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来,贫民为生存下去,不得不借助高利贷获得谋生资本,但由于利息太过高昂,盘剥极为苛重,贫民往往由此陷入更加窘迫的境地。
晚清时期,受西方列强资本侵略的加剧,加之灾荒连绵、兵燹频仍,贫民日渐增多,失业问题也日益严重,进而沦为数以万计的无业游民、流民,影响与危及地方社会稳定。
以上说的这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关注。及至晚清同光之交,在江南地区首先产生了为救助城市失业贫民而向其提供小额借贷的新型慈善组织——因利局。
因利局又称借钱局,成立之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全国普遍推行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借本公所、便民局、利民局、义债局等名称。
因利局的特点
早在因利局设立之前,社会民众如若缺钱,生计困难,除了借高利贷之外,还有一种办法,就是钱会。钱会在中国由来已久,是一种“集体存储和借贷的机构”。
一般为急需用钱的发起人邀集若干人参加,每人拿出一定金额,第一次会钱由发起人先收取,待所有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轮番收取会钱之后即告解散。
通常,先得会者逐期付出之数较后得会者付出之数为多,所以先得会者付出之数含有还本加利之意,后得会者收得之数含有本利并收之意。在前者,为整借零还,在后者为零储整收。
钱会虽然像因利局一样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其盲目性和投机性较大,仅靠成员间的自觉性来维持,毫无约束,风险较大,甚至有非法集资之嫌疑,所以并不能像因利局一样发展成为稳定的组织。既然如此,因利局有哪些优点?
运营成本低、见效快首先因利局创办资金门槛较低,在各地设立时,多由当地几位热心公益的士绅集资合办,亦或是由官绅合办、官员自行创办等。
初创资金都不多,扬州借钱局是绅商“共同凑出钱一千串”,苏州因利局为郡绅贝晋恩“仿照扬州章程捐钱一千串文”设立的,清江因利局是由地方官员筹款五百千设立的等等。
因利局只负责借贷,其局所本身不用提供场地收留贫民、游民等,因此其办公所需地方不用很大,有时甚至直接依附于现有的慈善机构或官府内即可正常维持其运营,不用费心寻找办公地点,也大大减少了场地费用,节约了一大笔开支。
其次,因利局的本职是借贷,一个“借”字即表明了这钱是要归还的。
由于因利局创办资本不多,为了保证资金流转顺畅,各地的因利局在章程中多规定“五日一还”、“七日一次”等。几天还一次,时隔不长,就能够使资金流动起来。
最后因利局设立之后,只要符合借贷条件的贫民均可前往进行登记贷款。经过司事调查,凡所言属实者,就可到局所拿钱,开展小本贸易。因利局规定分期还款,把所借钱财,分为很多期,每期所摊还无多。
扬州借钱局规定是五日一还,分为二十期,也就是一百天。对贫民来说只要将钱合理利用,认真经营,所借之钱不浪费,不用来吸烟赌博。那么在借期之内基本上可以还清借贷之钱,又可摆脱困窘,自食其力。短期之内,即可见其救助效果,时间之短,令人瞠目。
灵活性强因利局因所投资金较少,再加上场所限制,因此每一个独立的因利局规模都比较小,局所职位少,工作人员也不多。
正是由于每一所因利局规模不多,就使得其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时因地随时做出调整。
有些省市十分积极的推崇因利局,如果以一个省为单位的话,该省会颁布一个需要全省因利局遵照的总章程,不过总章程里一般都会规定,按照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办理。
甚至有些专门针对灾害而设立的因利局,这种因利局大多具有时效性,即它们的设立属于救灾时的一项有效措施。一旦灾情有所缓解,即可撤销。
因利局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改善社会风气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大部分国土都逃不过战争、自然灾害的侵扰,这些地区被搅得天翻地覆。
既是天灾,又有人祸,生活在这一时期的民众被吞噬在风谲云诡的局势中,面临着无尽的黑暗,苦不堪言。
时局的动荡、灾害的极强破坏力,再加上战争的频仍,流民激增,灾民、难民无数,这些因素都极大的增强了社会的不安定性。
因利局的本质在于为贫困失业小民提供贷款,让他们早日摆脱贫困,自力更生,过上有尊严有价值不依赖救济的生活。
因而各地区的因利局本着这一原则为流民、难民、贫苦小民提供帮助,使民众饥有食、寒有衣。虽不能大富大贵,但也不至于冻饿而死,使其生活得以安定,自给自足,更免受高利贷的盘剥。
全国各地因利局众多,其中有很多因利局是由当地士绅自发筹款设立的。这些热心绅商主动积极地投入到救济贫民的事业中去,其乐善好施的行为吸引了社会上其他有能力的爱心人士,大家纷纷投入到慈善救济事业,为慈善公益添砖筑瓦。
