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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分散在汉代的边县,但在“保布”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他们主要居住在鲁洛、武磊等地,甚至在山区和森林中。
当然,汉朝经常将军队置于监督之下,或者设立行政单位和县来间接管理其领土。由于“葆部”属于少数民族,其管辖范围属于汉代边境地区整体的军事政治管辖范围。
汉代对其边境地带的社会治安是比较重视的,而地处汉朝缘边地区的“葆部”之社会治安,
属于汉朝边境总体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毋庸置疑。
一、侦察与防范的功能、示警及其自保功能
汉朝边疆地区常常是外蛮夷侵扰汉边、外蛮夷不法之徒寇盗边民地带,汉朝政府充分利用“葆塞蛮夷”夷族身份和游牧生活特点,侦察塞外夷族的日常活动并协助汉朝政府防范侵扰和寇盗行径。
这就是“葆塞蛮夷”的一项独特的职能,也是“葆部”的社会治安功能之一。
对于汉朝来讲,之所以称某些归服的少数民族为“葆塞蛮夷”,无论其处于汉朝的塞内或塞外,目的都是利用归服的少数民族为汉朝守边,
都起着防范敌对或尚未归服的少数民族侵扰的作用。这本身就是汉朝中央政府稳定边疆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其固然有军事上以夷制夷的作用。
汉朝缘边“葆塞蛮夷”在日常维护汉朝边疆的社会治安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不止是侦察、巡逻等预防职能所能完全涵盖。
“葆部”辖区是边塞社会治安的组成部分。在其区域内不仅有畜牧区,也存在屯田之所,保护边塞民众日常生命财产的安全是“葆部”具有社会治安功能的重要体现。在其域内之有关田官负有示警之职,
而且还建有供自卫用的亭障坞壁。亭障坞壁是指具有防卫功能的城堡,是“葆”的另一个意义。
简牍记载:“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见赤燔各便走近所亭障坞壁马驰以急疾为故。”
民、田官及官田所属之放牧者,一旦看到示警信号应立即进入亭障坞壁,准备参加防御。“葆部界”就是“葆塞蛮夷”所辖区域,
而“坞壁”就是侦察、通讯之建筑,也是用于军事或日常社会治安防御之堡垒,但有些堡垒是否都位于“葆部”界还不能一概而论。
由于汉朝边境地带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来自未归附异族对“葆部”或非“葆部”区域的侵扰或寇盗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及时的示警既可以起到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也起到了有效打击的作用。
有些侵扰或寇盗行径,无论是从规模或破坏程度上讲都还不能构成侵略行为,充其量是敌对民族对汉朝边民社会的一种扰乱或破坏行为的打击,更能体现出社会治安的一面。汉朝边境地带的军政机构和汉朝的“葆塞蛮夷”与之进行的斗争不仅仅是军事斗争,
也是为了维护边境地带各民族的正常社会生产和生活,而进行的带有一定军事性质的社会治安行为。
二、保护往来人员的安全、查禁非法流动人口
汉代“葆部”所辖区域内不仅有四通八达的交通线,也会有交通线连接着塞外某些少数民族地区,
因此必然有国内外各类人员正常的过往。为此,汉朝缘边地区的“葆塞蛮夷”所在之“葆部”作为区域管理的地方组织,其对辖区内社会治安也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后汉书》记载:“自宣帝以后,匈奴称臣于汉,北边少事,乌桓“乃稍保塞降附。”
乌桓再起逐渐强大后也经常袭扰汉边、遮截往来商旅,往来于“葆部”界的国内外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了极大威胁,当然这是在“葆塞蛮夷”乌桓反叛之时,反之,乌桓在与地方政权和平相处时期,
其在“葆部”界内应该负有保护国内外往来人员的责任,这是其作为地方组织的社会治安职责。
就汉朝边境地带而言,有尚未归服“蛮夷”,也有已归服而后又叛汉的“葆塞蛮夷”。既存在夷族寇边掳掠行径,
也存在部分境内外流窜分子以及边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边境地带社会治安状况复杂,“葆部”界之内的社会治安不容忽视。
“葆部”所辖区域的有关部门查禁非法流入人口。不仅搜查域外蛮夷法入境,也对内非法流入人口地使用。边疆地区由于地广人稀、多民族居住错综复杂,汉朝行政统治相对内地比较薄弱,因此向来是内地犯罪分子和不法之徒藏身,乃至企图阑越边境之处。
“葆部”与汉朝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机构县、乡并非同一行政系统的情况比较明显。而“谨案户”字样又反映出边境地带居民户籍管理的情况。“葆部”的管理系统与普通的汉朝郡县之管理系统是不尽相同的,“葆”处于传统的郡的位置
,是汉朝中央管辖之下的一种有一定民族自治特点的管理方式。而从历史的角度看,它应该是汉代郡县管理的一种过渡时期的管理模式。
“葆部”下行政机构中有县,管辖下之“里”这样的居民组织,“葆部”界中存在居民户籍的行政治安管理。
而这种户籍管理与普通郡县的户籍管理并未发现有什么不同,其也是地方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
三、协助政府镇压叛乱
汉代居住和活动于边疆地区“葆部”界的“葆塞蛮夷”,在协助汉朝政府执行军事防御的同时,也协助政府对尚未归服和已归服,而后又叛汉等夷族寇边掳掠等行径进行镇压,
对境内外流窜分子以及边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尽管有些“葆塞蛮夷”有时叛乱规模较大,有时还伴随异族的入侵行为,但其中体现的却是汉政府维护边疆社会治安的管理,
因为汉政府对“葆塞蛮夷”的管理是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正因为如此,汉政府对“葆塞蛮夷”的叛乱应该属于政府的治安行为,而服从汉朝政府领导的“葆塞蛮夷”,协助政府镇压边疆叛乱蛮夷也就自然就属于维护边疆社会治安的范畴。
在其内部的管理上,即便是位于塞内沿边郡县的“葆部”,
汉朝中央政府对其的管理也完全不同于所在区域郡县基层的管理模式,其具有一定的区域自治性质。
就“葆部”社会治安功能问题而言,在汉朝北部边境地区的塞内和塞外,“葆塞蛮夷”的辖区“葆部”既肩负外夷侵扰的防范任务,
同时也承担辖区内部一般性的日常行政社会治安职责。既要协助汉政府镇压叛乱和打击不法,也要进行自我防卫和保护。
结语
“葆部”是汉朝北部边境地带,主要由臣服于汉朝或接受汉朝管辖的少数民族承担据守的地域或据点。
汉朝根据某个少数民族的归服程度和政府对其的可控程度等实际情况,将“葆塞蛮夷”安置于边境地带的塞内或塞外。
一方面,“葆部”的社会治安分属于局部的民族自治的区域社会治安;
而另一方面,“葆部”的社会治安又属于汉朝边疆整体社会治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