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将附属的古树名木、构筑物等历史环境要素纳入保护范畴,让城市历史风貌的保护从核心街区、建筑延伸至共生文化载体。
“三街两巷”历史文化风貌得到很好的修缮保护。 记者宋延康 摄
与2013年发布的旧《条例》相比,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在保护对象上明确了保护所有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即“三街两巷”、中山路、蒲庙老街、陈东村、宾州古城和雁江古镇等6片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设置了历史建筑保护的内容,明确其保护责任主体、流程要素等;新增了对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将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共生的文化载体列为保护对象。
在鼓励活化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减免租金、容积率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合理利用。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合理利用。同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旅游观光、文化创意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法优化使用功能,以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为避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不力,《条例》聚焦“全面保护”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围绕“及时发现”,压实政府及有关部门普查调查职责、明确历史建筑确定条件、实行保护名录制度等,确保对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摸清家底”“应保尽保”;围绕“及时保护”,规定预先保护制度,推动保护关口前移;围绕“严格保护”,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图则),以及相关建设活动管控、禁止性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围绕“有效保护”,区分不同保护对象明确相应的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设置“合理利用”专章,推动“以用促保”,促进可持续保护。
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条例》规定了禁止行为: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或者无序开发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可能对历史文化街区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规定了以下禁止行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禁止刻划涂污、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违法搭建、拆改核心构件、损坏结构安全及其他影响保护的行为。
转自 |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彭媛媛 通讯员 赖雄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