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理学盛行的背景下,程颐提出的那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成为影响深远的道德准则。这句话不仅在思想观念上为后世设立了女性行为的标杆,更无形中形成了一种精神枷锁,将女性的品德与社会评价紧密绑定。由此,宋代女性的“守节”逐渐被塑造成至高无上的美德,这种价值观在社会各阶层广泛传播,对后世关于宋代妇女地位低下的认知产生了深远影响。
随着理学的兴盛,宋代社会普遍倾向于将女性的贤良与家庭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尤其是在家训文化中,女性品行被赋予极高的重要性。司马光在其家训中明确提出为人妻子的“六德”标准:柔顺、清洁、原妒、俭约、恭谨与勤劳。其中,“清洁”一词并非单纯指生活卫生,而是强调女性保持贞洁与自尊,尤其在丈夫去世后,更需遵循“贞女不更二夫”的古训,维持节操不渝。然而,宋代的家训资料中,明确提出“从一而终”要求的多为司马光一人,其他文人很少在家训中如此强调。因此,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这是整个宋代社会的普遍共识。事实上,北宋文人虽多倡导守节观念,但寡妇再嫁在现实中依然存在,只是往往被描绘为在家庭或经济压力下的无奈之举。
这种文学叙事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社会现实。虽然文献中大多强调“守节为大”,但从法律层面看,宋代并未严格限制寡妇再嫁。《宋刑统》甚至将寡妇的再嫁等待期由宋初的27个月缩短至100天,显示官方在制度设计上并未将再嫁视为禁忌。因此,程颐“失节事大”的观念更多是理学理想化的体现,与现实社会存在差距。事实上,再嫁或离婚在当时社会并非不可容忍的行为。
在实践中,许多寡妇选择再嫁,通常是出于家庭经济压力或宗族利益的考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她们完全丧失自主权。在特定条件下,寡妇在再婚对象的选择上仍有一定的话语权。例如,赵鼎臣的堂姐坚决拒绝再婚,坚持独自生活;徐氏则因家族利益的驱使,主动选择再婚以稳固财产继承权。类似的案例表明,寡妇再嫁往往与她们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像孙广的妻子崔氏因无依无靠而被迫再婚,而富有的薛家寡妇柴氏则因庞大的家族财富而成为多方争夺的焦点,甚至闹上官府。这些例子表明,财富直接影响寡妇再嫁的自主性与社会评价。
然而,普通寡妇并非只有再嫁一条路。再嫁的自主权与经济条件、家族态度、父母意愿等因素密切相关。有些寡妇因家庭宽容或个人信念选择独身终老,而有些则因经济困境不得不再嫁。在婚姻市场上,富有的寡妇甚至比年轻未婚女性更受欢迎,因为其丰厚的嫁妆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婚姻选择的主动权。这种现象揭示出宋代社会在婚姻中对财富的重视,并折射出婚姻与财产买卖之间的密切联系。
实际上,婚姻中对财力的重视并非宋代独有,早在汉代便已存在厚嫁习俗。宋代的“厚嫁”观念正是沿袭并发展自早期婚姻制度。父母常将嫁妆视作对子女的祝福,力求婚礼体面、嫁妆丰厚。《宗法条目》甚至规定“嫁女费用一百贯,娶妇五十贯”,而寡妇再嫁的嫁资更可能翻倍。因此,在现实经济中,娶一位寡妇的成本往往高于娶处女,这让寡妇成为婚姻市场中的特殊群体。
这种趋势导致寡妇再嫁在某种程度上异化为金融交易。许多男子因觊觎寡妇财富而主动求婚,如孙祖德娶富寡以图财产,刘宗古追求李氏的目的也是为了其家产,甚至朝廷命官王蘧也为江阴一位寡妇的巨额财产甘愿成为上门赘婿。由此可见,财富成为决定婚姻走向的重要因素,也使寡妇再嫁逐渐被贴上浓厚的金钱交易色彩。
面对这种社会现象,宋仁宗虽多次颁布禁令,试图抑制“重财婚姻”,但收效甚微。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对再嫁寡妇的接受度逐渐提高。然而,女性在再婚中的自主权依然受制于家族意志和社会规范。即便如赵鼎臣的堂姐这样坚守贞节的女性,也因不服从父母之命而饱受指责,折射出宋代孝道思想下女性在婚姻抉择中的有限自由。
即便法律上赋予寡妇一定的继承权,现实中仍附加诸多限制。例如,无子寡妇虽可继承亡夫财产,但前提常常是必须守节;一旦选择再嫁,可能立刻失去继承资格。这让许多女性不得不在婚姻选择与经济保障之间权衡取舍。而富有的寡妇因财产优势在再婚中拥有更多话语权,甚至能主动招赘男子,继续掌控原有家产。赘婚在宋代社会中尤为普遍,尤其对贫困男子而言,这不仅能获得财富,也能提升社会地位。
总体来看,富有寡妇在宋代拥有更高的婚姻自主权和社会地位,而普通寡妇则受到经济、宗族和社会观念的多重制约。通过对宋代寡妇再嫁现象的观察,我们不仅能看到理学思想下的道德压力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也能洞察到财富在婚姻制度中的核心作用。宋代女性的选择自由,从根本上说,更多取决于经济资源与家族利益,而非单纯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