汉御史,详加稽察,著都察院遵行。
由此可见,康熙皇帝乃至清朝政府在地震在后过后的第一步救助措施便是第一时间详细调查居民房屋损坏程度和损害数量,并对灾害中的死伤人数详加调查,记录建档,以备随后的救助顺治、准确的施行。
对于基层居民而言,修建房屋,能有个安身立命之所才是根本所在,这对于安抚灾难后的民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康熙十八年,距离清朝入关才刚刚36年,清朝在中原地区的皇权统治尚未稳固,民众对于清朝的救助措施更加的不熟悉,加上当时中原地区抗清反清情绪尚未平息,所以此时的难民暴乱极容易发生。所以出于皇权统治的考虑,灾难过后的难民是历朝历代暴乱、造反的主要组成人员,康熙皇帝的第一步措施便从根本上杜绝了民众暴乱的可能。
另外,康熙皇帝在诏令中专门指出了对“出征在外的穷苦兵丁”的格外关照,这一点除了康熙十八年正处于“三藩之乱”的关键时刻,朝廷需要用此办法来消除前线官兵的后顾之忧,以促使他们能更好的为朝廷卖命效力。更重要的,在当时满洲八旗全民皆兵的特殊时期,京城福晋地区所居住的民众基本都是满洲八旗旗人,康熙皇帝诏令的背后乃是对满洲旗人的特殊关照。由此可见,在封建专制制度的特殊环境下,清朝中央政府对于灾难后民众的救助仍然具有鲜明的登基观念和皇权统治优势在内。虽然如此,康熙皇帝在地震过后第一时间进行“罪己”和发布诏令严格落实房屋受损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的具体措施,仍然值得推崇的肯定。
灾后救助第二步:严格要求相关官员的认真、负责态度
另外,在康熙皇帝发布调查灾害损害情况的同时,还对相关负责官员严旨要求认真、负责:
谕吏部等衙门:自古帝王,抚御万方,兢兢业业,勤求治理,必欲阴阳顺序,和气迎庥。或遇灾异示警,务省愆思过,实修人事,挽回天心。兹者地震之变,谴告非常,反覆思维,深切悚惕。若依然虚饰,如前所行奸恶,巧为掩饰,不加省改,或事情发觉,或经朕访出,虽欲宽免,国法具在,决不贷宥。其即传谕诸臣,咸使知之。
康熙皇帝作为当时清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以谕旨的形式对负责调查灾害情况的官员进行严格要求,真正体现了康熙皇帝“贤明”的美德,更体现了清朝政府对于民众生活的高度负责。同时,康熙皇帝还借由地震灾害,敲打和警醒朝中官员的为官、从政之道,要求官员们“兢兢业业,勤求治理”,用天灾警示人事不修的理论,进一步规范官风、吏治。
灾后救助第三步:具体的救助措施,逐一实现
1、先是封建社会的传统习惯,灾难过后,“以地震,遣官告祭天坛。”
2、按照历史成例,对地震所行之处的“山东莒州、蒙阴等六州县,本年分旱灾额赋有差。”
3、完成常规灾后措施以后,康熙皇帝要求“四品官员以下,见食半俸,此一次,仍行全给。其护军拨什库,披甲当差人役钱粮,著即支与两月,令其修理。”初步实现官员即当差人等以“政府救助”的形式帮助其房屋重建的办法。
4、最后一步便是清朝政府人性化的灾后处理:对于地震所行地区,被压人口,无人收瘗,殊为可悯。户部工部会同,将旗下及民人房屋,并各寺庙内,有见被压埋者,作何察明数目,速议以闻。部议,遣司官四员,前往验视。上令动支帑银带去。有主收殓者,即给银两。无主收殓者,著所遣司官,同地方官,设处埋瘗。
在这一步救助措施中,康熙皇帝用致祭天坛,减免灾民税务,给与官员即部队人员经济支持和由政府出面联合寺庙协助灾民收敛亲友邻里的尸骨统一处理,避免瘟疫发生的具体措施,来进一步减弱地震灾害带给民众的损害乃至认真考虑之“震后瘟疫”情况的妥善处理,无不体现了清朝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先进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灾后救助第四步:呼吁民众互救和征服救助金的发放
此次地震灾害过后的先进性还在于“根据具体受灾情况,进行分等级、分类别的区别救助”,其主要区别办法主要体现在征服救助金的发放情况和地方税赋豁免情况:
初六日萨少农到县散贩城南穷民五百二十九户,十六日户部主事沙世到县散贩乡村穷民九百四十一户,户各白金一两。八月初九日,上谕通州、三河等处重灾地方,分别豁免钱粮具奏。最重者应将本年地丁钱粮尽行镯免,次者应免十分之三,又次者应免十分之二。具疏题奏,奉旨依议,三河地丁应得全镯。
另外,鉴于初次地震的损伤严重程度和遍及范围广大等具体因数,康熙皇帝还亲自下令鼓励民众之间进行“互助互救”。乾隆朝时期编纂的《地震记》中,记载了当时灾民互救的具体鼓励措施:两邻十家户,有互相存恤之义,可协助修理,有关官员对自愿救济受灾穷人的义绅给予适当的奖励。其好义大户,能平粜二百石以上者,给札官带;平粜六百石以上者,题请叙用。
康熙皇帝不但从国家层面对民众发出互助互救的积极号召,还用物资及官职的奖赏办法,调动地方士绅参与救灾的积极性,进一步减少了地震对于民众的损害和加快了灾后民众的迅速恢复。
从康熙十八年,京城附近地区的大地震灾后救助情况来看,在清朝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科学、人性化的社会救助体系,而且在灾前预防、粮食储备、保护粮食产量等方面甚至有了法律层面的严格规定和约束。康熙朝系统完善的救助体系堪称封建社会对灾后民众救助的典范,为后世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乾隆三河县志》、《国语》、《汉史·五行志》、《册府元龟》、《续文献通考》、《钦定大清会典·卷一十二》、《清实录·圣祖实录》、《中华文史网—荒政》、《地震记》、《康熙起居注》、《上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