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句谚语在清代官场中流传已久,意思是说,一个知府即使再清廉,一任下来也能赚得十万两银子。此外,还有另一句形容知县的谚语:不贪不滥,一年三万。这两句民间俗语不仅在百姓口中广为流传,也被清朝官场广泛认同。刑部引用此类资料时,将知县年收入三万两作为一个标准收入的基数,也就是说,如果某位知县年收入低于三万两,就无法算作贪官。尽管这种说法可能并不为所有人所接受,但我们可以从史料中寻找佐证,看看每年三万两究竟是怎样一笔收支账。
如果我们想要证明这一点,就不妨从一个知名的清官——董作栋说起。董作栋,进士出身,曾担任河南鲁山知县,在鲁山留下了极佳的声誉,被誉为好官和清官。那么这样一位清官,他一年的收支情况究竟如何呢? 董作栋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两类:合法收入和法外收入。首先是合法收入。根据清代文官俸禄制度,七品知县的年俸为45两。尽管全俸是45两,但由于均摊俸银制度的存在,实际到手的俸禄一般在41两5钱到43两8钱之间,因此董作栋的实际年俸大约为43两。除此之外,地方官员还会有养廉银,这笔钱是为了防止官员受贿而设立的。在河南省,知县的养廉银标准为1400两,这个数额在鲁山也是标准数。所以,董作栋的合法收入包括43两的年俸和1400两的养廉银,总共是1443两。 然而,除了这些明面的收入,还有一部分是法外收入,也就是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收入。由于清代官员的账目并不总是透明,这类收入通常不容易被记录下来,因此需要通过鲁山县的财政数据来估算。清代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官员新上任时,账房师爷会准备一份须知册,详细记载县内的各类收入。根据须知册,鲁山县每年有数笔法外收入,其中赋税收入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鲁山县的赋税比户部额定的要多征收了15360两,按照惯例,这笔收入一部分上交府省,另一部分则留给地方。这笔收入就成了鲁山县的法外收入,而这些收入在某种程度上是默认合法的。根据估算,董作栋的法外收入约为32420两,超过了其法定收入的二十倍多。 至于支出,董作栋的开销也不小。作为一名地方官员,他不仅要为政务开支,也需要支付大量的规费与公费。首先是给幕僚的薪酬,董作栋的首席幕友每年薪酬为880两,另外三位师爷的薪水总计为600两。而鲁山县的吏书十二名,每名的薪酬也需要大笔支出,总计为12200余两。此外,还需要支付县学斋夫、门子、膳夫等人员的工资,再加上招募团丁的费用、衙门的办公支出等,每年这些费用就高达12200两。 董作栋的另一大支出是应酬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是为了给上级官员送礼或打点关系。比如,按照鲁山《规费账簿》的记载,董作栋每年必须送给上级官员的规费就高达3000两。以端午节为例,董作栋要送出的规费就有800余两,而一年下来,仅节日和寿宴的规费就接近4000两。此外,董作栋每年还需要支付去省城办事的费用,至少也要3000余两。而上级的摊派、京城权贵的捐款等额外支出,也需要他在不明账簿的情况下支付,合计也有至少6000两。这些支出加在一起,董作栋每年的支出大约为30000两,而他的收入为32200两。换句话说,虽然董作栋的年收入看似丰厚,但扣除掉各类开销,实际能够节余的部分并不多。想要过上体面或奢华的生活,显然还是不够的。因此,回到最初的谚语,不贪不滥,一年三万,对于董作栋这样的清官来说,这个说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