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宋朝,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那条辉煌的大运河,沿岸的商贸繁荣与经济复苏仿佛是历史的注脚。宋朝经济的飞速发展,几乎成了不争的事实。但,真的是这样吗?如果我们翻开一些宋代大文豪的诗词,去细读其中的记载,或许你会发现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面貌。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提到过荆湖北路的现状,他写道: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至黄州时,他观察到当地的贫苦百姓,为了生存,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东坡志林》里的这段记载,揭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现实:在宋朝,尤其是东南地区,婴儿的溺杀现象居然屡见不鲜。朱熹的父亲朱松在《韦斋集·戒杀子文》中也提到,在江西婺源,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而在福建一带,杀溺婴儿的风俗更为盛行,朱松作为福建官员时便听闻,闽人不喜欢多生子,杀婴成了常态,即使有法令禁止,也无法制止这种习俗。 从这些历史记载中,我们不难看出,宋代的东南地区,包括今天的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杀婴儿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这并非单纯的地域习俗,而是深受宋代重税压迫的结果。宋代的官府不仅延续了历代的苛捐杂税,甚至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进一步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尤其是丁赋,这种人头税成为了沉重的压在百姓身上的石板。由于很多百姓交不起税,才导致了杀子逃税的惨剧。宋朝的皇帝曾直言,民为身丁钱,至生子即杀,可见这项苛税与民众生死存亡息息相关。可以说,宋朝统治者高压的税收政策,才是民众在生育时不得不选择极端手段的根本原因。 表面上的繁荣和富庶,实则掩盖了宋朝的虚假景象。由于文官的权力远远超过了皇权,宋朝几乎没有出现像太后专权或太监专权的情况,甚至也没有军事割据现象。因此,有些人认为宋朝的政治开明,认为它在人权和法治方面做得相当好,然而这却是个严重的误解。所谓的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不过是文官集团压制皇权,掌控军权之后,享受到了特权。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这样的制度并未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好处,反而加剧了他们的痛苦。事实上,宋朝的人民所遭受的剥削和压迫,比任何一个朝代都更为严酷。宋朝的刑罚制度,甚至超过了汉、唐和明朝的严苛程度。宋朝没有对士大夫实施死刑,但普通百姓若贩卖私盐超过二十斤,就会被判死刑,贩卖茶叶超过二十斤,也是死刑,而一旦起义造反,更是直接凌迟处死。号称以宽仁而治的宋朝,在废除对士大夫的死刑和杖刑的同时,却对普通百姓实施了更加严酷的肉刑和酷刑,尤其是对于被认定为群盗、妖贼、军贼或强盗的罪犯,往往会使用极为惨无人道的刑罚。 这些残忍的酷刑,在宋朝几乎成为一种常态,史料中对此不乏记载。即使到了元朝和明朝,酷刑制度依然被继承下去,但明朝的酷刑与宋朝有两大区别:首先,明朝的酷刑有很多是专门对付官员的,普通百姓不再成为酷刑的对象,而宋朝则存在士大夫免死的特权;其次,明朝的酷刑需要皇帝的特批,执行前有一定的程序,而宋朝文官集团的权力已经失控,常常可以随意采用自己想出的残忍刑法。