从一人到一群人,再到整个社会,人人都为慈善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定会营造出更为浓厚的慈善氛围,推动慈善事业更进一步的发展。
推动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因利局在扬州初创之时,就指出“以救印子钱之弊”。所谓印子钱,就是高利贷的一种形式。高利贷虽然借钱给贫民,看似缓解了燃眉之急,实则是将民众推向无底深渊,危害巨大。
光绪十三年(1887年),安徽院抚陈彝在皖北办事处所之时,孀妇某氏前来控告高利贷,她的儿子“因借用印子钱,去冬雪大,无可谋生,不能归还,被逼自尽”。这样一条鲜活的生命因高利贷的盘剥而走向灭亡,实在令人痛心。
印子钱、高利贷如此猖獗,值此关键之际,因利局出现了。它提供资金给小本贸易者,帮助他们做小买卖,使其免受高利贷的剥削压迫。
而且这些贫民借贷者所做的都是一些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本生意,在光景好的时候是不需要担心是否会积压,所得基本可以解决一天的温饱。
市场上做生意的人多了,进一步加快了资金的流通,活跃了当地的金融,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因利局的问题与局限性
虽然因利局作为新兴的慈善救济组织,在社会救济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贫民的自我救济,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因利局在发展的过程中,既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其进一步发展,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利局经营存在的问题因利局设立,其原则使命本是为救济贫民所设,使社会间失业贫民,从被救济地位趋向于独立生活。
因此在运营过程中凡乞贷的贫民,必会被详加询问,如若不符合此原则者,一概予以拒绝。
来请求贷款的贫民,一般都会说其失业已久,想要从事小本营生,无奈资金无从筹措,只得来局借本,用于购置器具与物品从事贸易。
因利局会派专员对借贷者进行调查,但调查员核查时,虽能知其为贫民,却不能预知其事后将借款用于何处,照数贷付之后,才发现被其蒙骗。
有些贫民所述全属虚构,他们常将此项借款金额,在积染嗜好与个性懒惰中消耗殆尽,每届款期,辄不缴纳。因利局不甚其烦,但又怕审核时过于严格的话,就会连累到真实从事于谋生之贫民,稍事宽纵,又会影响到因利局的基金安全。
因利局经办多年,经常会出现借款积欠的情况。然而因利局也会求助政府部门,将其扭送至当地机关押缴,但又不免觉得办理过严,有违初衷,恐为外人所责难。
如若偶尔宽纵的话,那些拖欠之人就辄走告于各借户间,称借款其实可以拖欠,按期归还就太过愚笨了。长此以往,必形成不正之风,于是影响所及,蔚成此目前之恶习。宽既不能,从严又非所愿。
这些问题不仅仅出现在某一个或者某一地区的因利局上,正是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才导致了因利局时停时办,不能成为一个永久性的机构存在。
缺乏有效的监管因利局贷出之款难以按时收缴,导致其损失巨大,弊病良多,甚至难以维持,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并不罕见。
这是因为当时各地区的因利局良莠不齐,对还款者没有明确的惩戒和监督措施,全凭自觉;再加上对办公人员也没有明确监管机制,很容易就玩忽职守,中饱私囊。才使得有些因利局如昙花一现,不能长久。
光绪十一年(1885年),安徽鸠江遭受水灾,当地因利局感念民生悲苦将钱借给贫民,但各戶借钱者能按时还款者十无一二,“以致局中所存公款一行数百串散落,仕外司事等逐日沿门催缴,而还者仍寥寥”。
后来经司事禀请杨明府饬令各铺地保从严催缴,否则就会将其提案责惩,但效果仍不乐观。
因为借户们都是一些零星贫戶,而且又刚好被灾处于生计窘迫之時,有些人也实在是没有多余的钱去偿还贷款,贷出款项收不回来,也导致因利局不得长久。
南京于1913年10月2日申刻发布专电称“因利局中弊窦极多,小民求贷者多难如愿,士人咸谓亦如当日之利因局将来尽归于中饱”。
两天之后,又于4日申刻发布专电称“因浮滥侵冒,情弊百出,现已宣布停止因利局贷款,尤为司员弊薮”。
据《大公报(长沙)》报道,有人仿造印文和信函骗取因利局钱财:方海清在善后筹备处当差,因知因利局为该处附属机关,乃伙同沈福初、陈德桂二人,假造该处财务科科长黄中之印文,信函一封,向因利局借得铜元票三百串文。发生这种事情也侧面反映出了因利局监管不严。从这一系列的请款流程来看,因利局想要生存下去实属不易。
结语
毋庸置疑,因利局一开始的诞生,出发点就是好的。不仅运营成本低、见效快,最主要推动了资金的流通,为清朝部分真正有困难的人谋了福利。
虽然在经营的过程中,因利局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但其在救济贫民方面仍付出了诸多努力,有着不可忽视的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