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各省的最高官职分为总督和巡抚,许多人常常将这两个职务等同于现代的省委书记与省长,认为总督的权力更大。然而,尽管从品级上看,总督确实比巡抚高,但如果从他们的职能和相互关系上来分析,这两者的关系远比想象中的复杂。事实上,清代的总督和巡抚的职权划分并没有那么简单,他们的权力和职掌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平衡。
总督是正二品官,若加上尚书衔,便晋升为从一品;而巡抚则为从二品官,若加上侍郎衔,则升为正二品。从品级上来看,总督的权力自然较大,但在实际职掌上,巡抚更侧重于地方的文职和民政事务,总督则偏重于军事。如果某省没有设巡抚,总督则必须兼任巡抚的职务,行使巡抚的权力;相反,某些省份没有设总督时,巡抚会兼任军事职务,通常是提督衔,像山东、山西和河南的巡抚便是如此。
清代的行政区划中,除了直隶、陕甘外,其他省份一般都设有巡抚。全国一共设有八个总督(不包括东三省及河道、漕运等),这八个总督分别管辖直隶、两江、湖广、两广、云贵、四川、陕甘、闽浙等省份。在一些省份,竟然同时设有总督和巡抚,且两者有时会驻在同一个城市,这就出现了“督抚同城”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了总督和巡抚之间的职能重叠和冲突,也让地方政治的管理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湖广总督和巡抚都驻在武昌,闽浙总督和福建巡抚则驻在福州,两广总督和广东巡抚驻广州,而云贵总督和云南巡抚则共驻昆明。督抚同城本身就是清代长期存在的一个矛盾,因为两者虽有分工,但实际操作中却常常有职权重合,导致了行政上的争议。例如,在处理刑事案件、文官考核、盐务管理、钱法事务等领域,督抚都拥有相应的职责。这种重叠往往使得两方在遇到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甚至出现勾心斗角,导致官场腐败。
此外,总督通常由于品级较高,往往在行政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巡抚则可能因品级较低而不得不低头顺从。这样一来,矛盾和冲突便在所难免。清代的行政体制上,督抚并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总督的品级虽然较高,但他并不直接领导巡抚,而巡抚虽品级较低,却也拥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两者的关系微妙且复杂,尤其是在互相监督、参弹上。根据《大清律例》,总督和巡抚都负有监督省内官员的职责,但他们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这导致了对彼此职权的互相制衡。
此外,清廷设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要求督抚间必须互相监督。如果任何一方犯错,如贪污、滥权等,另一方未加参劾,便会受到处分。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总是得到执行。在实际操作中,督抚之间往往不会轻易参劾对方,因为这会直接触及到朝廷的威信。例如,在乾隆时期,云南巡抚郭一裕曾参劾云贵总督恒文,指控其权谋私利,甚至敛财中饱私囊。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争议,许多朝臣认为郭一裕不应干涉总督事务,这种行为触犯了官场的等级规则。尽管恒文最终因罪被赐死,郭一裕也因触犯官场规矩而被发配西北。
同样,晚清时期曾国荃与湖广总督官文的不和,也是一个典型例子。曾国荃因与官文关系紧张而向朝廷参劾,结果引发了巨大的政治风波。朝廷对曾国荃的参劾表示强烈不满,并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尊重满洲贵族的表现,最终,官文被革职,但曾国荃的仕途也因此受到影响。
在清代,虽然总督的品级较高,但并不是说总督可以无所顾忌地参劾巡抚。官场的潜规则决定了,即使总督拥有更高的品级,公开参劾巡抚也会破坏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损害朝廷的威信。总督和巡抚尽管职掌有所不同,但都必须谨慎行事,避免直接对抗。这也反映了清代官场的复杂性和微妙的权力平衡,所有能够达到这个层次的官员,都是精通政治的高手,必须学会如何在复杂的官场规则中保持平衡,确保自己在政治舞台上的位置。
总之,清代的总督和巡抚,虽然品级不同,但在实际职能上却有着复杂的重叠与冲突。官员们为了利益和权力,经常需要在表面上的合作与背后的较量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这种制度的设计,虽然确保了政权的集中,但也暴露出了官场中微妙的权力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