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西五省为何不设提督?这个问题,读者提出的疑问很有深度,也引发了对清代官制的探讨。我们首先来解决这个疑问,弄清楚这五省的实际情况和原因。根据清代的官制,不是所有省份都有设提督的职位,尤其是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西五省,确实没有设立提督。这一点,显然让一些对清代官制有一定研究的读者产生了困惑。其实,清朝并非每个省都设有提督职位,尤其是在品级和职能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个概念,提督的职务并非固定不变。清初,提督的职务品级并未完全定型,依然沿用了明代的一些设制。当时的提督有不同的衔级,比如,带有左右督都衔的提督为正一品,带有都督同知衔的为从一品,带都督佥事衔的为正二品。然而,这一制度在乾隆十八年发生了变革,提督的职务不再兼任其他职务,统一定为武职从一品。由此,提督的职务和品级逐渐明确,而八督十五抚的督抚制度,也在乾隆时期才得以定型。 至此,山西、山东和河南三省开始不设提督,改为巡抚兼任提督一职。这里的巡抚兼任提督,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兼任,而是实质上赋予了巡抚全权节制绿营将领。这意味着,这三省的巡抚在军务上有更大的权力,且无须设专职提督。因此,山西、山东、河南三省没有设立独立提督,实属合理且易于理解。 但问题还不止于此,安徽和江西这两个省,尽管也没有独立的提督,为什么呢?这就涉及到一些历史背景。安徽全省仅设二镇,分别是寿春镇和皖南镇,且兵力不足两万。因此,安徽并没有必要设立提督一职。江西的情况也类似,只有九江、南赣两镇,兵力同样不足二万。而且,安徽和江西的绿营兵力较少,朝廷便将两江总督作为这些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负责节制绿营。因此,这两个省采用了与山西、山东、河南类似的方式,由巡抚兼任提督,以便对两镇的军队进行有效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安徽和江西的提督职位并非从清初一直没有。历史上,江西在顺治三年曾设有提督,直到康熙七年才被裁撤。而安徽也曾在康熙时期设立提督,之后改设江南水路提督,最终又由安徽巡抚兼任。所以,安徽和江西不设提督这一说法,实际上是存在时间差的,需要根据具体的历史背景来看。 接下来,探讨第二个问题:清代哪个省的提督权力最大?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这里的提督是指按省划分的提督,而不包括如九门提督等特殊职务。清代设立的提督数量为22人,分为陆路提督、水师提督和水陆提督几类。其中,陆路提督包括了直隶、福建、湖北、陕西等省;水师提督则包括了福建、广东、长江等省。而部分省份,如山东、山西、河南、安徽和江西,则由巡抚兼任提督。 从这些提督中,长江水师提督的权力最为独立。长江水师提督不冠省名,且不受总督节制,其管辖范围包括了五省的江防,因此,拥有更大的实际权力。尽管长江水师提督的设立较晚,仅在同治元年(太平天国爆发后期)设立,并且编制在兵部,但其对五省江防的节制权,使得它在实际操作中拥有了巨大的军事权力。而与其他省份的提督不同,长江水师提督并不归总督节制,这使得它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更具独立性。但要注意的是,长江水师提督的强大背景与湘军关系密切,朝廷对其节制的能力有限。因此,虽然长江水师提督的权力在形式上最为独立,但并不意味着它的权力无可匹敌。 至于提督在督抚面前的地位问题,客观来说,清朝的制度中确实存在重文轻武的情况。提督的品级在名义上高于巡抚,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被视为封疆大吏。然而,实际操作中,巡抚的权力往往压过提督。尤其是在乾隆年间,皇帝设立了年终密考制度,使得巡抚拥有了对提督的考核权。通过这一制度,巡抚能够直接影响提督的任命和去留,甚至能将提督一文不值地罢免。 因此,提督与巡抚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上下级互动,虽然提督名义上权力较大,但实际中却常常受到巡抚的节制,尤其是在乾隆之后的体制下,提督的地位实际上往往低于巡抚。 综上所述,清代的提督制度并非固定不变,各省的设置有所不同,权力大小也因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