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中,郡内被罚没的地产通常由郡长负责监管,收益归王室。然而,实际上,郡长常常借此机会暗中谋取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如同历史学家罗宾·弗莱明所言:国王的官员,尤其是郡长,他们通过没收英国人和犯罪诺曼人财产的行动获利,常常保留这些土地与权利。郡长的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公开的权力滥用。
除了土地的管理,郡长还往往负责收缴空缺教职期间,教会财产的收益。这与当时王权与教权之间激烈的斗争密切相关,尤其在威廉二世、亨利二世和约翰王的统治下,王权与教会的冲突愈加尖锐。威廉二世时期,当主教或修道院长去世时,王廷官员会立刻前往清点其财物,并将其所有资产归国王所有。同时,主教区或修道院的地产也会划归王领,由心腹人员进行监管,这些地产的收入除了少部分用于教务开支,绝大部分则上交王室。 到了约翰王统治时期,王室从教会获取的收入更是大幅增加。据史料记载,仅在1209年,王室从教会获得的收入就高达400镑,而到了1210年,这一数字飙升至3700镑,1211年更是猛增至24000镑。这些被没收的教会财产,大多由各郡的郡长负责清点、查收,最终全部上交给国库或财政署。 此外,郡长还被赋予了管理商业事务的责任,特别是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伦敦郡长为例,其职责尤为特殊。1200年,约翰王曾发出指示,要求沿海主要郡的郡长和重要城镇的市长,确保商人能够顺利、安全地进出英国,运输货物不受任何阻碍。在伦敦等地方,郡长有义务保障商业活动的顺畅进行,确保商人和货物的安全。1212年,约翰王再一次授权温彻斯特主教市集延长市场期限8天,同时命令郡长积极协调,确保商人按照古老的惯例安全交易,顺畅买卖。 在管理上,港口管理者与郡长是唯一有权买卖鹰或隼的官员,这一规定确保了对重要资源的严格控制。而伦敦郡长则在提供度量衡标准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使命。这项任务最早可追溯至理查德一世时期,当时郡长罗杰·布朗特和尼古拉斯·达克特负责提供统一的贸易标准,并将这些标准传送到英国的各个郡。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英格兰的商业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同时也为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到了约翰王时期,商业繁荣导致了通货膨胀的现象,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市场活跃度的增加。 除了商业管理,郡长还需负责征收各种税款,包括丹麦金、盾牌钱、任意税、协助金等,以及为国王追讨债务。丹麦金的征收始于991年,当时正值埃塞尔雷德统治时期。最初征收的丹麦金额为1万镑,主要用于应对丹麦海盗的威胁。自诺曼征服后,这项税收不再交给丹麦人,而是完全归王室所有,直到亨利二世时期才逐渐废除。盾牌钱是一种代替服兵役的税款,虽然学界对其起源尚有争议,但在12世纪后期,盾牌钱已成为一种常规的税收方式,且税收对象从骑士逐渐转嫁到自由农民和维兰身上。 郡长在收取税款时,特别注重向王室缴纳的任意税和协助金。这些税收最初并不规则,但亨利二世后期开始逐渐成为常态。任意税通常是在小会议后,由郡长和巡回法官一起协商确定税额,再按规定收缴。由于自由农民的抗议,任意税在亨利三世时期最终被废除。 协助金则是封建领主向国王缴纳的税款,通常与土地面积相关。1215年,《大宪章》对协助金的征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国王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征收这项税款。这些规定有效规范了协助金的征收标准,避免了过度的负担。 在动产税方面,这项税收起源于安茹时期,最初是为支持十字军东征而设立,后来演变为王室在进行军事行动时征收的税款。动产税的征收方式严格,郡长需负责召集地方居民宣誓,准确申报动产信息,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郡长的职能逐渐被新成立的财政署所取代,税收的管理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亨利一世设立的财政署实行了固定的财政结算制度,每年复活节时,郡长需将一半的税款交纳给财政署,结算时会用木码作为凭证。这种制度强化了对郡长税收行为的监管,确保了王室税收的准确无误。 尽管郡长在地方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他们始终是国王的仆人,向王室报告账目时,郡长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显得微不足道,战战兢兢,恭恭敬敬。随着王权的进一步加强,郡长的军事职能逐渐削弱,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也日渐式微。尽管在早期,郡长的角色重要且多为军事指挥,但随着内政的稳定和外敌威胁的减少,郡长逐渐转变为一个文职角色,政治地位迅速下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正是一个战乱不断的时代,郡长及其前身方伯和伯爵,正是因为战争的需求而拥有了巨大的权力。然而,战争的残酷性也使得这些地方统治者的死亡率异常高。历史上屡有记载,郡长在战争中英勇牺牲,为国家的生死存亡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853年的萨尼特战役中,英格兰人同异教徒军队交战,两个郡长阵亡的消息被史书传颂。直到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的政治形势逐渐稳定,郡长在战斗中的死亡率才开始下降,地方官员的角色也逐渐从军事指挥转变为政治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